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基础(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简陋)

养殖吧 2023-01-04 21:50 编辑:admin 72阅读

1.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简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非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许可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申请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

2. 水产养殖业的区位条件

原料指向型 接近原料产地 钢铁厂、甜菜制糖厂、甘蔗制糖厂、水产品加工厂、水果罐头厂、采掘业 原料不便于长距离运输或原料运输成本高、产品运输成本低的产业

市场指向型 接近消费市场 啤酒厂、汽水厂、家具厂、印刷厂、汽车制造厂、石油加工厂、食品厂 产品不便于长距离运输或产品运输成本高、原料运输成本低的产业

运输指向型 布局在沿海、沿港或铁路枢纽等交通便利的地区 美国东海岸的钢铁工业、日本太平洋沿岸工业地带、加拿大炼铝工业、上海宝钢 影响一个地区资源的开发程度;高效率运输系统使原料地对工业区位选择的影响减弱

技术指向型 接近劳动者素质高的地区 集成电路、卫星、飞机、精密仪表 生产技术要求较高

廉价劳动力指向型 接近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地方 普通服装、电子装配、制鞋、珠江三角洲的崛起 须投入大量劳动力的工业

动力指向型 接近能源供应地(火电厂或水电站) 冶金(炼铝或炼铜厂)、化学等重工业、电镀厂 需要消耗大量能源的工业

环境指向型 注重经济和生态效益 感光器材、电子厂、电影工业、慕尼黑 好的环境会吸引某些特定的工业

3. 水产养殖配套设施

一、增氧设备 增氧设备是设施水产养殖的必备设备。其种类很多,主要有微孔曝气增氧、叶轮增氧机、水车式增氧机、充气式增氧机、射流式增氧机、喷水式增氧机等。增氧设备主要用途是增加水中的溶氧量,通过搅拌水体、促进水体上下循环,达到增氧曝气和改善水质的作用。

二、投饲设备 投饲机以投料形式命名的有离心式投饲机、风送式投饲机和下落式投饲机;以供料方式命名的投饲机有振动式投饲机、翻板式投饲机、螺旋式投饲机等。投饲机可以定 时、定次、定量、定点、均匀自动投饲,具有省工省时,减少饲料浪费,保护水环境等特点。

三、排灌设备 在设施水产养殖中的排灌设备主要是水泵,有离心水泵、潜水泵、轴流泵、混流 泵、深井泵等。水泵的用途是输送流体,在水产养殖中主要是向池塘注水和排水,保证 鱼类各生长阶段的不同水位要求;注人河水或深井水调节水温;注入新水,增加水中溶 氧量,提高池水透明度,加强池水光合作用,提高池塘初级生产力;抽排池塘多余和老 化水体,调节水质、盐度和pH值,给鱼类一个适宜的水体生存环境。

四、清塘设备 在需要晒干的池塘,为了提高清塘的工作效率主要选用工程机械,如推土机、挖掘机、伊运机等。在潮湿的带水池塘的清淤主要使用清淤机械,常用的清淤机械有两栖式 清淤机、牵引式清微机、水力高压清洗机、挖塘机组和水下清游机等,它们的主要作用 是将鱼塘的淤泥进行分切、收集、提取、输送到特定的地方。

五、水质净化设备 在设施水产养殖中,水质净化主要采用生物滤池、活性滤池和水质净化机械,如生物转盘、活性碳水过滤装置、耕水机和臭氧消毒增氧机等。水质净化设备可净化和处理 水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有害物质。

六、水质检测仪器 水质检测仪器主要有溶氧测定仪、pH面定仪、水温计、氨测定仪等,用于检测 池塘水质状况是否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七、水温调控设备 水温调控设备包括锅炉系统、电加热器、太阳能加热器、热泵、热交换器、水温自 控系统等。主要作用是调控鱼塘的水温,促进鱼类在最佳水温中快速生长。

八、水产育苗设备 水产育苗设备有产卵设备、孵化缸、鱼种网、鱼筛、网箱、鱼苗计数器、氧气瓶 等,用于培育、采集鱼苗。

九、捕鱼设备 捕鱼设备有电赶鱼机、电脉冲装置、气幕赶鱼器、电赶鱼船、拦网船、各种绞缆 机、起网机、吸鱼栗等,用于赶鱼、捕鱼和起鱼。

十、鱼运输设备 鱼运输设备有各种活鱼运输车和船、保鲜冷藏车和船,以及塑料鱼筐等,用于保鲜 鱼和活鱼运送。

十一、防疫消毒设备 设施水产养殖的防疫消毒设备主要有喷雾消毒机械等。

4. 水产养殖困难和问题

渔政部门,卫生防疫中心都可以。 不过建议你自己在池塘附近安装水产养殖多参数水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多项参数,根据你之前设置的数值自动控制相应设备投放药剂,很方便的

5. 水产养殖存在问题

(一)理论基础上不完备

  生态农业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包括农学、林学、畜牧学、水产养殖、生态学、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加工技术以及社会科学在内的多种学科的支持。以前的研究,往往是单一学科的,因此可能对这一复杂系统中的某种组分有了一定的、甚至是比较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这些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还知之甚少。因此,需要进一步从系统、综合的角度,对生态农业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素之间的耦合规律、结构的优化设计、科学的分类体系,客观的评价方法方面。这种研究应当建立在对现有生态农业模式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基础上,必须超越生物学、生态学、社会科学和经济学之间的界限,应当是多学科交叉与综合,需要多种学科专家的共同参与,需要建立生态农业自身的理论体系。

  (二)技术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个生态农业系统中,往往包含了多种组成成分,这些成分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关系。例如,为了在鱼塘中饲养鸭子,就要考虑鸭子的饲养数量,而鸭子的数量将受到水的交换速度、水塘容积、水体质量、鱼的品种类型和数量、水温、鸭子的年龄和大小等众多条件的制约。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们并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对这一复合系统进行科学的设计,而简单地照搬另一个地方的经验,也是非常困难的,往往并不能取得成功。但目前在生态农业实践中,还缺乏技术措施的深入研究,既包括传统技术如何发展,也包括高新技术如何引进等问题。

6. 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可缓解水体富营养化

水体富营养化(eutrophication)指的是水体中N、P等营养盐含量过多而引起的水质污染现象。 其实质是由于营养盐的输入输出失去平衡性,从而导致水生态系统物种分布失衡,单一物种疯长,破坏了系统的物质与能量的流动,使整个水生态系统逐渐走向灭亡。 水体富营养化的原因是水体中过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主要来自未加处理或处理不完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有机垃圾和家畜家禽粪便以及农施化肥,其中最大的来源是农田上施用的大量化肥。

7.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简陋图片

种植、养殖都能致富,只是看怎么去做怎么选择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所谓行行出状元,只要选好了项目再把项目做好,那么致富的路就自然出来了。

我是从2011年回到老家农村开始创业的,刚开始是养猪,建了一个能存栏300头猪场,行情好的时候一年也能挣个十几万吧,虽然淡不上致富但日子也算过得充实。

到去年非洲猪瘟蔓延,我经过认真斟酌,开始改行养殖竹鼠,从去年的20只发展到现在的100多只,产值在不断增长,到明年的存栏估计会到500只以上,也许大家会觉得才几百只数量那么少,我们可以来算笔帐。

我存栏500只,能繁殖的母鼠最少是150只,一只母鼠一年下三窝仔,一窝是2~4只,取平均3只,一只母鼠一年就有9只,150只母鼠一年下来就是1350只。

养到3斤重卖,目前每斤的价格在60~120元之间,那一只竹鼠能卖到180~360元,1350只x180~360元=243000~486000元。

一只竹鼠一天吃的饲料大概是0.2元,从幼鼠到售卖大概四个月,0.2元×120天=24元,再加上其它的开支6元,一共30元的成本,30元×1350只=40500元。

繁殖母鼠和公鼠(300只)一年的成本是0.2元×365天×300只=21900元。

总成本是:40500元+21900元=62400元。

净利润是:243000~486000元—62400元=180600元~423600元。

虽然这只是我预估明年的收益,但是我信心满满,因为竹鼠养殖成败的关键是养殖技术,我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再加上今年9月份参加的竹鼠养殖技术高级培训班的学习,养好竹鼠已不是问题。

家里有5亩地,竹鼠的粪便全部倒在地里,用来种皇竹草和插红薯(红薯插在皇竹草的空隙中),皇竹草用来喂竹鼠,红薯深加工成红薯条销售。

红薯条12元/斤,一亩地收2000斤红薯,加工成1000斤红薯条,12元×1000斤=12000元,5亩地×12000元/亩=60000元

虽然比不上大公司大农场,但也算是致富之路吧。

种植、养殖是相辅相成的,只要选好项目,学好技术,扎实肯干,走向致富路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