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猪牛羊马养殖技术?
家畜使用方法:对猪、狗、牛、羊等动物,按其饲料重量的10%~15%将保健液拌入饲料中饲喂;或按哺乳仔猪每餐25毫升、小猪150毫升、中猪200毫升,大猪250毫升。种猪适当减少,请勿过量使用。
二、养殖家畜技术?
1、日常管理:每天早晚喂料时要观察鸡群的精神、食欲、粪便。对那些精神萎顿、食欲不振,粪便异常者须进一步隔离检查。
2、加强营养。入秋后冷暖空气交替,对于经过较长时间产蛋的母鸡,身体疲劳,若管理不慎,极易停产换羽,此时要增加日粮的营养水平,适当补充动物性蛋白质饲料和多种维生素,配置足够的料槽和水槽,保证每只鸡都有适宜的位置,吃足饮足。
3、减少气候变化的影响,使鸡舍内的小气侯变化幅度不太大,减少日夜温差。对于舍外放养的肉鸡白天温度过高时,要把鸡赶至树荫下或凉棚内,晚上气温低时,赶鸡入舍。
4、补充人工光照。蛋鸡在自然光少于12小时,尤其在9月下旬后,需增加人工光照1至14小时,分早晚二次补充,较为方便。而光照对肉鸡来说,只需提供便于采食、饮水的照明即可,每天光照一般为8—14小时。
5、控制密度,合理分群。根据日龄、饲养和通风条件等,一般地面散养的适宜密度为1—20日龄每平方米30—25只,21—40日龄每平方米20—15只。视日龄、鸡舍大小及时合理分群。
6、鸡舍要求干燥、通风良好。使鸡舍内空气清新,没有异味。
7、“全进全出”制度。一般是根据鸡舍容量,各栋鸡舍的鸡群要依次出售,然后净场2周以上。在此期间实行整栋鸡舍及设备、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消毒,包括鸡舍周围的环境消毒。
三、2022南宁市农村家畜养殖规定?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城市内河(邕宁区行政区域内):八尺江。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范围。具体乡镇饮用水源地为:新江镇英雄水库、那楼镇那久水库、那楼镇帽子岭水库、中和镇飞洒四季河水源地。具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蒲庙镇联团村墩坛坡水源地、蒲庙镇良信村晚细坡水源地、那楼镇那旺村那旺坡水源地、那楼镇那务村水源地、那楼镇三江村水源地、中和乡平天村水源地、百济镇派丰水库水源地
2.《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邕宁区中心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3.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
4. 城市内河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给予合理过渡期,优先支持异地重建,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建成区、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限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城区人民政府将按照重新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核定边界范围,设置禁养、限养标识。
四、如何养殖家畜?
养殖家畜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选择圈养,也可以选择放养,还可以选择半放牧半圈养的模式
五、农村牲畜养殖管理规范?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