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淡水养殖池塘设施要求规范
首先来说将农田开挖成鱼塘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两部法律。根据上述两法规定,基本农田是受到国家特殊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开挖鱼塘等行为,耕地变为鱼塘或者其他用途这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一旦造成耕地无法复耕,则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了,所以如果有需要开挖鱼塘就要选择村里适合开挖鱼塘的用地了,比如说荒地,自然形成的坑塘,山地等。
另外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向村里申请开具证明,在向乡镇一级的国土资源所和城乡规划局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还需要到县一级的生态环境局进行环评审核后才能开挖鱼塘所需要的用地及其其他设施。
2. 淡水养殖池塘设施要求规范有哪些
、鱼塘一般要求用条石、混凝土等建成。这些材料的成本可能较高,但是其安全性相对来说比较好,并且还经久耐用。
2、池塘应建立良好的注排水系统,注水系统应设置防止野杂鱼进入的拦网。排水系统设天渠与底函,并配置防逃设施。注排系统要科学有序,并符合防洪等标准。
3、成鱼养殖池一般要求在10-30亩,水深2.5-3m,配套的鱼苗鱼种池,可因地而宜,一般2-5亩为宜。
4、池塘间道路宽阔,周围不宜种植防碍作业的植物。池塘配搭投饵台、投饵机、增氧机等设施。
3. 淡水池塘养殖场规范化建设技术手册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04)《最新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与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手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_B01-2003)《公路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5/T1092-2011)
4. 淡水池塘养殖技术
鲻鱼池塘养殖有单养和混养两种,生产上一般采用与鲢、 鳙、草鱼等家鱼混养形式,因为单养不能充分发挥水体的生产力。
1。池塘条件在养殖鲻鱼中,对鱼池的大小和形状没有特殊要求,但池 底应有一定的坡度。池塘水以中性水质最好,底质最好是泥 沙质底,水深要求保持在1。 5米〜2。0米。
2。鱼种放养鱼种放养的密度要根据混养对象的搭配、池塘的肥度来一及—因地制宜。以放养鲻鱼为主体的混合精养,每公顷_放养7厘 米~8厘米的鲻鱼5000尾~ 15000尾,家鱼约1000 ;或150 克左右的大规格鲻鱼种4000尾~ 6000尾,可适量放养家鱼, 家鱼要根据放养数量以及池塘饵料生物的多少来决定,主要 以淡水养鱼为主,混养鲻鱼的鱼塘,一般混养鲻鱼苗000尾 ~2000 尾。
5.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排放要求》明确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尾水标准值、测定方法等内容,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海水养殖污染主要来源于清塘排水。《排放要求》提出,水产养殖尾水通过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处理方法不得新增污染物),达到该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在养殖池和沉淀池的清淤方面,养殖池和沉淀池应定期排干、曝晒、消毒,晒干的底泥外运安全处置,禁止外排。此外,该标准对水产养殖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包括死亡的养殖动物、残饵、排泄物等),提出应妥善处置、严禁随养殖尾水一起排放的要求。
在尾水标准值方面,该标准提出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悬浮物指标的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相应的标准限值;海水养殖尾水悬浮物指标的一级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的一级标准限值,二级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的二级标准限值。
6. 池塘养殖水质标准
我们都知道:一般池塘里都是用于养殖漁类为主。因此这池塘里水质标准应该按《漁业水质标准TJ36-79》文中规格执行。在这个文件中中共有24条标准项目。其中第五条就是:生化需氧量(5天温度摄氏20度时)不超过5毫克/升,冰封期不超过3毫克/升。
7. 淡水池塘养殖标准
一、虾类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养殖过程中为保证对虾正常生长,水质应达到如下标准:
1、盐度:前期2.0-2.5%,中期1.5—20%,后期0.5—1%。
2、溶解氧保持在4mg/L以上,不低于3mg/L,高密度精养后期不得低于4mg/L。
3、PH值在7.8-9之间,不高于9.2。每日差别不得大于0.5。
4、氨氮(NH3-N)含量在0.5mg/L以下。
5、亚硝酸盐(NO2-N)对虾的毒性相当大,一般虾池若含量超过0.15mg/L时,可产生严重危害。
6、硫化氢(H2S)含量在0.01mg/L以下。
7、水色:以黄褐色、浅褐色、黄绿色、浅绿色和绿色为好。
8、透明度30-50厘米,不大于80厘米,不小于30厘米。
9、重金属离子:汞0.0005mg/L、铜0.01mg/L、铝0.05mg/L、钾0.005mg/L。
二、斑节对虾
斑节对虾对水温敏感,养殖期适宜水温25~30℃,适宜盐度10‰~25‰,但在实际养殖时,盐度可以逐渐降至8‰,也可以升高至30‰,甚至更高,成活率都不至受到影响。PH值适宜在7.5~8.5。要求水体溶解氧5.5毫克/升以上,不低于3。斑节对虾潜沙性强,故虾池最好是沙泥质,水深1.2~1.5米,深一些较好,可使水质稳定。养殖过程中最好要有淡水补充,有条件最好配备打氧设备,这是稳产高产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南美白对虾
南美白对虾适应能力强,生长水温15~38℃,最适水温22~35℃。对高温的忍受极限为43.5℃。水温18℃受影响,9℃以下时侧卧。适应盐度0.5‰~35‰,经驯化,也可以在淡水池塘中养殖。
南美白对虾对饲料的营养需求低,粗蛋白含量在25~30%即可满足(虾饲料蛋白含量国家标准为45%),适宜溶解氧在5毫克/升以上,不得低于1.2毫克/升,PH值7.0~8.5,适宜活体运输。
虾塘水呈黄绿色或茶褐色,透明度25~40cm,PH8.0左右,浮游生物、有益藻类越丰富,水质就越稳定,虾苗长的就越好。南美白对虾放苗时的水温最好是22~35℃,水温低于22℃,成活率受影响。
在南美白对虾的养殖过程中,随着虾体的增长,对水中溶氧量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在养殖前期视水质状况采取间歇性开启增氧机。
8. 淡水养殖池塘设施要求规范最新
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 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9. 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
1、鱼苗补助标准
水产养殖中,并不是所有鱼苗都可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补助标准也就不一样,具体的可参考如下: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120元,以每亩2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2000元,水库养殖罗非鱼每亩补助6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6000元。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亩补助160元,以每亩80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8000元。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亩补助200元,以每亩1000尾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10000元。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平米补贴20元,以每平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规模补贴4000元。
2、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3、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
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4、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
5、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目前在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所以具体的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3)养殖基地补贴: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6、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7、税收优惠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11. 淡水养殖池塘设施要求规范标准
高度一般不低于1.1米;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米-0.6米,上杆离地高度为1.2米-1.5米,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米,立杆离坡边距离应大于0.5米。防护栏杆应加挂密目安全网及挡脚板。安全网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