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业养殖造成污染怎么办
1.
工业生产废水引起的污染应向环保部门举报。
2.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发生死鱼、死蚌等水产养殖物死亡事故应向渔政部门举报。
3.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问题应向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举报。
4.
因化肥和农药使用不当,造成水体的污染应向农业部门举报。
2. 渔业带来的环境问题
1、带来赤潮
围海造陆使海水潮差变小,潮汐的冲刷能力降低,港内纳潮量减少,海水的自净能力也随之减弱,导致水质日益恶化,加上围海造陆的陆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各种污染物较多,引发赤潮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2、毁掉红树林
近40年,我国红树林面积由4.83万公顷锐减到1.51万公顷,大部分是因为围海造陆给毁掉的,红树林资源锐减换来的是海滨生态环境的恶化、海岸国土侵蚀日益严重、林区和近海渔业资源减少。
3、破坏生态平衡
不合理的围海造陆,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环境,破坏海洋生物链,使海洋生物锐减,造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问题,不少海湾的自然环境因不合理的围海造陆活动而改变,严重损害了其栖息生物的生态环境。
扩展资料:
围海造陆方法
在围海造陆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需要应用现代高精度测量技术。简单地说,实时RTK(Real-Time Kinematie)是由GPS信号接收机、数据实系统和数据的实时处理系统三大部分组成。
在RTK工作模式下,基准站的GPS接收机放置在精确坐标的点位上,通过数据链将其观测值及站坐标信息采用专用数据格式发射至流动站,流动站通过数据链接收来自参考站的数据,并采集GPS观测数据。
在系统内组成差分观测值进行实时处理,瞬时提供测站点在指定坐标系中的三维定位成果,测量精度准确到到厘米级。
3. 水产养殖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三、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四、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4. 水污染对渔业的危害
由于人类活动改变了天然水的性质和组织,影响水的使用价值或危害人类健康,称为水污染。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污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
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一、化学性污染
化学性污染是指污染杂质为化学物品而造成的水体污染。化学性污染根据具体污染杂质可分为6类:
1、无机污染物质:污染水体的无机污染物质有酸、碱和一些无机盐类。酸碱污染使水体的pH值发生变化,妨碍水体自净作用,还会腐蚀船舶和水下建筑物,影响渔业。
2、无机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无机有毒物质主要是重金属等有潜在长期影响的物质,主要有汞、镉、铅、砷等元素。
3、有机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有机有毒物质主要是各种有机农药、多环芳烃、芳香烃等。它们大多是人工合成的物质,化学性质很稳定,很难被生物所分解。
4、需氧污染物质: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和酚、醇等有机物质可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分解。在分解过程中需要大量氧气,故称之为需氧污染物质。
5、植物营养物质:主要是生活与工业污水中的含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以及农田排水中残余的氮和磷。
6、油类污染物质:主要指石油对水体的污染,尤其海洋采油和油(油食品)轮事故污染最甚。
二、物理性污染
物理性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热,放射性物质,油、泡沫等污染。物理性污染主要包括3类:
1、悬浮物质污染:悬浮物质是指水中含有的不溶性物质,包括固体物质和泡沫塑料等。它们是由生活污水、垃圾和采矿、采石、建筑、食品加工、造纸等产生的废物泄入水中或农田的水土流失所引起的。悬浮物质影响水体外观,妨碍水中植物的光合作用,减少氧气的溶入,对水生生物不利。
2、热污染:来自各种工业过程的冷却水,若不采取措施,直接排入水体,可能引起水温升高、溶解氧含量降低、水中存在的某些有毒物质的毒性增加等现象,从而危及鱼类和水生生物的生长。
3、放射性污染:由于原子能工业的发展,放射性矿藏的开采,核试验和核电站的建立以及同位素在医学、工业、研究等领域的应用,使放射性废水、废物显著增加,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生物性污染。
三、生物性污染
生物性污染是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体,直接或间接地传染各种疾病。生物性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特别是医院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污染水体后,往往可以带入一些病原微生物。例如某些原来存在于人畜肠道中的病原细菌,如伤寒、副伤寒、霍乱细菌等都可以通过人畜粪便的污染而进入水体,随水流动而传播。一些病毒,如肝炎病毒、腺病毒等也常在污染水中发现。某些寄生虫病,如阿米巴痢疾、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也可通过水进行传播。
水污染对自然环境的危害有3个方面: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等。
5. 渔业养殖造成污染怎么办呢
渔业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四)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设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铺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铺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
6. 渔业养殖问题
近几年来,北方养渔业由于渔需物质价格的不断上涨而淡水水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等原因,使得不少地方(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淡水养殖经济效益不佳,影响了养殖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当地的淡水养殖处于低迷状态。
针对渔业市场的发展势态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北方渔业行业带来良好的前景,加之相关部门对行业的不断管控,渔业行业发展势头良好,竞争态势也正在显现。
7. 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用藻类生物处理,不会出现污染水源的问题出现!
8. 渔业养殖造成污染怎么办赔偿
1、看到污染拍照留下证据。2、拨打举报电话。举报时需要向接线员说清楚所举报污染事件的时间、地点(参考物或地抄理坐标、排污情况描述(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描述周边有哪些生产企业,告知企业名称。
1、工业生产废水引起的污染应向环保部门举报。
2、造成渔业水体污染,发生死鱼、死蚌等水产养殖物死亡事故应向渔政部门举报。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问题应向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举报。
4、因化肥和农药使用不当,造成水体的污染应向农业部门举报。
5、洗车业污水应向市交通运管部门,城管部门举报。
6、河道飘浮物 城区外河水利部门应向城区内河城建部门举报。
7、饭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档、茶馆、宾馆、旅店和招待所等产生的污水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
8、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规划及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管网破裂引起的污染应向市建设局,市水务集团举报。
9. 养殖业污染怎么处理
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于2001年5月8日颁布,201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通过《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一条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第六条的规章,目前该规章已失效。
1、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6、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8、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9、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1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14、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15、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16、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17、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20、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10. 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如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包括现在养殖水产品在内的水生生物是整个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鱼翔浅底美景,就意味着水生态环境要好,不能没有水生生物,这两者之间不矛盾,是一个生命的共同体,两者要和谐,失调就可能出问题。水产养殖从养殖对象上大致可以分为鱼、虾、蟹、贝、藻这几大类。从养殖方式上有两类,一是投饵型,二是不投饵型,并不是所有水产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都会对水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很重要。事实上,只有高密度、不合理的投饵型养殖方式才会对环境有比较大的影响,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相反,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对水生态环境还有净化修复的作用。
11. 渔业养殖废水的处理方法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