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蜜蜂养殖管理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2. 蜜蜂养殖管理法规贵州省
属,千里光,又叫九里光,菊科草本植物,花期从10月到翌年3月,属于辅助粉蜜源,同期开花蜜源还有野菊花,无法大规模取蜜,只能满足蜜蜂消耗。
开花期长,贵州10月上中旬至翌年3月开花。它与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开花的同科植物秋鼠麴草(大叶火草)、野菊花等共同构成我国南方的秋、冬季的主要辅助蜜源。
秋冬季气温高,天气晴好,可取蜜,每群蜂可取蜜8~20千克。蜜呈金黄色,味芳香,为上等蜜。如野菊花泌蜜好,有时会稍带药味和苦味。
3. 蜜蜂养殖规定
蜜蜂养殖属于畜禽养殖。蜜蜂养殖需办理《动物防疫证》。兴办动物饲养场还应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向县级畜牧食品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选址要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因此您建场地址确定后,需向当地畜牧、国土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即可建设。
二、如果养殖场规模比较大,则按照规定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环评意见,规模较小的,就不需要环评审核。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定地饲养的蜂场所在位置应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对蜜蜂具有潜在威胁的污水厂、农药厂等保持一定距离,同时还要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定地饲养的蜂场与蜂场之间的距离应当保持在2.5km以上,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在1km以上(《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4. 蜜蜂饲养管理
1、场地选择:场地周围2.5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应具有充足的主要蜜源和辅助蜜粉源,而且主辅蜜粉源应搭配适宜;
2、场地宜选择在南向的近山坡地,阳光充足,背有高山为屏,上有自然遮荫,夏季通南风,冬季阻北风,且土质肥沃,蜜源植物生长旺盛,花期长,水量充足,交通较便利。
3、蜂群的选购:购买时间北方宜在4~5月份,此时正当蜂群繁殖期,挑选比较稳定,且外界环境好,饲养易成功。
4、注意蜂场卫生,蜂螨喜欢藏在烂草败叶中,病菌病毒在污秽的环境容易滋生,这是常识。我们的蜂具,蜂场要定期消毒,当别人的蜂场发病时,及时消毒,及早预防。
5、蜂群的排列:依场地大小、养蜂多少和季节情况而定;单箱排列,双箱排列、交错排列、三箱排列。
6、挑选蜂群的方法:在巢门口观察,凡是工蜂出入勤奋,采集蜂带花粉比例较多的,一般是有生气的好群。然后开箱检查,如工蜂安静不惊慌,说明性情温顺。
5. 蜜蜂养殖管理技术?
最简单养蜜蜂的方式是,跟着季节性养蜜蜂,到树林里面,到花多的地方去,像桐树花,槐花,这样去采蜜,很方便,也很简单。
6. 蜜蜂养殖管理办法
1、 在有其他蜂群的情况下,恢复蛋群群势的最好办法就是合群。可以把两个采集力低的蛋群合成一个适宜采集的中等蜂群或者把蛋群合并进群势较强的蜂群中。这种方法可在短时间内快速恢复蛋群,使蛋群发挥最大的作用。
新手养蜂,收来的"蛋群"如何饲养,管理得当照样成强群
2、合并蜂群时,需要舍弃一只蜂王。如果舍不得蜂王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就是调入封盖子脾进蛋群中来帮助弱群快速恢复群势,新蜂的及时补充会让蛋群群势增长迅速。用这种调脾的方法时必须要注意就是要保证蛋群的工蜂量能够护得住子脾才行,否则切勿调入子脾或加入巢础,要设法使蜂尽量结成团。
7. 蜜蜂养殖技术规范
1.蜂箱选择技巧:因为蜂箱长期露天放置,风吹、雨淋、日晒,蜜蜂在蜂箱里生活抚育蜂子,贮存饲料,所以蜂箱的结构必须符合蜂的生活习性,尺寸应标准统一,结构要坚固耐用。制造蜂箱的木料应选用坚实、质轻、不易变形的木材,而且要充分干燥。北方应多以白松、椴木、桐木制造,南方以杉木制造。
2.修造巢脾应选择在春末,气候稳定,气温在15℃左右的时候开始。巢脾需防止盗蜂和鼠患,保存时最好用药物熏蒸保存。
.3.蜜蜂养殖季节管理:春季注意蜂群保暖,春季管理应该以气候为准,气温稳定在15℃开始,就要将蜜蜂搬运至一个花开盛泽,让蜜蜂有足够的花蜜可以采取。春天,蜜蜂飞出越多说明蜂群越强、越健康。如果蜂箱很少有蜜蜂飞出,则应快速检查,及时处理。应选择天气状况良好,至少在8℃以上气温的中午开箱检查。
4.要做好蜂群治螨工作。蜂螨是蜜蜂最主要的病虫害,严重危害蜂群,影响生产。
8. 蜜蜂养殖法律条款
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饲养蜜蜂致人损害,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 蜜蜂养殖管理法规最新
20箱以上。蜜蜂养殖户,饲养西蜂、中蜂合计达到20群以上,或者年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给予办理,特殊情况除外,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动物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
10. 蜜蜂养殖管理法规有哪些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既有绿色建筑改造评价标准》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二、相关导则、技术规范(最新公布)
1、《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
7、《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8、《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9、《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0、《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1、《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12、《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水生维管植物》
13、《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蜜蜂类》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