【文/ 赵燕菁】
一、围绕数据平台企业的争议
数据平台企业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首先在于其超高的估值。以香港股市为例,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Price Earnings Ratio,简称P/E或PER)为18,如以传统金融业务为主的金控集团中信股份的P/E为4.2,招商局集团的P/E为3.8。资讯 科技 类企业的平均市盈率为24.8,其中阿里的P/E为33.7,腾讯的P/E为51.8,而蚂蚁集团的预计发行价格为68.8元/股,对应的动态市盈率高达96.48!即使根据原计划的发行价和2020年6月30日前12个月的每股收益测算,蚂蚁集团的市盈率也高达43倍。
实际上,不仅蚂蚁集团,世界上与之类似的数字金融公司,也都具有超高的市场估值。比如,MasterCard的市盈率为43,Visa为52,Paypal为85,Square为227;保险 科技 类公司,如SelectQuote,其市盈率为39。理财 科技 类公司,普信的市盈率为34,东方财富为53。微贷 科技 类公司,以消费者信用评级公司作为标杆,其中TransUnion的市盈率为47,益白利为49,艾可菲为38,费哲金服高达71,此类企业的平均市盈率约为52。
对于这些基于数据平台企业的超高估值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一种观点认为,蚂蚁集团之所以估值这么高,不是因为它的业务多好,而是因为它借道“ 科技 公司”逃避金融监管。传统的金融公司,都要接受巴塞尔协议的限制,可是蚂蚁集团通过将自己“包装”成 科技 公司绕过了监管,把风险转嫁给传统金融公司。一旦蚂蚁金融出现金融风险而国家出手救助,就意味着让全体居民一起帮其分担和承受风险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蚂蚁集团的技术优势来自于垄断。不是其他企业做不了,而是因为数据平台企业通过数据垄断,跨界“剿灭”了其它商业模式和竞争对手。垄断的定价权,带给平台企业不公平的利益。
在本文看来,这两方面的批评都是基于过时的经济学框架。
来看第一种观点,为什么蚂蚁集团可以不受巴塞尔协议的限制?不是因为它将自己包装成“ 科技 公司”,而在于蚂蚁集团和传统金融企业的风控能力完全不同。在传统金融下,由于银行对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的成本很高,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金融系统响应。高利贷是这类企业的无奈选择。平台企业通过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实现了低成本风险控制――通过将小微企业的信用“提纯”,给以前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中小企业征信。尽管蚂蚁集团的贷款规模巨大,但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公司,它的坏账率反而更低。面对技术的变迁,用马车时代的交通规则监管 汽车 时代的交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二、“企业群落”及其结构
对蚂蚁集团的高估值批评的第二个理由――垄断,主要是基于对平台企业性质的错误理解。在传统经济学看来,所有的企业都是同质的,但现实中,企业是有结构的――它是一组由平台企业和依附其上的普通企业共同构成的企业“群落”。普通企业从事私人产品生产,平台企业为这些普通企业提供服务。这两类企业在不同的“维度”上分别参与不同市场竞争。
为什么企业内部会存在不同“维度”?这是因为随着分工深化和市场规模扩张,普通企业逐渐衍生出对一些共同的生产和消费的需求。比如,所有企业都需要电力,但如果让每个企业都自己挖煤、运输、发电和送电……,世界上就不会有几个企业了。家庭可以视为从事人口再生产的小微企业,对大部分家庭而言都有获取教育的需求,但如果让每个家庭都自己去建一所学校,这样的教育是没有几个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这时 社会 分工就会在企业群落中演化出一类新的经济组织――平台企业――专门为普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统一建设电厂,普通企业只要安装一个“插座”;统一建设学校,家庭将孩子送去读书。类似的还有道路、机场、港口等都是依循相同的逻辑由平台企业提供的。平台企业的出现使原本需要重资产运行的普通企业得以轻资产运行――不需要自己发电、自己打井、自己修路……,这些重资产都由平台企业统一提供。
理解了企业的结构,我们就可以更好地描述企业间的竞争。表面上看市场竞争发生在普通企业之间,但其背后却是依托不同平台的“企业群落”之间的竞争。由于平台企业的重资产可以显著降低每个搭载其上的普通企业的固定成本,是否有平台依托以及平台效率的高低,都将会极大地影响不同“企业群落”间普通企业的竞争。一旦一个企业群落的平台企业被另一个企业群落的平台企业击垮,所有依附于这个平台企业的普通企业都可能被击垮。
图1 平台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盈利所需的固定成本
平台企业重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依靠巨大的规模才能分摊固定成本。而平台的固定成本越低,普通企业的负担就越小。因此,通过反垄断进行拆分会导致平台企业的规模变小,反而导致所有普通企业成本的上升。按照这个定义,政府的本质就是一个平台企业,其通过空间收费(即税收),为所有依附于其上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这就是为什么传统经济学拼命抹黑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却找不到一个经济体能在“无为”政府治下获得成功。当数据平台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像政府一样具有平台性质,规模经济决定了这类公司也一定需要垄断。
正确“反垄断”绝不应当是缩小平台企业的规模,更不是降低平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而是限制平台企业“降维”进入普通企业的业务。如果将足球职业联赛视为一个平台,那么作为联赛的组织者的足协,就不能自己也办一个足球俱乐部,否则其他俱乐部就无法与足协的球队竞争。同样的道理,一旦提供路网的平台企业自己也开始生产 汽车 ,提供电网的平台企业也自己发电、提供通讯服务的平台也自己生产手机,其他普通企业就无法公平竞争。按照这个推论,无论微软的市场占有率多高,都不构成将其拆分的理由。正确反垄断应当拆分的是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office。因为这种捆绑很容易被用来打击office 的竞争软件(比如WPS)。现实中,谷歌就是通过剥夺华为手机接入安卓平台来打击华为的终端业务的。
结论是,反垄断不是反对平台企业的水平整合,而是要反对其垂直整合――把电网拆分成国网和南方电网是“错误的反垄断”,把五大电厂同电网分开则是“正确的反垄断”。这当然并不是说平台企业就无需市场竞争。事实上,所有平台企业都在参与另一个“维度”的竞争。比如,政府虽具有高度的垄断性,但政府之间同样存在激烈的竞争;高速公路网也具有垄断性,但它要同高铁网,甚至航空网展开竞争。数据平台企业也是如此,不同的数据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一点不小于普通企业之间的竞争。如果错误的反垄断导致平台企业的效率下降,那么整个“企业群落”的竞争力都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根据平台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平台化的方式不同, 探索 不一样的拆分模式。
一个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普通企业所依托平台的竞争力。各国最后比拼的不是一个个孤立的普通企业,而是其“企业群落”所依赖的平台。若阿里巴巴不如亚马逊,那么所有依托亚马逊的企业相对依托阿里巴巴的企业就会拥有不对称的竞争优势。只有依托强大的平台企业,普通企业才能通过更轻的资产运营,获得额外的竞争优势。在这个意义上,像马云、马化腾这些能创造出平台企业的企业家,都是其“企业群落”的“英雄”,他们创造的平台企业,都是该“企业群落”的核心资产。纵观全球,真正导致垄断的从来都不是平台企业,而是不完善的监管。允许平台企业“混业经营”的规则――如同不区分重量级的拳击――才是导致平台企业垄断的真正原因。
三、互联网平台的价值之源
回到前面的问题,蚂蚁集团为什么会有如此高的估值?这可以从蚂蚁金服改名为蚂蚁 科技 的举动中看出端倪――蚂蚁集团的高估值不是因为其是“金融”,而是因为其是“ 科技 ”。它上市所卖的不是传统的金融服务,而是一种全新的资源――大数据。资源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权益,大数据也是一样,它是现代经济活动创造的一种全新的资源。麦克斯韦和马可尼发现了无线电的用途,从而使频谱资源变得稀缺而昂贵;瓦特发明了蒸汽机,从而使得煤炭资源的价值倍增。想象一下,如果马可尼的公司拥有了所有的无线电频谱,瓦特的公司拥有了所有的煤炭,这些企业的市值会有多高?大数据就像是无线通讯时代的频谱、蒸汽机时代的煤。数据平台企业之所以有超高的估值,乃是源于它们在把大数据这一公共资源据为己有。
也许有人对大数据的公共属性提出质疑,认为所有个人在无偿使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时,都会签署一个协议,向数据平台企业让渡数据的使用权。在一般人看来,数据是数据公司一种基础性生产要素。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渠道积累和使用数据,与传统企业使用资本、人才等要素一样,是正常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质疑,乃是因为没有正确区分数据企业和数据平台企业――前者使用的是“数据”,后者使用的是“大数据”。“数据”在被单独使用时,往往没有多少价值,因此,数据的所有者通常会在一对一交易时,无偿让渡“数据”的所有权;真正有价值的是海量“数据”汇聚成的“大数据”,就包含的信息而言,数据和大数据可以被视作两种完全不同的资源。
包括蚂蚁集团在内的数据平台企业能有如此高的估值,乃是因为市场将中国庞大的用户群体所创造的大数据的价值,一并计算在了这些公司的资产之中。没有这些海量用户,数据平台企业的价值就会一落千丈。这就解释了为何数据平台企业的市场估值往往与其业绩无关,而与其用户数量高度相关。2011年以后,腾讯的营业额增速和利润开始跌落,此前是60%-80%的增长,之后的相关数据基本是在50%以下,且利润增速掉落到20%-30%之间。但腾讯的市盈率却从原来的23倍上浮到47倍。对这一独特现象的唯一的解释,就是用户数量的增加导致了数据财富的增加。
不仅腾讯,其他的数据平台企业也都具有类似的特征,即低利润、低分红、低纳税,但却高估值。2020年12月亚马逊的市盈率高达89.98!如果此次蚂蚁集团上市,按照68.8元/股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动态市盈率也高达96.48倍。这些都说明数据平台企业上市卖的不仅仅是其创造的价值,而更多的是其使用的资源――大数据。当初把谷歌、推特和脸书之类的互联网企业排除在中国市场之外广受知识界诟病。现在回过头来才理解,其真正意义乃是保护了中国的大数据,为后来的BAT的国内平台公司的崛起留下了宝贵的资源。假如当初放任这些互联网巨头在中国开展业务,哪怕这些业务不赚一分钱,海量数据的价值也会投射在他们的股价上,这些企业依然可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取巨额财富!
四、初始资源的权属
数据平台企业价值的来源是大数据。接下来需要回答是,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大数据究竟应当属于个人,还是平台,抑或 社会 ? 历史 上资源的初始产权既有私有,也有公有,都是由不同的制度决定的。但不同制度的实践却表明,资源的初始产权界定的不同,会极大地影响制度的绩效。
一个可以用来参照的资源就是土地。对于城市政府这一平台企业而言,土地是其最主要的初始资源,所有城市都必须经历土地集中,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再私有化的过程。其中第一步――土地集中――是城市化第一个也是最难跨越的门槛。我们把英国治下的殖民地分为两类,可以发现,凡是将土地初始产权界定给原住民经济体,比如印度等,基本上都没能完成城市化;而那些将土地界定给政府的非原住民经济体,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都进入了发达经济体行列。这是因为工业化必须依赖城市这个平台实现轻资产运行,所以凡是不能完成城市化的国家,都被挡在了现代化的门槛之外。
中国的城市化很大程度得益于1982年宪法将城市土地的初始产权界定给了城市平台的主要提供者――地方政府。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中国才得以参考香港的土地金融(也被误称为“土地财政”),成功开启中国城市化的伟大 历史 进程。中国成为全球少数能完成城市化的原住民国家。对比初始土地私有制的印度与实行土地公有制的中国,可以明显看出两者在城市基础上的显著差异。
正是因为依托强大的城市平台,同样加入WTO的中国才没有像其他发展中国家那样沦为发达国家的经济附庸。不仅如此,依托世界级城市平台的中国企业还在全球“攻城略地”,反噬了发达国家的市场。尽管有很多人批评说,中国的农民在政府征地时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但是由于城市居民就是原来的农民,城市平台显著降低了城市经济活动所需重资产的成本,相当于对原住民的土地丧失进行了间接补偿。
从中印两国由土地初始产权界定导致的经济增长绩效的差异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平台所需资源的初始产权,应当界定给平台的提供者而不是其原始所有者。按照这一规则,大数据的初始产权应界定给提供平台的企业而不是私人。任何以私人隐私为理由的数据私有制,最终都会制约平台的创立和运营,并最终危害“企业群落”的整体竞争力。
五、平台企业的制度演进
平台企业超高的市场估值,来源于全体用户创造的大数据。尽管资源的初始产权界定给平台提供者,有利于平台的创设与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的所有者应当攫取大数据价值带来的全部利益。具体到蚂蚁集团上市,那些在事后被曝光的投资者,是否是应该是平台企业天量溢价的合法所有者?平台企业运营不可避免地要捆绑大量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这些资源的溢价体现为平台公司的超额收益。平台企业的所有制必然涉及到巨大 社会 财富的分配。数字 社会 也是如此,它是成为一个公平的 社会 还是一个贫富分化的 社会 ,这都取决于平台公司的所有制。
与土地资源国有化路径相反,中国的矿产(特别是煤炭)资源 探索 了一条私有化道路。其结果不仅没有像土地那样创造出数以亿计的中产阶级,反而是暴富了一批正巧“家里有矿”的原住民。由于大数据往往是数据平台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正好在大数据的“富矿”上,所以大数据就被想当然地当作公司财富的一部分计入了该上市公司的市值。今天那些通过数据平台企业上市不劳而获的股东们,和那些地下正好有矿的原住民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他们卖的不是矿产,而是大数据。
严格上讲,“大数据”是平台企业与大众在交易“数据”时共同创造的。但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的 社会 主义中国,都将“大数据”的产权武断地界定给了平台企业,原因就是前面讲到的初始产权――初始产权没有给到平台公司,就根本不会有平台。真正的问题是平台企业本身一定要私有吗?要回答这个,就必须触及到一个常被讨论的话题――公有制。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破除具有“大锅饭性质的公有制”开始的,公有制的特点,就是追求资产安全,而与风险厌恶共生的就是难以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中国目前还是实行“大锅饭性质的公有制”,根本就不会有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的一批伟大的平台企业。
但私人创造,却不一定意味着私人拥有。一旦普通企业发展为平台企业,也就开始了从私有企业逐渐向公有企业(public company)的演化。最典型的平台就是政府。政府诞生于为所有人提供财产安全的需求――居民只要给政府交税,就无需自己去供养一支军队。由于平台的规模效益,政府从创立伊始就是天然垄断的。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增加,政府就逐渐成为整个 社会 经济活动运行的平台。政府也从普通企业变成平台企业,其所有制也逐渐从一开始的私有变为混合所有,乃至彻底公有。所以大家看到,在现代国家体制中,纯粹由私人拥有的政府已经非常少见了,哪怕是采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国王也都是虚设的,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议会代表全民来拥有的。政府的领导人不论在任时权力多大,到离任时也不能把任期内政府创造的财富带回家。
政府平台化后其所有制从私到公的制度演进 历史 ,有助于我们预判基于数据的平台企业未来可能的演进方向:平台企业被私人创造出来后,其公共的属性,决定了它也一定会逐渐演变为一个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平台企业内在逻辑决定了:(1)凡是保留了私有的平台企业的地方,最终一定会产生系统化的贫富分化;(2)凡是有系统性贫富分化的地方,你都可以追溯到深层的平台私有。互联网企业在其发展的最原始阶段,存在诸如私人“跑马圈地”的现象实属正常,就像最初的政府也是私人企业一样;而一旦互联网企业演变为大数据平台企业,贫富差距就会迫使它迟早会演化为某种形态的公众公司――这要么是通过以自我演进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创新实现,要么是通过以某种外力迫使为主要特征的制度革命实现。
六、平台企业公众化
所谓的公众化,不是简单地没收,然后宣布国有。而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将使用公共资源创造的价值从平台企业“萃取”出来返还给公众。在实践中,有很多制度路径和产权组合,可以在不影响平台企业运作的前提下,帮助我们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应当通过反垄断政策,将数据平台企业的平台部门和应用部门(如淘宝和天猫、京东和京东自营)分开(这有点像政府从非公共产品领域退出一样),确保普通企业不能依托平台,获得相对其它普通企业额外的竞争优势。分离后的平台部分,从监管到运营,从投资到分配,都要有更多的公共利益代表进入,要“公进民退”;在非平台部分,可以完全私有化,“公退民进”。对于那些数据资源无法在使用环节拆分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可以在分配环节公有化,比如对数据使用收税,然后把税收返还给公众。长期以来,像谷歌这样的年利润超过1600亿美元的公司,其非美利润一直在享受个位数的有效税率,仅约为其海外市场平均税率的四分之一。例如,市值接近7900亿美元(一度曾突破过万亿)、2018年净利润高达112亿美元的亚马逊,不仅未缴纳任何联邦税,反而获得了1.29亿美元的退税。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比之下,阿里巴巴2018年的缴税总额达到了516亿元人民币。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开始研究对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税。从2020年4月开始英国带头对Facebook、谷歌和亚马逊等企业征收2%的数字税。税收的本质就是作为“平台企业的政府”强制性参与作为“依附企业的平台企业”的分红,然后利用这笔收入去提供公共服务。
更加有效的做法,是政府通过PPP代表公众参与数据平台企业的投资,代表公众持有数据资源部分的公共利益。现在一提到PPP,很多人就以为是单方面的“国退民进”。事实上,PPP正确的作法是政府在退出非平台领域的同时,在平台领域“国进民退”。所谓“国进民退”不一定是政府亲自“下场”做平台,而是在平台企业初创时入股,去做风投,扮演类似当初淘宝创立时孙正义那样的角色。
当前的企业改革,一个比较大的争论,就是要不要“国退民进”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传统的经济理论无法区分平台企业和依附企业,企业产权只能在全部公有或全部私有两端进行选择。一旦引入分层的企业结构,就可以在平台和非平台企业选择不同的制度组合。 社会 主义和资本主义也可以被重新定义――只要平台企业是公有的,哪怕普通企业都是私有企业,这个经济也是 社会 主义;反之,只要平台企业是私有的,不论普通企业是什么所有制,这个经济就是资本主义。
图2 当今的 社会 主义和资本主义实际上是市场 社会 主义和市场资本主义之间的竞争
平台企业一开始都是普通企业,发展成平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什么阶段政府要进入平台企业?一是在创投阶段,公众基金对有可能成为平台的公司进行风投,这样做风险大但收益也高。二是在上市之前,当平台企业要上市时,可以强制要求其必须和代表公众利益的 社会 企业(如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进行谈判,以发行价交出一部分(比如30%)的股份给这些公众公司,然后由这些公众机构保荐上市。未来该企业的分红也好,持续经营的利润也好,全体老百姓都能够分到一部分。
具体到蚂蚁集团,就应该在其上市前,将那些企图通过私自占有数据财富获利的私人投资者(比如私募、投行和“赵薇”们)踢出原始股东,将原始股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划拨给养老基金等公众基金(相应地,政府可以给持有公众股份的平台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随着公众基金占股的比例逐步提高,平台企业会逐渐从初创时的私有过渡到公有(类似君主立宪制的政府过渡模式)。2016年,我和周颖刚教授在《 财经 智库》上发表的《中国资本市场再设计:基于公平效率、富民强国的思考》一文中,曾提出通过保荐制由公共资本主导股票一级市场的建议。这个建议现在看来并不过时。
以上还都是比较简单的办法,实际上还有一些更复杂的操作。比如,央行基础货币发行。现在央行的基础货币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贸易顺差结汇被动生成的。外汇实际上都可以折算成美元,而美元的本质是美国财政部的债务。央行实际上是通过持有美国政府的股份来发行本国的货币,这一货币生成方式导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基础货币仍无法自主内生。如果中国仿效美国通过购买国债发行货币,就需要巨大的财政赤字才能使货币供给与巨大的市场规模相匹配。这样的货币生成模式不仅与中国限制政府举债的法律相冲突,也不利于央行执行独立于财政的货币政策。
平台企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稳定的收益。如果能把平台企业创造的稳定现金流直接抵押给央行,央行就可以以这些具有固定收益的资产为锚,独立自主地发行市场运行所需的货币。央行就不需要依靠外贸顺差或者发行国债来生成货币。按照博尔顿和黄海洲的研究,中央政府的债务本质就是国家的股权,使用货币的老百姓,实际上也相当于持有了国家的股份,由此,通过货币渠道,实现了平台财富的全民所有。
七、通往公平与均富之路
数据平台企业是中国“企业群落”的核心资产,对于依附平台之上的普通企业降低成本、参与世界竞争具有系统性的重要性。一个国家能否在国家竞争中胜出,取决于其平台企业是否能在与其它国家的平台企业的竞争中胜出。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必须培育和保护包括蚂蚁集团在内的所有关键性数据平台企业,并将之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
数据企业演进为大数据平台是一个过程。若在大数据还没有被发现之前就对相关公司实行公有化改革,其结果就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平台企业根本就不会出现。此时,对平台企业的扶植是必须的,打压平台企业,就是打压其所在的“企业群落”。
要防止平台企业私有化必然导致的不可逆的贫富分化,防止平台企业被私人资本所挟持。是 社会 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取决于你是否对资本征税,而取决于你是否对资本拥有所有权。在收入环节征税已经被皮凯蒂证明无助于缓解贫富分化,只有平台公有,才能“驯服”资本。为什么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无论是在财富分配的平均程度还是家庭的致富速度,无论是对冲市场波动还是应对经济危机的冲击上,其表现都远远好于以股票为核心的其它国家的资本市场?原因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公有使得城市这个平台为财富分配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中国以土地财富为基础的城市平台,为管理以数字财富为基础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怎样看待平台企业、看待垄断,怎样理解市场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需要全新的经济学理论。如果监管紧盯着平台企业的垄断,并将市场占有率作为垄断的标准,就可能在反垄断上犯方向性的错误。垄断是由平台的本质所决定的。监管真正应该盯住的是平台的运营是否出现“降维”,特别是要盯住平台企业所依赖的全民所有资源,盯住上市公司背后那些企图将公众的“大数据”据为己有的股东。一旦对于平台经济的讨论从垄断转向产权,我们就会辨识出新经济通向均富和公平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