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分区规划(养殖场分区规划图)

养殖吧 2022-10-08 14:51 编辑:何榕 251阅读

1. 养殖场分区规划图

标准化:

根据目前国家自然资源部: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的用地政策:

一、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过去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此次《通知》印发,对于养殖场、养殖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开辟新养殖场有利于降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率,解决土地问题对生猪生产能力的恢复非常有效。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除法律禁止区域不得划定生猪禁养区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通知还指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2. 养殖场分区规划图纸

一、新政策养殖场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1、养殖用地证明。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符合养殖用地的都是可以办理的。

2、环评手续。到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有人员下来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养殖场就可以。

3、规划意见。养殖场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4、立案备案手续。到发改委办理,这个是最好跟村委会的一起去,否则往往都不知道在哪里。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畜牧局办理,一般防疫到位的养殖场都可以拿到手。

6、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到畜牧局办理,这个很简单,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7、生产经营许可证。先让村委会证明,然后到畜牧局,畜牧局审核过后,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8、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到林业局办理。

二、新建养殖场申请流程和证件办理

1、先跟村里或土地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养殖用地性质及其范围。再向当地政府提出养殖项目申请,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对养殖用地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发函告知当地畜牧兽医局。

2、经过县农委立项之后,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建设指标,国土部门核准后出具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有可能需要缴纳一笔复耕保证金。

3、向当地兽医畜牧局提交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书,经审核后,兽医畜牧局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4、向环保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证明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很重要,无证建设存在很大的风险。

5、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取得备案后带上办齐全的证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申请流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和环保证明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养猪场被查往往是在这项证明上存在不全或者缺失,造成养猪场日后的隐患。


3. 养殖场规划布局图

农业养殖用地申请流程:

1、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3、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4. 养殖场生活区规划

办养殖场可以,但选址必须讲究,同进要具备这几样东西:。

你放养牛羊的话,应该不行。政府不会支持的。 兴办规模养殖场,个人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乡镇同意后,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再到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和环保局办理环境评估手续,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以上手续齐备后最后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即可。

具体步骤如下:

1、撰写一份《养殖场可行性报告》,到国土局申请《土地规划许可证》。

2、持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经营者凭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检验检疫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

3、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4、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5、在以上5个证件办好之后,就可以按预定规划建造养殖场及附属房屋了。记得建好后还需报建设局和检验检疫局进行验收哦



5. 养殖场分区规划图集


一、农民如何申请养殖用地?

1、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养殖用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1、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不得占用一、二级基本农田,最好不占用耕地而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复垦后使用)和空闲地等;

3、畜禽圈舍用地尽量不要硬化,如属占用耕地又确需硬化的,必须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


6. 养殖场的规划布局总平面图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 年 5 月 6 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 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 地面积控制在 22.5 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 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最多不超过 50 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 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 60 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 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 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 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 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 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 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 〔2012〕3 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7. 养殖场分区规划图怎么画

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养殖业遭到了巨大的打击,特别是一些特种养殖户,很多地区都被要求关停禁养,这对养殖用户来说是个坏消息。那么,针对这个特殊的一年,2020年养殖用地有规定吗?具体政策有哪些?

一、养殖用地有哪几项规定?

1、不允许破坏种植的基本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允许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要在非保护农田的区域建设。

3、必须要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禁养区内明令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养殖用地具体政策:

1、特种养殖进行整改。

为阻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公告》。由此可以看出疫情结束后这些特种养殖行业基本会关停,如今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养殖场可不少,虽然说现在还没有明文出台,但是长远来看合理进行规范是不可少的,对于这类养殖户来说还是需要进行转型了,避免政策的风险而产生损失。

2、生猪生产恢复。

将养殖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2020年2月底前,各省(市、区)必须完成2019年度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兑付。

3、畜群规模养殖。

调整优化规模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范围,适当放宽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确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4、动物疾病防控。

加强人畜共患病监测、预警和防控。支持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改造,省市两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县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加快无疫省建设,按照标准配齐备足应急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按上年补助额度的50%提前拨付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从2020年开始,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

三、国家扶持的养殖项目:

国家扶持的养殖项目目前主要有驴、兔、蚕、狐狸、蜜蜂等。当下火爆的养殖项目有野鸡、奶牛、肉羊、鸽子、野兔、绿壳蛋鸡、野猪、肉驴及竹鼠等。养殖创业风险较高,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通盘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掌握成熟养殖技术?是否有打开市场销路的能力等。

针对不同的年份,国家制定的养殖规定也不一样。了解相关养殖政策,有助于养殖户更好的开展养殖项目。


8. 养殖区规划平面图

附件1:

养殖场建设标准

一、畜禽良种化

养殖场要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严格执行动检部门的审批备案程序。

二、养殖设施化

(一)养殖场选址

1、养殖场建设要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村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占地面积符合畜禽养殖需要。

2、养殖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

3、养殖场应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电力充足、可靠。

4、养殖场应远离XX区、交通便利,符合畜牧、动物防疫、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场区布局

1、养殖场整体建筑布局科学合理。分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五大部分。生活管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上风向,辅助生产区不宜在生产区的下风向,隔离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下风向。

2、生活管理区:包括宿舍、办公室、消毒室、消毒池等生活生产管理必需的附属建筑设施。养殖场大门口应设置消毒池,消毒室应安装喷雾设施和紫外线灯。

3、辅助生产区:包括饲料草料库、饲料草料加工车间、青贮窖、配电室、水塔等辅助生产建筑设施。

4、生产区:包括各类圈舍和生产设施。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禁止一切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在生产区入口处设工作人员更衣沐浴消毒室。

5、隔离区:隔离区应当远离生产区。

6、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等。

7、养殖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及产品周转、饲养员行走和饲料、产品的运输等;污道主要用做处理粪污、病死畜禽和废弃设备的专用道。

(三)设施与设备

1、圈舍建造

(1)根据饲养畜禽品种,因地制宜选择半开放式或密闭式畜禽圈舍,采用砖混结构或轻钢结构,要求框架结实,抗风、抗压能力强。

(2)畜禽圈舍的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要求。

(3)畜禽圈舍应能防止雨雪侵入,保温隔热。

(4)根据饲养畜禽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生理阶段、生产性能表现等,建设相配套的各类型圈舍。

2、生产设施

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力求达到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

三、生产规范化

(一)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有条件的要录入电脑。养殖档案需载明以下内容:种畜的个体档案、平面图、免疫程序、生产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养殖代码等。

(二)制定不同阶段畜禽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要求上墙。

(四)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或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机构。

四、防疫制度化

防疫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建立防疫管理、卫生消毒、疫病诊断与监测、疫情处置、疫苗免疫、药物防治以及疫病净化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开展日常防疫工作。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应按规定及早报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病死畜禽及粪污无害化

养殖场必须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有处理记录。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附件2:

散养户扶贫直补项目合同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村民(贫困户):

为更好更快地实施扶贫项目,用好扶贫资金,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项目申请。

二、项目内容:项目类型 数量

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

三、乙方要因地制宜选择养殖种类,自行购置畜禽,提供乡(镇)区域外畜禽交易正式票据、检疫票据,并按项目任务计划认真实施,接受甲方监督。

四、甲方及时将乙方项目计划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扶贫效果检测,并按月建立详细的进度报表。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附件3:

XX县养殖精准扶贫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乡(镇)村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产权所属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

总投资

资金

来源

计划开竣工时间

负责人

入股贫困户

户,人

人均年增收元。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扶贫工作队队长签字:(公章)

包村干部签字:年月日

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乡(镇)长签字:(公章)

年月日

畜牧中心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扶贫开发中心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附入股贫困人口名单


9. 养殖场分区规划的原则?

1、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我村生活生产垃圾进行定期打扫清理。

2、开展厕所革命工作。对我村农户家中厕所统一标准进行改造,做到三无,两有即无蝇、无味、无渗,有屋、有照明。

3、提升村容村貌。各巷道进行网格化管理负责,定期清理打扫,做到干净整洁有序。

4、农户庭院分区管理。开展环境治理进家庭,引导村民开展定期清垃圾、清杂物活动,对自己家的庭院进行规划分区管理,即生活区、种植区、养殖区。


10. 养殖场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数量 免疫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

  (或责任人) 备注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