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羊养殖管理(山羊养殖管理办法)

养殖吧 2022-10-21 23:32 编辑:admin 272阅读

1. 山羊养殖管理办法

圈养羊时,需要在地势开阔、背风向阳的区域搭建羊圈,同时需要将羊圈中的建筑废料清理干净,并向地面铺设稻草,在养殖的过程中,需要为羊提供充足的草料以及菜叶类饲料,还可以定期为其清理圈舍,让羊健康的生长。

1、棚圈养羊要搞好环境。棚圈养羊要注重改善环境清洗条件,常常清扫地上,更换垫草,注意通风换气,坚持棚圈清洗、单调、清洗,粪便与污物要进行堆积发酵处置。

2、棚圈养羊要有充足的优质草料。草料的准备和调制是棚圈养羊成功的诀窍,要注意下列疑问:

(1)饲草的加工采用秸秆青贮,一般将采收后的玉米秸秆割倒暴晒1天,铡成0.5-2厘米的小节后青贮。另外,运用微生物发酵,运用“百宝利”或EM菌发酵菌种,喷湿拌均损坏好的农作物秸秆或农副产品,如麦秸、玉米秸、花生秧、花生壳、玉米芯粉等,装入缸、桶或塑料袋内封存,经厌氧发酵后即可食用。

(2)发霉蜕变的饲料,发芽的马铃薯、患黑斑病的红薯不能给羊做饲料,棉子饼、菜子饼有必要脱毒处置后才可用,但一定要定量。

(3)叶菜类饲料和幼嫩的青饲料中含有较多的硝酸盐,在瘤胃中硝酸盐还原酶菌的作用下,可转化为亚硝酸盐,危害羊的健康,要定量饲喂。

2. 山羊的养殖技术及饲养管理

现在养羊,一般是集体化养殖,随着科技的发展,大型养殖场采用自动化养殖。对于所有绵羊统一化管理、统一化养殖。

1、适合地点建舍:羊舍应选择在地势高燥、向阳背风的地方,羊舍前留10—20平方米的饲养区,安装固定饲槽和饮水器具。舍外要有排水沟,舍内要铺竹垫子或水泥地。

在冬季,寒冷地区要用塑料薄膜扣棚,可以提高羊舍温度4—7℃,利于羊只生长。要轮换选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如20%石灰乳、10%的漂白粉溶液等对羊舍、运动场、饲槽、饮水器皿、饲养工具及圈舍等定期进行消毒。

2、及时的分舍:舍饲养羊应按照工厂化生产模式,把不同年龄、不同品种、不同体况的羊分舍饲养,设立专门的产房和羔羊舍、肉羊舍、母羊舍、公羊舍、病羊隔离舍等,并配以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

3、合理地选种:选种对育肥羊的养殖是非常重要的,现在羊的品种也有非常多,各个品种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不过我们在选择育肥羊时,肯定就是要以育肥效果好的为主。在选种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幼羊的生长情况。

不要选择那些活力大,经常跑动的幼羊。要以安静温顺为主,这种育肥效果比较好。因为日常消耗量不多,能够达到一定育肥效果。然后还要考虑抗病、进食及产肉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3. 山羊养殖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你是大型规模化的养殖,你就得有卫生许可证。也就是你的养羊环保许可证。如果你就是养个十只20只的。就不需要办证。

4. 山羊养殖注意事项

1、选用优种

  品种的优良程度对湖羊的生长能力及品质都有密切的联系。我们要选择体型均匀、长速快的种公羊,在繁殖的时候要注意进行串种,防止近亲繁殖。引种的时候要注意其纯正性,要保证具备湖羊的生长优点,否则将会降低湖羊的商品价值。选种后要注意做好繁殖准备,在逐渐进入繁殖期之后,最好是进行分群饲养,然后当其开始发情可配种后,再进行繁殖工作。

  2、繁殖准备

  湖羊的性成熟时间是比较早的,在湖羊幼羊出生半年左右后便会进入性成熟期。当9个月左右时便可进行配种,母羊的发情时间大约在3周左右。一般在母羊发情后1-2天内是最佳的配种时间。母羊受孕后期周期在5个月左右,并且对配种季节没有太大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再次配种的话,那么我们一般发情后的第10小时、20小时内进行。配种时要做好管理工作,增加饲料营养比例,提高受孕率。

  3、饲养要点

  湖羊的饲料以牧草为主,在饲喂的时候要结合精饲一起饲喂。对于种羊、幼羊等都不可忽略精饲的饲喂。要保证用量让羊吃饱,如果吃完后羊发出叫声则代表不够,要及时补喂。在饲喂的时候,要遵循定时定量的原则,每天饲喂两次左右。不能够长期饲喂单一饲料,防止营养不足影响湖羊的生长。我们可以在饲料中添加少量的食盐,食盐能够增强湖羊的食欲,促进消化。

4、疾病防治

  疾病会对湖羊的生长造成致命的威胁。尤其是一些传染性疾病,例如羊瘟、五号病等。我们在养殖过程中都要着重注意。不可饲喂发霉变质的饲料,防止引发湖羊的肠胃道疾病。然后要做好湖羊的防疫工作,提高湖羊的抗逆性。并且要定期对羊舍进行消毒,经常观察湖羊的进食情况、活动情况及粪便等。发现异常后要及时隔离然后查明具体原因,再做出对应的措施。

5. 山羊养殖管理办法最新

羊是我国畜牧饲养的较多的家畜,因我国羊品种较多,以绵羊,山羊较多因为羊肉味道鲜美,是中国人餐桌的美味佳肴,鲜字,就是鱼和羊组成,有温补益气,适合男女老少食用,羊因饲养成本低,一般植物秸秆都可作为羊的饲料,养殖规模可大可小,家庭饲养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放牧,春,夏青草多早上放出去,晚上不回家就去找一找,回来给点饮水就行。

秋天是养羊最好的季节,作物收获后就可以到地里放牧,冬天可在家饲养,各种农作物秸秆都可喂食,如饲料不足可补充一些精料,如玉米,豆粕。

6. 放养山羊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春季放牧先放枯草坡或喂一些干草,然后再放青草坡,要防止羊跑青和臌气,早上天冷,不能让羊吃露水草,否则易引起拉稀;夏季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轮牧,缓解草场压力,减少寄生虫病发生。

7. 山羊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首先在羊的品种上面,可以让养殖质量比较好的养殖户提供优良的品种,通过遗传不断的提高养羊的利润,其次也可以请这一方面的专家来进行指导工作,或者是可以和其他地方的养殖基地学习,不断的改进养羊的技术问题,也可以很好的解决掉销路问题,毕竟养羊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卖一个好的价格也是很多人心里想的。

8. 山羊的饲养管理

1.种公羊应该和母羊分圈饲养。

2.要集中配种,每次配种可以集中在一个月之内。把公羊放到母羊群里,一个月之内,所有的母羊应该都可以怀羔。

3.种公羊的饲料要科学配比,营养水平要好一些。在配种的时期可以灌服生鸡蛋,每日1到3个都可以。

4.总公羊的圈舍要结实一些,特别是圈门。种公羊喜欢顶能够活动的物理,他顶的时候纹丝不动,它就不会再订了。

5.各种疫苗和驱虫要做好。

6.如果种公羊在第一个配种期的产羔质量和数量都比较好,就继续留用。如果是产羔各方面都不好,就淘汰掉。

7.羊群比较大的情况下,种公羊,在两只以上要做好配种记录,哪怕是简单的记录。好辩明哪只种公羊繁殖效果好,哪只种公羊不好。

9. 山羊养殖技术要点

牧羊人山羊放牧养殖的注意事项:

1、补盐饮水。山羊与人一样,盐是必不可少的营养物质,当然还有水。在秋季的时候要保证山羊有充足的盐水。如果长时间缺盐少水的话,对山羊的生长发育会造成很大的影响,降低羊体的抵抗性。所以我们在投喂饲料的时候要适当的补充盐,每天供给新鲜的干净水或者可以提供淡盐水。

2、保持干燥。山羊是不适宜在潮湿的地方生长,比较喜欢生活在干燥的环境下。如果羊舍长时间潮湿并且没有及时做干燥处理,会导致山羊极易发生各种疾病,例如腐蹄病等。难于治疗并且还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要勤换垫草,或者是在羊舍中铺垫木条,不让羊蹄接触到地面。

3、防止暴食。在放牧的时候要注意每只羊的进食情况,防止出现暴饮暴食的现象。特别是在春季青草茂盛的时候,如果羊群暴饮暴食的话,不仅不能有效的吸收青草营养,还会出现拉稀的现象。导致山羊食欲降低,开始掉膘,严重的时候死亡,所以在放牧时要控制好进食量。

4、放牧地点。放牧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放牧时应该选择在青草比较茂盛,水源干净充足的地方。不可将羊群放至在有害青草的地方,有些青草是有毒的,例如“闹羊花”,山羊进食后会出现中毒而死亡。很多地方的青草都会有寄生虫的存在,进食后还会出现各种寄生虫病。所以放牧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好放牧地点。

5、放牧时间。放牧的时候要注意避开气温较高的时间段,因为山羊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温天气,通常放牧可以选在早上或者是晚上,气温较低的时候。气温过高会降低山羊的食欲,导致放牧的好处并不是很明显。所以要避免在中午的时候放牧。

6、忌同群放牧。同群放牧是非常不可取的,因为羊群中通常都会有孕羊的存在,进出栏、进食时难免会出现各种碰撞挤压现象。这些现象都会导致母羊的流产率增加,所以我们在放牧的时候,一定要将孕羊分开放牧,提高孕羊的产羔率。快要临产时不可继续放牧。

7、及时驱虫。放牧的缺点就是山羊容易感染寄生虫病,因为早晨的青草露水多,放牧时山羊会大量的进食天然青草,使各种寄生虫有机可乘。寄生虫病会严重影响山羊的生长发育,所以我们在放牧前给羊群注射一次驱虫剂,防止寄生虫病,但是不可向孕羊注射。

10. 山羊养殖注意以及预防

好办法

1· 如果你的麦田是在村边上,是很多养养人每天赶羊的必经之路,那你最好用铁丝网或者其他隔离起来,防治放养人赶羊路过的时候一不留神羊就跑进入践踏了你的麦田,因为毕竟是性畜,在养羊人不是有意,恶意的情况下,这种情况还是应该谅解的。2. 如果是屡教不改,屡说不听者呢,你就要找出证据,可以用手机拍下,或者找村民一起确认是谁家的羊(如果你单口一说,养羊人容易耍赖说证据不足),然后去找村长或者干部和养羊人一起根据麦田损失的多少进行相应的赔偿。养羊人以后一定会看好自家的羊不会损害你的麦田的,毕竟谁会拿钱开玩笑呢,对吧。

11. 山羊养殖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培育、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良种推广工作。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相互协作,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技术研究工作。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查、收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畜禽品种资源目录。

第七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地方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转让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目录的畜禽品种资源。未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种群内导入外血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第九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点),由所在地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未经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作为种用进行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 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监测,饲养的种畜禽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种畜禽性能测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第十五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四)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从省外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州、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种畜禽应当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性能介绍、免疫记录、注意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畜禽相符。销售进口种畜禽的,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销售转基因种畜禽的,应当在说明书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畜禽品种名称、来源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下列种畜禽为假种畜禽:(一)以非种畜禽冒充种畜禽的;(二)以此种品种种畜禽冒充他种品种种畜禽的;(三)种畜禽所附具的系谱、《种畜禽合格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的。下列种畜禽按假种畜禽论处:(一)无种畜禽系谱的;(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三)无《种畜禽合格证》的。下列种畜禽为劣种畜禽:(一)质量低于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其他不符合种用标准规定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出示的,不得发布种畜禽广告。种畜禽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批准公布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实施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

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发给奖金;(一)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3万元至5万元的奖金;(二)通过省级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1万元至3万元的奖金;(三)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1万元至2万元的奖金;(四)对在推广畜禽良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5000元至1万元的奖金;(五)对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奖金。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四)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野生动物,参照本办法管理。第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