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工厂化养殖(水产工厂化养殖预防)

养殖吧 2023-01-09 22:55 编辑:admin 289阅读

1. 水产工厂化养殖预防

随着“肥水养虾”模式的盛行,肥水在水产养殖中越来越重要,但是随之而来带来的由于肥水不当或者盲目追求肥水带来的消极后果也逐渐增多,最直接的而影响就是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指标超标,影响吃料。严重的直接导致脱壳不遂现象的发生。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水产养殖中,如何正确肥水。

水产养殖不会肥水?原来是你没有做好这些工作

一、水不肥的原因

很多时候我们使用大量肥料之后,水还是肥不起来,这时候我们要分析一下原因。在养殖初期,温度和光照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除此之外就是藻种,剩下的就是营养源。在以上几个因素里,光照以及温度是相对比较难控制的,但是藻种我们可以补,肥料也可以补充。

二、肥水的好处:

1、提高养殖塘口溶氧、稳定水体环境;

2、促进吃料;

3、预防和抑制青苔的发生;

4、给水体补充营养,减少应激反应;

5、提高水体缓冲力;

6、降解代谢水体中的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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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化养虾:水产养殖不会肥水?原来是你没有做好这些工作!

三、肥水存在的误区:

1、下肥后水快速变色,茶色水是最好的?

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其实水变肥的过程是池塘藻类繁殖生长的过程,而水的颜色是由藻类的种类和多少来决定的,什么样的藻类所产生的水的颜色也是不一样的。

2、有氨氮才代表水肥?

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氨氮只能代表池塘中还有没有被藻类和水草吸收利用掉的氮肥,并不代表水的肥度。

3、肥水后水没变色继续大量肥水?

这会导致池塘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影响蜕壳成功率,进而影响成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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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正确肥水:

1、在虾池放苗前,先进少量的水。这时候水位比较低,太阳照射的时候水体的温度升高相对较快,温度升上来,藻类就繁殖快。

2、补充藻种。根据自身需要采购一些,这样就可以快速肥水。

3、清理杂草,补充肥料。在养殖前期,很多水肥不起来很大原因可能是水体中水草太多,不但影响水体温度升高,还会吸收大量的营养,因此要先除草,在使用肥料进行施肥。

4、使用少量多次的原则。肥水就像人吃饭一样,吃的多自然撑得难受,甚至对胃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肥料下的多的话,短期内池塘的藻类和水草是不可能完全吸收利用掉的,而吸收不掉的肥料最后都会变成垃圾甚至有害物质,所以在肥水时要遵循少量多次的方法,只要保证水中有足够的营养供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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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勿使用含氮量高的肥料。使用含氮量高的肥料后,短时间内池塘氨氮会急剧升高,严重时可能导致池塘氨氮中毒。

2. 工厂化水产养殖水处理

工厂化水产养殖是一种将传统渔业工业化的养殖模式,它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机械工程学、生物学、水处理化学、机电工程学、现代电子信息学、现代建筑学等)对水产品进行高密度、集约化生产。

经过科学的论证、精心的设计、具有可行性强的运行,最终实现水产养殖行业低污染、代风险、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目标。

如果再加上近年来风险投资、惠家政策等因素,更可能形成行业资源整合、产业结构优化的良好趋势。

3.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定时消毒,定时清理粪便

4. 水产养殖环保措施

据农业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906万吨,同比增长5.4%。其中,水产养殖产量4305万吨,增长7%。

近10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水产养殖大幅增长,养、捕比例由2002年的63:37提高到2011年的72:28。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和世界水产养殖总产量的比重均达到70%,已成为水产品养殖第一大国。进入2013年,随着国内市场消费趋于理性,高端水产消费走弱,以及资源环境的约束,水产养殖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越来越迫切。

专家建议,在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良好态势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突破强化水产品质量和减少污染排两个瓶颈。“可喜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养殖户不再盲目追求产量,而是寻找产量与质量的结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示范处处长高勇说。在近期举行的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12年度试验项目总结会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水产养殖工作者都非常关注提高产品质量和减少排放的问题来应对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提高产品质量,要从养殖方式和养殖技术的改进入手。”高勇说。为此,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正在推广合理放养、微孔增氧以及膨化饲料高效利用。他举例说,如果淡水水产养殖利用微孔增氧技术,相比传统的增氧技术,同等情况下可节约电费30%左右,如果采取微孔增氧、微生态制剂再加上膨化饲料几项技术综合起来,可以达到降低80%以上的排放量。此外,美国大豆出口协会联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与国内企业合作进行利用大豆浓缩蛋白替代鱼粉蛋白源的养殖试验,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缓解鱼粉供应紧张的状况来看,利用植物蛋白替代动物蛋白是未来养殖业的趋势。”高勇说。

我国是开展水产养殖最早的国家,目前技术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我国水产养殖科技支撑能力还较弱,不能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孙有恒说,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挖掘渔业生产潜力,提高渔业生产能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优质水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是渔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在水产养殖领域,特别要在遗传育种和饲料技术两个领域加强研发和技术推广及应用。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以散户养殖居多,水产养殖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中国水产养殖面临的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也是全世界水产养殖业面临的问题。从全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和趋紧的资源约束来看,规模化、效益化和标准化将是的水产养殖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全球水产项目负责人迈克尔·克里默认为,水产业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养殖户要更重视饲料、苗种的统一供应,统一防疫,而且市场将更重视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品牌。使用高品质的饲料将大大降低水产养殖的污染。他建议中国的水产养殖户在市场、水质、饲料、鱼种和渔场管理五方面入手,提高质量和效益。

水产养殖企业人士认为,在我国真正实现水产养殖的规模化、现代化,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加大政策的扶持。据了解,目前我国农业促进规模化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水产养殖行业。业内人士建议,促进水产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应将良种补贴扩大到水产养殖领域,同时扩大农机具补贴在水产养殖中的补贴范围

5. 水产养殖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

1、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模式 即一些分散的养殖户将养殖排泄物简易堆沤发酵直接用于种植业做基肥。

2、建生物有机肥厂 由工厂集中回收一部分养殖场(户)的家畜粪便,经生物发酵制成生物有机肥包装上市。

3、进行生态化处理 畜禽粪便一沼气 (沼液)一作物(水产)多种生态循环模式。

6.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水产养殖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养殖生产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按照规定在防疫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四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五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