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殖网箱制作厂家
几种养殖类型;高密度养殖,产量高;溶解氧高、天然水域的饵料利用高,生长快;管理简便,操作机动、灵活;利于鱼病防治和捕捞收获;投资相对较少,收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海水网箱养殖是海水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箱养殖是在天然水域条件下,利用合成纤维或金属网片等材料装配成一定形状的箱 体,设置在水中,把鱼类高密度养在箱中,借助箱内外不断的水体 交换,维持箱内鱼类的生长环境,利用天然饵料或人工投饵培育鱼 种或饲养商品鱼。
2. 养殖网箱的规格
一组个规格为5米长度,5米宽度,2.5米高度的网箱来说,网箱的网衣成本在580-650元/个,每个网箱配置4-6个泡沫浮桶 加上构架那一部分,一个网箱下来投资4500左右一个,我厂按照客户提供的数据设计规格等造价,专业生产各种规格的养鱼网箱捕鱼网具。网箱具有适鱼性强、增产较佳、结构合理、规格齐全、网结紧固、尺寸准确、颜色鲜艳、寿命长等优点。
3. 养殖网箱怎么安装
网箱的框架是用来支撑箱体的骨架。网片依附于框架上,使网箱全部张开,悬浮于水体中,让养殖鱼类在箱体内自由地生长。如果没有充分让箱体张开,网体随水飘荡,忽而合起,忽而卷体,会使鱼儿活动受限,影响生长。
使网体全部张开的办法很多,用材料各不相同,现介绍几种常见方法供参考。
(1)浅水区的敞口式网箱框架制作方法 水浅的湖泊、水库汊弯、河道等处,可用毛竹在水下打桩,围成所需形状。桩底系活结,便于网箱随水位升降。网箱上纲绳下水面处,再用毛竹架为框形系活结,浮起网箱。毛竹也保护网箱上网衣。纲绳可高出水面50厘米,这高出的网衣起防止鱼儿跳跃出箱外的作用。
(2)封闭式网箱的制作方法 风浪大的水面,应做成全封闭式的网箱。网箱的8个角分别用铁锚向外抛开,固定网箱的位置。网箱的上面纲绳用塑料浮子连为线,浮起,支撑整个网箱。网箱顶部,用网全部封起。这种网箱可以不要框架。
(3)框架与铁锚相结合的浮动式的、悬吊式网箱 网箱上用毛竹、金额架为框,网箱下用铁锚抛开固定。
网箱的设置根据水面大小,可单个出现,也可连片安装。浮子可用塑料浮子、泡沫、竹筒、汽油桶等做。沉子可用铁锚、浊凝土块、铁条、石块、砖块等重物做。
4. 养殖网箱制作厂家排名
1、东山澳角渔港
澳角渔港位于福建最美乡村的漳州市东山县澳角村,与金门澎湖隔海相望,山与海包围了这座渔村。
澳角渔港是国家一级渔港,渔产品富饶。
2、宁德三都澳海渔村
三都澳海海渔村中国最大的大黄鱼育苗养殖基地。海上渔排交织,网箱罗列,堪比海上渔村,甚为壮观。
这里由三都、青山、鸡公山等5个单岛和1个城堡半岛、14个屿等组成,岛屿连缀,腹大口小,是世界少有的天然良港。
3、泉州大岞村
大岞山位于惠安县崇武半岛最东端,距离崇武古城约3公里。这里是国家一级天然渔港的所在地,停靠着大陆和台湾两岸的渔船,最多可容纳1500多艘。
4、漳州岱嵩岛
岱嵩岛位于离中国十大最美海岛南碇岛的漳州,面积0.26平方公里,为纯渔业村,没有耕地,900多户,人口3800多人。国家一级渔港。
5、福鼎渔港
该港内海水产品总产量19.05万吨,拥有海洋渔船4653艘,分布有大小渔港26座,其中中心渔港1座(沙埕中心渔港),一级渔港1座(福鼎嵛山妈祖一级渔港),二级渔港3座,三级及以下渔港21座。
6、三沙湾渔港
分布有大小渔港15座,其中中心渔港1座(霞浦三沙中心渔港),二级渔港4座,三级及以下渔港10座。
7、黄岐半岛渔港
分布有大小渔港19座,其中中心渔港1座(连江黄岐中心渔港),二级渔港3座,三级及以下渔港15座。
8、平潭岛群渔港
分布有大小渔港22座,其中中心渔港1座(平潭东澳中心渔港),二级渔港5座,三级及以下渔港16座。
9、莆田渔港
分布有大小渔港23座,其中一级渔港3座(莆田秀屿平海一级渔港、石城一级渔港、湄洲一级渔港),二级渔港3座,三级及以下渔港17座。
10、泉港渔港
分布有大小渔港7座,其中二级渔港1座,三级及以下渔港6座。
5. 网箱养殖技术
网箱养殖鲈鱼技术要求非常高,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鱼塘准备
鲈鱼养殖主要是鱼塘养殖和网箱养殖两种。在采用网箱养殖的时候,我们要选择质地柔软的、品质好的网箱,其次就是要选择没有污染的海域进行养殖,最后就是在养殖前要将网箱进行消毒和清理,然后再进行网箱投放。鱼塘养殖我们则要进行清塘和消毒,最好是进行晒塘,然后放入有机肥进行培水,要等水质出现稍微的绿色才能进行鱼苗放养。
2、放养密度
鲈鱼放养的密度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每亩放养的密度最好是两千到两千五百尾为宜。因为投放的密度过大,在养殖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鱼病,而且对水质的污染也比较大,不仅不能提高养殖的收益,反而会增加养殖的负担。当然我们可以在鱼塘中放入一百尾鲫鱼或者是少量的鲢鱼,这样可以起到调节水质的作用,同时还能给鲈鱼提供一定的食物。
3、水质管理
水质管理对于鲈鱼养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尤其是想要高产的话,那么对水质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在养殖的过程中,我们要经常换水,来保持水质清新,有条件的话最好是每天都往水池中换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旧水。还有就是要提高水中的氧气含量,可以备好增氧剂和增氧机,使水中的含氧量达到五毫克以上。
4、饵料投放
在进行鲈鱼饲喂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定时、定量、定点,避免出现暴食、抢食等现象的出现。最好的喂料时间是每天的八点和十七点,根据鲈鱼生长的大小进行饲料量的合理供给。还有就是要确保饲料的质量,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劣质产品。
5、日常管理
在日常饲养中,我们要仔细观察每天鲈鱼的摄食情况、运动情况以及精神状态等,并进行记录,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其次就是在喂料之后,要将多余的或者是饲料残渣清理出来,避免水质污染。还有就是高温天气注意预防中暑,以及冬季注意保温处理。
6. 养殖网箱制作厂家电话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 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 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 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 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7. 网箱养殖业
1 苗种选择
鲤是在我国分布最广的养殖品种之一,由于其适温范围广,耐低氧,生长速度快,饲料转化率高,肉质、肉味好,一直是我国网箱养殖的主要种类之一,通过特定的育种方法,我国先后选育出丰鲤、建鲤、颖鲤等多个优良品系。
2 放养方式
我们北方的网箱养鱼主要利用江叉水域,主要采用投饵式网箱养殖,指在投饵条件下进行高密度、流水、精养的一种网箱养殖方式。
3 放养技术
3.1 放养规格
一般网箱养殖的放养规格是(一个养殖周期):养殖鲤鱼成鱼鱼种的进箱规格要达到50~100g。
3.2 放养密度
我们目前一般的做法是:16~25m2 的网箱每平方米的放养量为16~25kg。
3.3 放养时间
网箱养殖温水性成鱼的放养时间以秋季较为有利。因为秋季放养时水温不是很低,鱼种不容易发生水霉病,放养后还可继续摄食以利于恢复体力,增强体质。若秋季放养有困难,也可进行早春放养,一般在水温稳定在10℃以上时就可以放养。
4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是根据鱼类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量,将多种原料及必需的添加剂,按照一定的比例(配方)配合成一种营养较完全的饲料。使用配合饲料的优点:
(1) 根据不同种类和不同发育阶段的鱼类营养要求配制而成,不仅可以满足鱼类生长的需要,而且提高了饲料的营养价值。
(2) 扩大了饲料来源,提高了饲料的适口性,减少了饲料营养成分的流失,降低了饵料系数。
(3) 便于运输和贮存,有利于实施产业化生产和提高养殖技术水平。
5 投喂技术
5.1 投饵方法
鱼种进入网箱并适应几天后,首先要建立鱼类上浮水面、集群摄食饲料的条件反射。可以在每次投喂前,敲击物体发出声响,然后再投喂。待集群觅食的条件反射建立后,每次投饵都要先发出信号,使鱼群上浮水而,随即开始投喂。
5.2 投饵比例、日投饵率
(1) 投饵比例是投饵量占放养时鱼种重量的百分数。无需知道饲养过程中鱼群的增重情况,只根据经验确定某一时期应取的投饵比例即可,但因为它不是根据鱼群的真实情况确定的,往往不能获得较好的效益,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2) 日投饵率是投饵量与当时网箱内鱼群重量的百分数。根据不同水温及鱼体大小确定,知道了适宜的投饵率,根据鱼体的生长情况和成活率估算出鱼群重量,就可以计算出日投饵量。
6 日常管理
6.1 建立网箱养殖档案
网箱养殖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在整个养殖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有极强的责任心,要按规范严格操作、细心观察,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养殖措施。这就要求在制定养殖计划时就应制定一份养殖档案,每天认真填写,以便总结经验、教训。
8. 人工养殖网箱
黄花鱼胶养殖技术!
1、养殖准备
由于黄花鱼是比较难养的,所以在养殖前就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如果是采网箱养殖的话,那么就要按照黄花鱼的规格来布置网箱,通常是网箱中的水深为四米左右,其次就是为了避免黄花鱼出现擦伤,最好是选用材质比较柔软的网箱进行养殖。如果是采用池塘养殖的话,那就需要选在靠近水源的地方,并且要对池塘进行消毒,水神保持在两米左右即可,最后就是还需要准备好供氧设备以及调节水质的设备等,一切准备周全之后就可以正式养殖了。
2、鱼种选择
黄花鱼比较珍贵,所以在选择鱼种的时候一定要非常的细心,这样可以提高黄花鱼养殖的成活率,降低损失。我们通常会选择大小均匀、健壮活泼、鳞片完整、皮肤有光泽、无内外伤并且没有病害的鱼种进行放养,这样的鱼群才有利于统一进行管理。
3、鱼种放养
在鱼种放养之前我们需要先将鱼种进行消毒,因为采购回来的鱼种身上可能会携带一些寄生虫和细菌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放养不仅仅会污染水体还会影响鱼群的生长。通常我们会将鱼种放入福尔马林中放养半个小时左右,然后捞出放入清水中养一天左右,最后将鱼种放入网箱或池塘中进行饲养。
4、饲养管理
黄花鱼它主要是以冰冻鲐鱼参鱼为食,在饲养的时候我们需要先将饲料解冻,然后将其做成肉末状然后班上一些专门的鱼饲料,在固定的地点进行投喂。同时我们也可以适量的喂一些小鱼小虾以及扇贝类的肉类,这样可以是黄花鱼在生长的过程中有均衡的营养,不会出现营养不良的状况。刚放养的黄花鱼通常情况下,每天拖尾两次左右就好,也就是早上和晚上进行投喂,等到大了之后可以慢慢的增加饲料用量。
5、日常管理
黄花鱼的日常管理是比较重要的,它对水质的要求有点高,如果是采用池塘养殖的话每天必须进行换水并且不定时的清理池塘对池塘进行消毒杀菌,而网箱养殖则只要每次投喂之后将剩余的食物残渣捞出即可,然后不定时的清理网箱上的泥垢和脏污并且进行消毒杀菌即可。其次就是注意水深,网箱养殖需要在养殖场设立赤潮警报,这样可以及时的调整网箱的深浅,而池塘养殖每天都要换水,所以每次换水之后保持在两米深就好。最后就是对病虫害的防治,可以在饲料中拌上一些增强抗性的药剂,发现病鱼要及时捞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对鱼群进行病害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