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围网养鱼技术
在小河里养鱼是不可以筑坝的,影响防洪防讯,水利部门是绝不允许的,但是你可以建围网,网下断深埋河床土里,可以用二道网违建成你所需要的面积,这些河道所建之物你必须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审批后才可以来建你的围网,否则水利督查大队会清理你的设施。
2. 围网养鱼技术效果图
6亩鱼塘如临时围网可用密网底有铁边沉底网,只要有现成网半天能围好网,如是永久养鱼,这样的网不能上期用,可专门制造一种高出水面一米的钢丝网,很可能需半个月时间,还要打桩等工作。
还有一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就是在面积六亩处建塘埂和网相结合的防护堤网段,可长期使用,使鱼一条都跑不了!
3. 鱼塘养殖专用围网
1、养殖花螺需要在池塘铺设围网,并需要定期检查网箱是否有破洞。花螺活动性较强,外壳坚硬,铺设围网可以防止花螺逃跑。
2、养殖花螺时需要保证水质清洁,避免感染细菌,在大海边养殖可以利用涨潮期进行换水,在水泥池里养殖需要每天在池中注入三分之一的清水,这样才能保证花螺的正常生长。
3、饲养花螺时,需要每天早晚各投食一次,可投食剔骨后的鱼肉和虾肉,把肉块搓成球状,随后投放到水池中即可,注意不要给花螺喂食外壳坚硬的食物。
4、花螺繁殖时会滋生大量的细菌,此时便需要用消毒液或食盐水进行消毒,以免花螺染病而死。在捕捉花螺时,要注意捕捉大花螺,留下小花螺。
4. 围网养鱼污染环境
有影响,
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养殖品种众多,养殖产量占世界水产养殖总量的70%左右。但在现有的养殖环境下,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围绕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池塘养殖、外来物种入侵等4 个方面的水产养殖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
5. 活水围网养鱼技术具有养殖密度高
江苏省内知名的大闸蟹:
1、固城湖大闸蟹产地:南京高淳区固城湖生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江苏省内生态保护最好的十大湖泊之一口碑:固城湖大闸蟹历来有“蟹中之冠”之称,2007年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也是中国第一个水产类驰名商标、第一个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固城湖大闸蟹价格地道,膏腴丰满,肉质细嫩,味道鲜美稍带甜味。
2、太湖蟹产地:太湖水域生态:太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沿湖有多个二线城市,由于经济的发展,太湖水污染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随着政府多年来的竭力治理,太湖水正在恢复水质。口碑:太湖水产一向名声在外,各类小吃参见舌尖上的中国。太湖流域不少人都是太湖蟹的忠实吃货。
3、长荡湖大闸蟹产地:常州长荡湖生态:长荡湖是浅水型、水草型湖泊,适宜甲壳类水产养殖。不过由于围网养殖众多,水体呈富营养化,加上工业化的影响,水质恶化,政府介入治理已达10年之久,长荡湖生态已逐步改善。口碑:长荡湖“苏标”河蟹,2006年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007年被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常州市名特优农产品,2008年被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为惟一一只获准在深圳口岸免检通关的水产品。长荡湖大闸蟹已连续5年作为香港水产品市场的特供产品。
4、溱湖簖蟹产地:泰州溱湖生态:溱湖,水域较小,却是国家5A级景区,国家保护湿地,四不像、丹顶鹤栖息地。溱湖终年水平如镜,流清水洁,水草丰茂,是典型的小而美的大闸蟹产地。口碑:溱湖簖蟹是国家认证的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有“南有澄湖闸蟹,北有溱湖簖蟹”之称,不知道是真是假。可以肯定的是,它的产量无法匹敌阳澄湖。
5、洪泽湖大闸蟹产地:苏北洪泽湖生态: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并且是活水湖,同为大湖,由于苏北发展落后,洪泽湖生态保持良好。口碑:洪泽湖产区,号称螃蟹之都,是中国水产百强县,生态示范县所在。
6、兴化大闸蟹产地:兴化市生态:兴化是中国农业生态第一市,市内湖荡密布,河道纵横交织,水产丰富。参见舌尖上的中国。口碑:兴化大闸蟹,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6. 圈养鱼技术
1;先将透明的鱼缸(其它的器皿也行,但注意一定要透明)洗净
2;用苏打水,没有苏打水的话.可用凉开水代替。但记住千万不要用自来水,因为自来水里有消毒的氯气,鱼吃不消。
3;水尽量的多一点,以保证氧气含良和鱼的充分自由。买个养鱼专用的小型气泵是最好了。 饲养的技巧:1;如果没有条件保持鱼缸水温的话,在这个寒冷的冬日要经常给鱼足够的日照。 2;在鱼缸里面放一些白米石和一些水草,但记住水草一定要适当。 3;喂食方面可以投点鱼虫或者白面馒头,但每次要少喂、勤喂。 另外还要注意,鱼特别容易得白点病(一种寄生虫的病),如果发现鱼身上有这类东西或鳞片掉下来有伤口的话,记得到花鸟市场买一种”黄粉”(主要是消炎的),再给鱼换水的时候滴一些甲基蓝的药水(主要是去寄生虫的)。
7. 养殖用围网
围网养殖技术
石首市百特水蛭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开始对宽体金线蛭进行围网养殖,2016年已实现亩产宽体金线蛭350千克以上,带动劳动就业人数50人以上,现将整套围网养殖宽体金线蛭的技术流程总结如下。
一、土池围网建造
选择环境安静、背风向阳、排灌方便的稻田挖沟起埂,沟宽3~5米,深1米,长度依地理条件而定,单个养殖池面积在120~200米
2 ,使整个
稻田形成连沟式的养殖场。在沟四周开槽,深30厘米,将高1.5米、网目为60目的聚乙烯网片底部埋入槽内,然后回填土壤,压实,用木桩和竹竿将网片撑起,两根木桩之间用铁丝连接起来,使网片不会下垂,同时在木桩和竹竿处用铁丝固定网片向池内伸出15厘米,形成“7”字形防逃檐,防止宽体金线蛭逃跑。放苗前需要晒池,苗种下水前10天,每平方米用0.5千克生石灰消毒。换水后在养殖池1/3水面种植水葫芦,以供宽体金线蛭栖息和遮阳。
二、苗种放养
一般选择自幼苗下水精养一个月的苗种,规格在1~2克/只,此阶段的宽体金线蛭幼苗已全部开口摄食,生长速度快,存活率也比较高,放养密度为每平方米60~80只。
三、日常管理
1.饲料投喂 人工养殖时,一般投喂从野外捕捞的田螺,但捕捞回来的田螺需用水冲洗干净,有条件的还可以先用3%的食盐水对田螺进行消毒处理再进行投喂,防止带入病原菌。最好是少量多次进行投喂,每2~3天喂一次,每次一亩地只投喂25千克螺蛳,注意全池泼洒,没有被吃掉的螺蛳还可以继续生长,不会堆积在一起,对水体的污染少。
2.水质管理 适宜宽体金线蛭生长的水温范围在22~30℃,因此整个养殖周期内最好都保持水温在这个范围之间。夏季温度高,需要加深水位,保持水深在70~80厘米,另外还需要在养殖池栽种一些漂浮植物,在池上搭遮阳棚防暑,避免太阳直射池底。养殖水蛭时,一般每周换水1次,建设专门的蓄水池,保证加入水的温度与养殖池内池水的温差不超过3℃,且每次换水为池水总量 1/4~1/3,尽量减少水蛭的应激反应。另外,蓄水池需要定期肥水培藻,保持水质的“肥”“活”“嫩”“爽”。
四、疾病防治
宽体金线蛭的疾病少,一般是生活环境恶劣变化引起发病,因此要注意在养殖过程中提前做好防范,以预防为主,常见的有干枯病、肠胃炎病和气泡病。干枯病防治方法:一是保持良好的底质和水质,定期改底和肥水培藻;二是温度高时要经常换水,采取遮阳的方式给养殖池降温。肠胃炎病的防治方法:一是控制螺蛳的投喂量,每次投喂前都对螺蛳进行清洗和消毒;二是对水体进行消毒,消灭掉有害病原微生物,再补充有益微生物,加强水体循环能力。气泡病的防治方法:一是防止水中气体过于饱和,控制水面植物过于茂盛,防止水质过肥;二是对患病水蛭用浓度为3%的食盐水进行浸泡,可有效治疗气泡病。
五、捕捞方法
围网养殖宽体金线蛭一般在9月底即可进行捕捞,此时规格一般在15克/只以上。捕捞时,先把围网里面自然生长起来的水草及水面漂浮的水葫芦打捞上岸,把里面夹带出来的宽体金线蛭也要挑出来,同时放掉2/3池水,以不露出池底为准。由于打捞水草的过程已经破坏围网里生活的宽体金线蛭的生活环境,对其造成应激,于当天晚上就会有大量的宽体金线蛭栖息在四周的网片上,此时即可用抄网对网片上的宽体金线蛭进行采收,如此操作2~3次,可收获围网内60%~80%的宽体金线蛭。捕捞第二天上午9:00以后,待水温逐步上升,将杀灭养殖池内浮游植物的硫酸铜等药品化水对养殖池全池泼洒,造成养殖池内缺氧,可逼迫潜入水底的宽体金线蛭上浮,此时即可进行二次采收,将围网内的宽体金线蛭捕捞干净。收获后一般以自然吊干的方法进行初加工,制成干品出售。
8. 围网养鱼的优点有哪些
湖泊湖水流动较慢自净能力较差,围栏围网养鱼会造成湖泊水污染。
9. 围网养鱼的污染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 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 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 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 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 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 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 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 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 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 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 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 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 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 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