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蜜蜂养殖许可证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 蜜蜂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蜜蜂养殖属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步骤:名称预先登记→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名称预先登记 准备资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准备资料:开业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地址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收到工商管理局通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拿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齐全其余资料,到工商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者需到现在拍照备案。
三、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个工作日内在工商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
3. 蜜蜂养殖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当然合法啊,现在很多地方的环境变好了,绿化也好了,花花草草的一年四季都有,所以蜜蜂自然也多了起来。有些人想养蜜蜂当然可以啊,只要不是城里面的楼房,都是可以养的,而且是合法的,也不需要办什么证件,只要你不是售卖的。建议你看看你们当地有没有合适的蜜源,如果有就可以试着养了!
4. 蜜蜂经营许可证
在路边养蜂是不需要手续的,这是国家支持项目,对大自然有好处,不用什么手续
5. 蜜蜂养殖许可证怎么办理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是蜂蜜属于食品类,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去当地工商局办理,办理好营业执照再去当地食药监办理许可证。
6. 养蜂许可证哪里办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解放后,蜂蜜就列入了农副产品。作为农副产品就是土生土长的产品,八十年代前蜂蜜在市场上可以直接流通消售,是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证的,因为蜂蜜属于农副产品,这国家是有明文规定。八十年代后,我国的蜂蜜市场走入了工厂加工后才流入市场,把不成熟的蜂蜜经过加工,和勾兑才进入消费市场的,这可能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证了,因为它改变了蜜蜂的性质,成熟的蜂蜜是不需要加工,就可以直接流入市场的。
因为我到工商局办理养蜂营业执照时,咨询过工商局领导,需不需要交纳税收。工商局领导答复的很清楚,只要你的蜂蜜不搞加工,还是原滋原味直接生产出来的蜂蜜,是不需要交税收办理其它营业执照的。如果你的蜂蜜是通过加工后消售到市场上去的,是要办理其它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收的。这还是按照八十年代前我国规定的,蜂蜜属于农副产品,是受国家保护,并且免收一切税收费用。这是我地的蜂蜜市场消费情况。
7. 蜜蜂养殖证在哪里办理
20箱以上。蜜蜂养殖户,饲养西蜂、中蜂合计达到20群以上,或者年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给予办理,特殊情况除外,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动物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
8. 蜜蜂养殖许可证图片
养殖蜜蜂需要办养蜂证。作为国家让我们每一位养蜂人尽量都办养蜂证和养蜂营业执照,国家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一位养蜂人的合法权益,才提出来让我们每一位养蜂人办养蜂证和养蜂营业执照的。特别是那些山区养中蜂的朋友,如果是你沒有足够的政府合法的审批场所,你怎么去饲养上百箱的中蜂场地。有谁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你办了养蜂证,养蜂营业执照就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9. 蜜蜂养殖营业执照
办一个蜜蜂养殖场基地需要如何申请以及详细流程:
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实施下面几项:
一、选址要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因此建场地址确定后,需向当地畜牧、国土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即可建设。
二、如果养殖场规模比较大,则按照规定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环评意见,规模较小的,就不需要环评审核。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还应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向县级畜牧食品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我国每年的蜂蜜消费量很大,此外蜂王浆、花粉的消费市场也比较稳定,因而蜜蜂养殖也是一条致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