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赣榆水产养殖
赣榆海鲜市场比较好的是在赣榆靠近。洞庭湖市场
2. 赣榆区水产局
赣榆区的海是黄海区域,再往南上海一带叫东海,赣榆区往北青岛也是黄海。再往北天津是渤海湾一带,广东一带就叫南海了,赣榆区靠海吃海鲜那是出了名的,黄海区域各种海鲜应有尽有,还特别好吃,不象南海海鲜个大难吃,渤海湾海鲜也差些。要吃黄海海鲜到赣榆来吧
3. 赣榆水产养殖基地
拥有11.6公里长的海岸线,10米等深浅海域10万亩,建有1万亩梭子蟹、8000亩贝类、8000亩淡水、3000亩紫菜、2万亩潮间带贝类及4万亩浅海域贝类六大养殖基地,是连云港市“海淡水养殖之乡”。建有水产育苗场73家,工厂化养殖场15家,养殖面积8万平方米。
4. 赣榆水产批发市场
赣榆的海鲜在每天十二点后批发市场都比较便宜
5. 赣榆水产养殖场出租
一、私家车跑滴滴被运营查到了怎么办
跑滴滴被运营查到了,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会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二、私家车跑滴滴合法吗
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跑滴滴,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滴滴打车的运行,国家规定滴滴在运营的时候是需要拥有合法的营运证件的。没有合法营运证件的私家车跑滴滴是违法行为。根据《办法》,非法经营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关管理部门还会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经营者实施查封、扣押财物、没收、拍卖的处理权。私家车要有合法的营运证件才能成为合法的滴滴司机。
滴滴打车有带车加盟和应聘司机两种形式:带车加盟比应聘司机要求高,需要有营运资质和交通全险等,对于车辆的价位也有要求,最低要求10万元以上,车辆的里程数要求在8万公里以下。同时要注意,滴滴公司规定不接受个人挂靠,所以必须由本人找租赁公司,然后审核资料通过后才能加盟!加盟租赁公司的车辆才有资质进入公司的管理范畴。
应聘司机需要登记个人信息,还要进行面试。
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做的,试图在法律边缘游走的人,不遵守法律的人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未取得许可证进行跑滴滴是违法的,如果被运营查到,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赣榆养殖虾
2021年开海时间为8月1日到9月17日陆续开海。2021年9月17日中午12时,随着张网类作业渔船编组出海,连云港海域全面结束为期四个半月的海洋伏季休渔期,正式进入秋捕季。全市2084艘渔船全部出海投入到海洋捕捞工作中,梭子蟹、鲳鱼、黄花鱼等海产品迎来丰收季。
随着鞭炮声响起,赣榆区渔港码头一艘艘渔船有序出港,渔民们怀着对丰收的期待,将在海上撒出开海后的第一网。按照伏休规定,今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我国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实行伏休。8月1日12时,我市已有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等1791艘渔船结束休渔迎来开海。
7. 赣榆水产养殖基地电话
这个拨打114查询就可以了
赣榆县沙河镇派出所
沙河镇东风路60号
电话:86481021
8. 赣榆养殖场
江苏万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1月15日,注册地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东路苏北农贸市场A-201,法定代表人为朱勇军。
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产品养殖及销售;养殖技术信息咨询及服务;水产品饲料销售;中药材、农作物种植及销售。
公司是一家以特种养殖种苗产销和特种水产养殖技术为核心,集研发、育种、推广、养殖、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多元化、规模化、生态化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以技术研发创新为主导,选用多种养殖方式,反复试验,潜心研究,历时多年,攻克了各种水产养殖方面的众多难题,在水产品种苗的选择、幼崽的培育、成年产品的加工方面都已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且有效的养殖模式,即“庭院立体养殖模式”, ”原生态养殖模式”等能够将水产品养殖的存活率提升,具有“恒温环境、箱式养殖、科技养殖、四季养殖、省时省力、成活率高、高效养殖”七大优势。公司为了保证项目的持续发展和养殖户利益的长期增长,还建立了专业的水产品科研养殖教学基地,为每一个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培训,帮助他们迅速掌握养殖的核心技术。
公司前景不错。
9. 赣榆水产养殖大棚出租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教创业园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员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 征地补偿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实地调查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被征地单位要服从国家征地需要,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提供不实情况;相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第七条 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市、县政府负责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市区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县(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用发展生产或者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其他产业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依法属于农民个人补偿费用按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民个人,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
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同时废止。2005年9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61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1年4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征收不同用途的土地,需要制定的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都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制定方案后,需要报有关权属机关进行审批,只有在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开始征地工作。
10. 赣榆区苏北水产品交易市场
海鲜批发一般是在凌晨1、2点开始,原因是:因为是海鲜批发,大家批发海鲜,然后白天就要做生意卖海鲜或者找工人加工海鲜。
例如,赣榆这边的海头海鲜批发市场,随着潮水进船,如果是白天,也会有一些货,但主要还是在凌晨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