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设施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基础设施)

养殖吧 2022-10-10 22:40 编辑:叶霭 72阅读

1.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

水产养殖设备有不少,大件的比如说渔船、增氧机、自动投饵机、微观增氧机组、饲料拌饵机、柴油机、发电机等等。

2.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有哪些

1、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需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证件;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办好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另外,在村里承包土地搞养殖的朋友一定要经村镇同意,并且办理好相关手续才能开始经营。

3. 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标准

你好,你需要先到你要建设基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然后他们在你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派人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水产养殖工程

就是关于农牧养殖

农牧工程系有动物科学、养禽与禽病防治、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草业与草食动物、农牧业环境工程、水产养殖六个专科专业,在校生1400余人。建立了动物生产、饲料科学、环境工程、水产养殖等综合性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基地,创建了100多个校外三结合实践教学基地,有力地保障了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工作。

5.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什么

耕地储备库不可以养殖: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6. 设施农用地水产养殖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7. 水产养殖配套设施

一、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可以参考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根据此文件可知,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二、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是多少?

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具体标准大家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

1、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可知,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③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③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2、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可知,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

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③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2)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8.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是什么

我们称之为池塘循环流水养殖技术(IPRS)。国内对这项技术的叫法很多,有池塘跑道式养殖、池塘工业化养殖等,但我们认为“循环流水”是IPRS技术的精髓,所以还是一直采用池塘循环流水养殖技术的叫法。

IPRS的价值与优势

中国水产养殖目前面临很多的挑战,包括:1.传统水产养殖布局不合理,存在超容量和超规划养殖、养殖污染水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2.水产养殖空间被严重挤占;3.优质水产品供应不足;4.产业虽大而不强,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的程度较低,且养殖生产效益逐渐下降,营销力、竞争力和水产大国的地位也不匹配。

中国如果想从水产养殖大国迈入强国之列,只有持续稳定生产出健康、安全的水产品,才能决定我们水产养殖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那么,在传统水产养殖基础设施较差的行业现状下,中国水产养殖如何才能向可持续和绿色方向发展?我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出发,一是技术转型和升级,二是养殖模式创新。

基于环境友善、水产品安全、可持续发展,是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在中国开展水产项目的宗旨,我们不管推广哪一项技术,都是围绕三个宗旨来进行。IPRS技术是我们2013年时引入中国,并结合本土的实际养殖情况做了升级,将传统池塘“开放式散养”模式创新为新型的池塘循环流水“生态圈养”模式,这是水产养殖理念和技术的再一次创新。

它的技术原理是在池塘中兴建流水槽,将其分为鱼类养殖区和水质生态净化区。流水槽用于“生态圈养”吃食性鱼类,水质生态净化区套养滤食性鱼、虾、贝类或种植水生植物。通过安装在流水槽上游的气提式增氧推水设备,将流水槽中吃食性鱼类的排泄物推集到下游指定的废弃物收集区。废弃物再通过自动吸污装置回收到沉淀池。最后经过沉淀脱水处理,变成陆生植物(如蔬菜、瓜果、花卉等)的高效有机肥。整个池塘实现循环微流水、高溶氧养鱼,同时有效地提高了池塘养殖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IPRS的技术特点也非常明显,简单称为“八型”,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先进型、养殖集约型、操作便易型、生产可控型、产品安全型、效益倍增型,大家只要接触过这项技术就能深深体会到。

我们也归纳了IPRS的技术优势,包括:1.由于鱼类长期生活在高溶氧微流水的环境中,其生长速度快、疾病少、成活率可达95%以上,且能提高饲料消化吸收率,降低饲料系数,因此相比传统养殖可以有效提高产量和生产业绩200-300%;2.采用的气提式增氧推水设备可以降低单位产量的能耗;3.能有效收集养殖鱼类的排泄物和残剩饲料,根本上解决了水产养殖水体富营养化和污染问题,实现零水体排放,减少污染;4.日常管理操作方便,能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劳动成本,且起捕率达100%;5.多个流水槽可以进行多品种养殖,避免单一品种养殖的风险,同时还可以进行同一品种多规格的养殖,实现均匀上市,加速资金的周转;6.大大减少了病害发生率和药物的使用,提高了水产品质量;7.实现室外池塘规模化、工程化养殖和物联网监控,为实现中国智能渔业奠定基础。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IPRS流水槽已经超过6000条。在这里,感谢中国各级渔业部门对IPRS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的政策扶持和资金配套,也感谢广大的养殖应用企业、设备企业的支持和帮助。

现在,IPRS在淡水养殖上已经有非常多的成功案例,养殖品种也包括草鱼、青鱼、鲫鱼、加州鲈、鳜鱼、鲤鱼、乌鳢、罗非鱼、团头鲂、黄颡鱼、太阳鱼、斑点叉尾鮰等。我们也在逐步尝试,把IPRS技术应用到海水养殖上,当前在浙江宁海试养日本鲈鱼。

IPRS的设计与建造

接下来想跟大家分享IPRS系统的设计和建造,这个非常重要。因为很多养殖户到现场考察后一看模式很简单,回去也建了几个槽,但由于他们对整个系统的设计要求不太了解,照葫芦画瓢弄得不好,结果效益体现不出来。

IPRS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流水槽、废弃物沉淀收集池、拦鱼栅、增氧推水设备、底层增氧设备、吸污装置、投饲料机、备用发电机、捕鱼网具、自动报警装置等。这些设备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

第一,先来讲老池塘如何改造。实施池塘循环流水养鱼的池塘总面积最好不低于30亩,否则会增加单位投资成本。池塘的朝向也要考虑是否有利于风力搅动水面,这样可以减少增氧推水设备的能耗。在进行老池塘改造时,要彻底清除淤泥污物,同时要考虑到塘埂顶面有一定的宽度,一般为3-5米,塘埂坡比为1:1.5-3.0,这取决于池塘的土质、池深及是否有护坡等因素。个人建议流水养鱼的大池塘要进行护坡处理,这样可以确保池塘年复一年的使用,无需再干塘清淤维护。目前,常用的护坡材料有水泥预制板、混凝土、防渗膜等。改造完成后,要确保池塘不漏水,水深常年维持在1.7米以上,因为流水槽的单产与水深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流水养鱼池塘的条件。要选择水源充足无污染的地方,如能考虑利用地势自流进排水为佳,同时流水养鱼池塘应选择电力供应稳定、交通运输便利的地方兴建。

第三,流水槽的设计和建造。考虑到设备安装和生产操作方便等因素,流水槽通常应建在大池塘的长边一端。建造流水养鱼池的材料应根据当地的资源因地制宜,主要材料包括钢筋混凝土、砖石、玻璃钢及软体材料等。流水槽为长方形,规格为长22米、宽5米、水深大于1.7米。流水槽与大池塘的面积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范围内,可以根据养殖的不同品种和单产做相应的调整。我们建议在流水槽的池壁顶部预留凹槽,用于安装辅助增氧设备。

第四,废弃物沉淀收集池的设计与建造。在流水槽的下游建造收集池,宽度为3-6米,并在收集池的下游建50-70厘米高的矮墙(取决于池塘水深),供收集鱼类粪便之用。收集池的长度应与数个流水槽的宽度之和相等,且收集池底部与流水养鱼池底为同一水平,无需有斜坡或下沉。

第五,吸污装置,由吸污设备和废弃物手机沉淀池组成。鱼类排泄物可以通过人工吸污、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方法吸污。目前,国内常用的有牵引式单轨和双轨自动吸污装置。从废弃物沉淀池收集的固体作为高效有机肥可以直接用于花卉、蔬菜种植,废弃污水则可以通过水生植物再利用处理,水质达标后再进入大池塘循环使用。

第六,拦鱼栅的设计与安装。流水槽一般是将片状铅丝网、不锈钢网或喷塑铁丝网、塑料网等绷夹在滤网框上,安装在流水槽上下游的插槽内,作为拦鱼设施。网片孔目的大小应根据养殖鱼类的品种和规格而定。我们建议在流水槽的上下游均设计双插槽,便于更换不同网目的拦鱼栅和维修,两个相邻插槽间距为20-30厘米。

第七,流水槽的流量与流速。IPRS流水槽的流量调节是流水养鱼的关键技术之一。理论上来说,根据某一养殖阶段内流水养鱼槽的体积、载鱼量,所养品种在当时的水温、规格下耗氧来计算单位时间内的耗氧量,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所需的流量大小。一般情况下,流速越快、流量越大,水中溶氧高,产量就会增加,但如果流速超过养殖鱼类适应流速的范围,鱼类会为克服流速消耗能量,从而影响其生长。而且,流速过快或过慢还会影响到鱼类排泄物的收集效果。通常,我们建议流水养鱼槽需每4-6分钟换水一次,这个参数主要取决于养殖的品种和规格及流水槽的载鱼量。

第八,流水槽底层增氧设备。除了在每个流水养鱼池的上游安装有独立的微孔气提式增氧推水设备外,在每个流水槽还要安装底层增氧设备,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九,鼓风机的选型和选用。鼓风机种类很多,目前水产上常用的有漩涡鼓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其中漩涡鼓风机又分单段漩涡鼓风机和双段漩涡鼓风机。鼓风机长期在最大通气阻力下工作会降低鼓风机主要配件的使用寿命,尤其是漩涡鼓风机的长期工作阻力最好不要超过其最大工作压力的70%。

第十,IPRS导流设施的设计。导流设施的开口宽度应是流水槽宽度总和的2-3倍以上,且对角需安装增氧推水设备,保证大池塘水体的循环流动。

9.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