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羊场建设有哪些要求
养殖者选好羊场场地后,应根据近、远期养羊发展规模(近期是指从开始饲养到3~5年,远期指5~10年的饲养规模)作出一个整体规划。哪些羊舍先建筑,哪些羊舍后建筑,要多少饲草地面积等都要通盘考虑,不要无计划建筑,以经济利用土地。羊舍要按干燥清洁、宽敞明亮、通风良好、利于排水、冬暖夏凉的基本要求设计和施工。羊舍的建筑面积要按羊群结构与头数、过道、饲槽、饲料和饲养员工作室等因素来确定。据资料介绍,每头波尔山羊占羊床面积,成年种公羊为1.8~2.0平方米,成年母羊为1.5~1.8平方米,带羔母羊为2.0~2.3平方米,青年羊为1.0~1.2平方米,羔羊为0.5~0.6平方米。
二、修建羊场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修建羊场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因地制宜
是指羊场的规划、设计及建筑物的营造绝对不可简单模仿,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场址的形状、地形地貌、小气候、土质及周边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设计。例如平地建场,必须搭棚盖房。而在沟壑地带建场,挖洞筑窑作为羊舍及用房将更为经济适用。
(2)适用经济
是指建场修圈不仅必须能够适应集约化、程序化肉羊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和要求,而且投资还必须要少。也就是说,该建的一定要建,并且必须建好,与生产无关的绝对不建,绝不追求奢华。因为肉羊生产毕竟仅是一种低附加值的产业,任何原因造成的生产经营成本的增加,要以微薄的盈利来补偿都是不易的。
(3)急需先建
是指羊场的选址、规划、设计全都搞好以后,一般不可一从开始就全面开花,等把全部场舍都建设齐全以后再开始养羊。与此相反的,而是应当根据经济能力办事,先根据达到能够盈利规模的需要进行建设,并使羊群尽快达到这一规模。
(4)逐步完善
由于一个羊场,特别是大型羊场,基本设施的建设一般都是应该分期分批进行的,像单身母羊舍、配种室、怀孕母羊舍、产房、带仔母羊舍、种公羊舍、隔离羊舍、兽医室等设计、要求、功能各不相同的设施,绝对不可一下都修建齐全以后才开始养羊。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使功用问题不至影响生产,若为复合式经营,可先建一些功能比较齐全的带仔母羊舍以代别的羊舍之用。至于办公用房、产房、配种室、种公羊圈,可在某栋带仔母羊舍某一适当的位置留出一定的间数,暂改他用,以备生产之急需。等别的专用羊舍、建筑建好腾出以后,再把这些临时占用的带仔母羊舍逐间恢复起来,用于饲养带仔母羊。
三、新建羊场养殖肉羊注意事项?
近几年,肉羊价格稳中有升,养殖效益较好,农户养殖积极性高,但在生产过程中,还有一些细节工作没有做好,希望养羊户们能够得到重视。
搭建羊舍
散养户或小规模养殖户,羊的圈舍过于简陋,冬季不能保暖,夏季不能隔热,舍内环境条件太差,达不到舍饲的要求,为疫病的发生埋下隐患。
羊舍应建设在地势高燥、向阳背风、水电条件较好的地方。北方寒冷地区可以采用单坡式羊舍。单坡式羊舍一般前高2.5米,后高2.0米,进深6~7米,长度可根据饲养数量来确定。北方温暖地区可建设半敞棚式羊舍,其模式与单坡式类似,不同之处是半敞棚式羊舍后斜面为永久性棚舍,前半顶为拱形塑料薄膜顶。拱的材料可用竹竿。夏季去掉薄膜成为敞棚式羊舍。一般为中梁高2.5米、后墙高2米、前墙高1.2米。
避免混养
很多养殖户只有一个大的羊舍,不分大小、公母、弱壮,统统饲养在一个羊舍。有的密度太高。严重影响肉羊的生产性能。因此,建议养殖者将羊群细分,饲养在不同的圈舍中,并提供不同的饲养管理水平。圈舍中要保持有足够的槽位、活动空间和休息场地。
饲料欠缺
养羊户一般都不制作青贮饲料,整个冬季都是饲喂秸杆和粮食。由于营养水平跟不上,羊只个头小,饲养周期长,制约了养羊的经济效益。建议养殖户开辟青绿饲料专用地,种植串叶松香草、墨西哥玉米、黑麦草等牧草,除夏秋两季饲喂外,秋季收割后还可以晾制青干草或制成青贮饲料。
不重视消毒
绝大部分散养户没有消毒意识,长年不搞消毒工作。有些养殖户即使是消毒,也是用石灰之类撒撒。养殖户应强化消毒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搞好日常消毒工作。要轮换选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对羊舍、运动场、饲槽、饮水器、饲养工具及院舍进行消毒。羊舍消毒一般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进行彻底清扫。二是清水冲洗。三是用消毒液喷洒消毒。羊舍及活动场至少1个月进行1次消毒。当羊群发生疫病时应隔天消毒1次。
具体的你可以到羊e网上去看一下,上面都是养羊的朋友!
四、农村土地建羊场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自家土地办养殖场具体手续如下:1、使用者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用地申请书(2)拟订建设方案(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4)占地平面布置图(5)申请审批表2、乡(镇)政府审核,是否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审查图纸、设计、布局。3、县政府审批(1)农业部门审核其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使用者的经营能力;(2)住建部门审核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3)国土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合规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