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腹锦鸡养殖

养殖吧 2023-02-02 20:52 编辑:admin 292阅读

白腹锦鸡养殖

就养着也得办,要不犯法

红腹锦鸡是野生保护动物吗?

1、该动物的基本情况介绍(简单概括)

红腹锦鸡(学名:Chrysolophus pictus)又名金鸡,中型鸡类,体长59-110cm。尾特长,约38-42cm。雄鸟羽色华丽,头具金黄色丝状羽冠,上体除上背浓绿色外,其余为金黄色,后颈被有橙棕色而缀有黑边的扇状羽,形成披肩状。下体深红色,尾羽黑褐色,满缀以桂黄色斑点。雌鸟头顶和后颈黑褐色,其余体羽棕黄色,满缀以黑褐色虫蠢状斑和横斑。脚黄色。野外特征极明显,全身羽毛颜色互相衬托,赤橙黄绿青蓝紫具全,光彩夺目,是驰名中外的观赏鸟类。为中国特有鸟种,该物种分布的核心区域在中国甘肃和陕西南部的秦岭地区。

2、该动物属于何种等级野生保护动物

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易危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 2016年 ver 3.1――无危(LC)。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5日)二级。

3、该动物的照片

4、某某某因贩卖该野生动物被判刑。(简单概述一个案件,案号、嫌疑人匿名,判刑情况)

古健健,陈伟,刘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刑终101号刑事判决

经查明,被告人古某某从2015年开始在家里进行小规模鸡的养殖、孵化。2016年上半年,古某某的祖母杨某某在其玉米地旁边的山林里捡拾了13只红腹锦鸡卵(蛋),交给古某某,约一个月后,古某某家邻居向某某(现已死亡)相继在野外捡拾了14只红腹锦鸡卵(蛋),交给古某某。古某某先后将27只红腹锦鸡卵(蛋)用孵化器孵化出红腹锦鸡22只,两个月后死亡2只,剩余20只在其家养殖。古某某孵化红腹锦鸡时,并不知是红腹锦鸡卵(蛋),2017年10月份,古某某经过询问及“百度”网页查询已得知自己孵化、养殖成活的20只为红腹锦鸡。随后古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用QQ及微信联系销售红腹锦鸡,2018年3月21日古某某雇佣车辆将其养殖的20只红腹锦鸡运送至洋县戚氏镇陈某所经营的“××××××养殖场”(具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陈某在收购时知道是锦鸡,不知是红腹锦鸡。在养殖20只红腹锦鸡后,陈某在洋县野生动物保护站申请办理红腹锦鸡驯养繁殖许可证,同年6月份保护站工作人员告知陈某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经省级林业部门审批。陈某在未获得养殖红腹锦鸡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王某介绍,于2018年11月2日以6600元的价格将该20只红腹锦鸡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刘某驾车从陈某的养殖场将红腹锦鸡运回其经营的淳化县“××××养殖场”内进行养殖,准备开办珍禽生态观光园。刘某在购买之前于2018年10月11日用手机在“搜狗百科”中已查询了红腹锦鸡的相关知识,已知道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1月30日,刘某向淳化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孔雀、野山鸡、红白腹锦鸡驯养繁殖许可证,同年12月24日淳化县林业局批准同意刘某的“××××养殖场”驯养繁殖蓝孔雀60只,环颈雉100只。在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过程中,淳化县林业局已告知刘某办理红白腹锦鸡驯养繁殖许可证,需向省级林业部门申请。

陈某从古某某处购买了红腹锦鸡后,从经营“××××野生动物繁殖基地”的李某某处要了一张该基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许驯养红腹锦鸡)及准许驯养繁殖种类表和一张加盖该基地公章的空白引种证明复印件。陈某将红腹锦鸡出售给刘某后,将三张复印件交给王某,王某以微信图片形式发给刘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古某某、陈某、刘某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20只,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古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原判对罪名表述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的规定,三上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涉案红腹锦鸡系人工孵化,三上诉人并非出于牟利,也始终未伤害红腹锦鸡,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红腹锦鸡,且三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原判量刑有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0刑初6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