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种类代码(畜牧业代码)

养殖吧 2022-12-02 15:17 编辑:admin 197阅读

1. 畜牧业代码

作为国内首批畜牧养殖ETF,平安中证畜牧养殖ETF(场内简称:养殖ETF,认购代码:516763)将于2月24日起盛大首发。养殖ETF的发行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认购日期均为2月24日至2月26日。

2. 农牧业代码

中国农业银行编码是ABOCCNBJ。银行鉴别编码是由电脑上可以全自动判断的8位或者11位英语字母或阿拉伯数据构成,用以在SWIFT报文中确立区别金融业交易中相应的不一样金融业机构。凡该研究会的组员银行都是有各自特殊的SWIFT编码,即SWIFTCode,该号等同于每个银行的身份证号码。以上就是农业银行代码相关内容。

3. 畜牧养殖行业代码

按国家标准:

A 农、林、牧、渔业

3 畜牧业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

031 牲畜饲养

0311 牛的饲养

0312 马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5 骆驼饲养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032 家禽饲养

0321 鸡的饲养

0322 鸭的饲养

0323 鹅的饲养

0329 其他家禽饲养

033 0330 狩猎和捕捉动物 指对各种野生动物的捕捉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

039 0390 其他畜牧业

4. 畜禽养殖代码是什么?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数量 免疫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

  (或责任人) 备注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5. 畜牧养殖代码

1、奶牛

养殖奶牛的的补贴标准分别是:养殖场一年中奶牛存栏达到300-499头的,补贴标准为80万;一年中奶牛存栏达到500-999头的,补助标准为130万;一年中奶牛存栏达到1000头以上的,补助标准为170万。

、肉牛

养殖肉牛的补贴标准需要符合一年中可以繁殖母牛存栏达到50头以上,或者出栏肉牛达到500头以上的,就可以申领25-50万的国家补贴。不同地区肉牛养殖补贴标准及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

3、肉羊

养殖肉羊的补贴标准为一年可以繁殖母羊存栏达到250只以上,或可以出栏肉羊在500只以上的,可以申领25-50万的国家补贴。如果是内蒙古养殖牧区的话,补贴需要达到的标准会稍高一些,一般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国家补贴25-50万。注意全国范围内养羊补贴政策有所不同,沿海省市区没有养羊补贴。

4、养鸡

农村养鸡,分为蛋鸡和肉鸡。一般肉鸡养殖需要达到养殖量在5000只以上的标准,且在一年中出栏量达到10万只以上的,才可以申领35万元的国家补贴。而蛋鸡养殖补贴需要达到1万只以上的规模,可以申领35万的国家补贴。

获得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养鸡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两年内养鸡场不存在质量等动物疫病事故。

5、养猪

没错,养猪也是有补贴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规模。一般养猪规模在500-999头,补贴标准为20万;养殖规模在1000-1999头,补贴标准为40万;养猪在2000-2999头,补贴标准为60万;养猪规模在3000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万。不同地区养猪补贴标准及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补贴标准现在已经清楚了,然而想要得到这些补贴,除了必须达到养殖规模化之外,还必须要各种证件手续健全。其中必须要具备三样,分别是养殖档案、备案登记,以及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档案包括养殖场的建设、养殖场的品种数量、种苗来源、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等。备案登记指的是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补贴关乎养殖人的切身利益,养殖户一定要密切留意本地补贴条件,规模满足补贴条件的尽快进行相关证件的办理;取得证件后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领取补贴。

6. 畜禽养殖代码和组织代码

正规的畜禽养殖都有自己的网站,在养殖的畜禽脖子上和脚上都会挷有代码牌,用手机扫描一下就可以进网站查询。

7. 畜禽养殖代码

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标识编码由三部分组成。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8. 畜牧专业代码

09开头的专业为农学专业。

09农学下面,又分为0901作物学,0902园艺学等等,其中0906为兽医学。0906下面又分为090601基础兽医学、090602预防兽医学和090603临床兽医学。

进行考研网上报名时,查找所要报考的学校的招生简章,090603这样出现在专业名称前面的6位数字就是考研专业代码,它代表你所要报考的专业,以便于分类和识别。

9. 畜牧业生产经营代码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3、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行业代码简介:

行业代码是行业分类的具体代码。按照一定的科学依据,对从事国民经济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

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10. 畜牧业行业代码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六)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按《动物卫生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检疫申报制度。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给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十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开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所需要的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