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蜂要什么手续?养蜂证办理流程?
先去区或者镇政务大厅畜牧局窗口领个表,拿到村长那里盖章,在开个你在养蜂的证明,然后拿到镇上防疫站盖章,最后拿回政务大厅盖章。就可以了
二、长春市办理养蜂证确认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养蜂证确认”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蜂群、蜂箱的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养蜂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填写说明填写完整。)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养蜂证怎么办理浙江?
养蜂证是有当地县市畜牧局办理,其它个人养蜂协会私自办理的养蜂证国家不予承认。办理养蜂证时,需要持个人健康证,本人持捡查蜜蜂照片三张,像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三张,才可到当地县市畜牧局申请办理。因为县市畜牧局办理的养蜂证有效期是三年,三年后必须进行年捡后才有效,三年以后不年捡就不具备养蜂证的效益。养蜂证在全国互连网上都可以查看到,作为个人和养蜂协会办的不列入国家互连网,它的效果作用不大,只能证明你与当地的养蜂协会有牵连。
作为养蜂工作证在我们养蜂工作中,无论是出外南北转场养蜂,或者是定地养蜂,它对我们养蜂人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因为它是唯一的证明我们是养蜂人的证明和证件。特别是在我们养蜂出外养蜂,需要转场时,如果要是用火车运输,除了其它证件外,象养蜂证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少了养蜂证在办运火车运输时,也是无法办理拖运的。如果在外遇到麻烦事情需要处理,只有养蜂养证才能够是当时最有效,最合法的证件。因为它可以在互连网上查询你的真实信息。
象定地养蜂,因为都有合法场地,在拆迁补偿时,也是唯一的能够证明你是当地的合法养蜂人,可以得到相应比没有养蜂证的人更高一点的补偿。所以说养蜂证并不是对我们养蜂人无用,而是它的用处是很广范的,并且到县市畜牧局办理也不需要任何一分钱的费用。特别是在国家有的省份地方,发放的养蜂扶持款项,就必须得持有养蜂工蜂证,如果沒有养蜂工作证,县市国家发放的养蜂补助款项,和扶持款是根本无法领取到的。所以说养蜂证是保护我们养蜂人唯一的合法证件。因为它的办理手续也是相当细仔的。并不是象去当地养蜂协会办的养蜂证那么简单。给他还得交钱根本无有任何使用价值。
四、养殖葫芦蜂需要养蜂证吗?
养殖葫芦蜂最好去办理养蜂证!因为有了养蜂证你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办养蜂证其实这完全是我们养蜂人对国家的一片好心好意不了解,才会说出以上的话来。作为国家让我们每一位养蜂人尽量都办养蜂证和养蜂营业执照,国家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一位养蜂人的合法权益,才提出来让我们每一位养蜂人办养蜂证和养蜂营业执照的。
为什么说办养蜂证养蜂执照是为了保护我们养蜂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作为那些只养了三两群蜂的蜂友,作为蜂箱在自己的住宅内完全是有一定的空间的。可是如果是你要是养上几十箱上百箱的蜂友,你的住宅内能够放得下吗?我们的蜂箱是不可能放到空中去,必须是得有一定的场地才行,可是这场地从那里来,必须是得从集体的地方划出一片地方才行吧?
特别是那些山区养中蜂的朋友,如果是你沒有足够的政府合法的审批场所,你怎么去饲养上百箱的中蜂场地。有谁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你办了养蜂证,养蜂营业执照就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可是,如果是你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集体会给你审批场地吗?就象搞其它饲养业养猪,养羊一样的场地,必须是有上面的合法审批手续以后你才有合法的使用权力,作为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就是占时你占用了也是非法的形为。
蜂友们好!我这一解释蜂友们就完全清除了养蜂证,养蜂营业执照对我们养蜂人有没有用途了吧?特别是作为转地养蜂的蜂友,养蜂证就是代表我们每一个养蜂人的合法证件,和身份证是一样的重要性。
作为办养蜂证和养蜂营业执照,国家是不收任何一分钱费用的。只有那些个人城立的养蜂协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收取养蜂人办养蜂证的费用。但是他们办的养蜂证法律效果是很低的,甚至在有的时候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益的。
象在国家畜牧局办养蜂证,必须是得有健康证,养蜂场本人操作养蜂照片三张,身分证复印件,所在地政府证明等一切手续才给办理。并且是三年一审核。作为在地方政府畜牧局办的养蜂证,完全是可以在全国互联网上可以查得到自己的完全信息。
作为办养蜂营业执照,必须是得有所住地政府出据的土地使用证明以后,在办养蜂执照的大厅才会给办理养蜂营业执照。并且一切信息比办养蜂证还要详细具体的多。并且是每年还得进行审核才有更合法性。
作为办养蜂证,养蜂营业执照完全是国家为了保护我们每一个养蜂人的合法权益,才给我们养蜂人办的。国家从中又不收取我们养蜂人一分钱的费用,这完全是国家对饲营业的一项富民好政策。
五、中蜂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分布于长白山地区的中华蜜蜂品种。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农村、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督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规划应当有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第八条自治县养蜂者应当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养蜂者可以免费申领《养蜂证》,并可优先享受技术服务。
备案资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蜂者姓名、住址和养蜂地点;
(二)品种、数量、来源;
(三)免疫、检疫、消毒情况;
(四)养蜂生产记录。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验。
第九条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自治县放蜂,应当提前持《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外来蜜蜂饲养者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放蜂场地的安排,不得擅自、强行占有放蜂场地或随意改变放蜂场地。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当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禁止引进非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扰保护区内蜂业生产秩序。原保护区内西蜂饲养者限期改养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或迁出保护区。
保护区内引进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离开其所在保护区,外出放蜂返回保护区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蜜蜂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严禁乱砍滥伐椴树、槐树等重点蜜粉源树种。
保护区内植树造林,鼓励和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普及科学养蜂技术,鼓励和支持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产业创新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保护区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果树、蔬菜、药材等生产经营活动,在盛花期施用农药时,应当施用低毒环保农药品种,保护蜜蜂不受伤害。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蜜蜂饲养者自愿组织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养蜂活动,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指导、咨询、防疫、检疫等服务。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养蜂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