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分析(生猪养殖报告)

养殖吧 2023-01-02 03:50 编辑:admin 140阅读

1. 生猪养殖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生猪养殖年度报告

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要对养殖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电子档案。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3. 生猪养殖报告书

商品猪的养猪场立项报告,可按下面编制,希望对你有用。

生猪养殖项目投资环境分析,生猪养殖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生猪养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生猪养殖行业竞争格局分析,生猪养殖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生猪养殖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生猪养殖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生猪养殖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4. 生猪养殖调研报告

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加大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育,培育壮大农村技能型、知识型人才队伍,是解决“三农”问题中将来谁种田、种好田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需要。为更好地加快培育我县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县政协要求,我们对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

在我们县乡村人口172461人。有劳动力资源90563人,占乡村人口的52.5%,其中男劳动力资源占59.3%、女劳动力资源占41.7%。在农业农村劳动力资源中乡村从业的人员85536人,占劳动力资源总数的94%。在从业劳动力中真正从事农业的只有41693人,占乡村从业人员的48.7%。2016年外出(含离乡)的劳动力28888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3.8%。

二、县新型职业农民情况

我们不完整的将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村能工巧匠、农机维修工、农村操作员、农村经纪人等作为新型职业农民来统计的话,据不完全调查统计,目前,全县共有新型职业农民2916人,占乡村从业劳动力总数的3.41%。其中,脐橙、茶叶、刺葡萄、蔬菜等种植能手397人,占新型职业农民总数的13.6%;生猪、肉兔、甲鱼、山羊等养殖能手324人,占11.1%;茶叶等农产品加工能手70人,占2.4%;农民合作社带头人175人,占6.07%;农村经纪人82人,占2.8%;动物防疫员124人,占4.25%;农机操作手430人,占14.74%;农机维修员200人,占6.86%;蔬菜园艺工、农村建筑匠、沼气工、渔业船员等能工巧匠359人,占12.3%;农民信息员170人,占5.82%;乡镇旅游员335人,占11.49%;乡镇兽医员、农药销售员、兽药经销员250人,占8.57%。

三、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途径

新型职业农民是近两年提出的新概念,在农民培育上,目前我县主要有四条途径:

(一)县农粮局的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农民劳动力转移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科学种田水平,从2016年开始,农粮局开展了以阳光工程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民在2000人左右,到2016年培训农民15900人次。同时结合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器械推广,每年还开展速成技术培训5000人次左右。

(二)县果茶局每年开展柑橘肥水管理、修剪、黄龙病防控技术培训1000人次左右。

(三)县就业局每年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600人左右,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县职业中专每年开展职业知识教育2000人左右。

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新型职业农民现状看:

一是数量严重不足。全县共有新型职业农民2916人,占乡村人口总数的1.69%,占乡村从业劳动力总数的3.4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占3.9%的比例,比现代农业发达县市农业农村人才占比差距更大。

二是分布不均。从此次统计的数字看,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大多集中在种养方面、农机操作维修和农村能工巧匠方面,种养能手合计721名,占总数的24.7%,农机操作维修630人,占21.6%,农村能工巧匠359人,占12.3%,而加工、管理、经营、农村经纪人、技能型等其他类型人才严重不足,人才行业分布极不平衡。

三是结构不够合理。从年龄结构来看,青年农村实用人才数量较少,大部分农村实用人才年纪在45岁以上,队伍普遍年纪较大,有进一步老化现象。

四是从文化知识结构来看,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较多,且大多数农村实用人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职业技术技能教育,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尤其是高技能、高层次人才紧缺。从性别结构方来看,女性农村实用人才少。

(二)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看:

一是时间上存在矛盾。新型职业农民系统培训真正要让农民系统掌握一门基本的业务技能,需要较长时间,按省要求生产经营型至少要15天以上,专业技能型也要5天以上。现阶段农村中青年大部分外出打工,在家务农的大部分50岁以上,而且都经营着如脐橙、水稻、生猪等一、二项主要产业,要离开家中一、二天也许还可以,要五、六天离开家来学习培训,家中的产业受到影响,相当困难。即使走得开,农民在家打工一天100多元,而培训五、六天就少赚五、六百元,一般农民是很难想得开的。

二是学习内容上矛盾。要提高农民专业技能,就必须系统的学习培训,而且需要较长的时间。而50多岁以上的农民大部分文化水平较低,听系统的学习乏味,甚至听不懂。短期快餐应对式培训、培训时间短、重点突出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要系统提高农民的业务技能又很难。

三是培训经费上矛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费如果可以争取到上面项目支持,农民培训的教材、吃、住等费用是可以解决的。但培训还要资料整理等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都是要县财政配套解决的,而目前大部分县财政配套资金是根本不可能到位的。所以在培训上,存在部门多做事、多垫钱,没有积极性。

(三)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渠道看:虽然有农业部门、人事就业部门、教育部门等,但培育的角度不一,而且都以速成培训居多,很难达到提高整体综合素质的效果。

五、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几点建议

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进程,最现实的关系到将来十年、二十年后谁来种田、种好田的问题。如何推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建议如下:

(一)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农民参与培育积极性。如对于培训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合格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产业上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信贷、用地、品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特别是项目和资金扶持,使他们实实在在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充分调动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参与性。同时设立政府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金,对于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天以上培训合格的,除来回车费、吃住报销外,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二)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效果。如培训内容要切合当前实际,农民有强烈的需求;培训教材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俗易懂;培训的师资力量,既要有较好的理论水平,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农民学了几天真正学到知识,尝到甜头。

(三)保障农民培训经费,调动部门积极性。县财政要站在支持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大计上,支持农业,切实保障培训部门的工作经费,最基本的项目配套经费必须到位,做到既有钱养兵,也要有钱打仗,调动培训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四)改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途径,培育农业农村持久人才。目前的农业部门、人事就业部门对农民的培育对象都是中、老年为主,而且都是在家从事农业农村的为重点。这部分劳动力,十年、二十年就老化。真正农业农村的后继力量还是在现在的青年人,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应该在八O、九O、甚至00后身上,因此加强现在初、高中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中之重、长远之计。这几代人,不管他以后种不种田,他们生在农村,有农业切身体会,将来不能打工了,回来农村了,也有知识的积累。

5. 生猪养殖报告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叫xxx,女,汉族,1967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525xxxxxxxx6722.家住古蔺县观文镇民乐村四社。在国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的大背景下,本人于2009年用自家所筹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借的钱,(共计五万余元)修建了场地130个平方 (砖木结构羊圈),准备养殖肉羊。场地建起来以后,租赁其它村民的土地10多亩用于种草,采用圈地与散养相结合的养殖方式,几年来成功出栏140余头肉羊,现在存栏115头。

根据古蔺县畜牧局有关文件精神,村里的领导来我家,给我宣传了国家扶持农民创业的精神,细心地讲解了农村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前景。这使我增强了扩大规模信心,带动全村人民走养殖发展的道路。

发展思路:把以前的场地重新维修,新建100平米的场地。利用自家的12亩土地,租赁其它村民的土地约80多亩用于种草种植牧草,节约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预计存栏量300-500只,年出栏量300只。启动资金15万元左右。

当前国家政策扶持,肉羊销路前景看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为地方的经济添砖加瓦,为农村的发展贡献力量。要想在农村养殖业上有所创造,农民创业的路途十分艰辛,能自主创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但是由于家中二个子女均在读大学,扩建资金缺乏,希望在技术和资金方面都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政府各级部门的批准和帮助,万分感谢!

6. 生猪养殖报告书技术审查会ppt介绍

不一样。环评差别就大了,执行的排放标准不一样,涉及到的卫生防护距离不一样。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而其他的只需要填写登记表即可。

7. 生猪养殖行业研究报告

1. 品种

养殖户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所养的品种。一般瘦肉型良种猪和土杂交猪相比较,其售价之差可达每公斤一元左右,但目前对饲料和管理水平的要求都较高。随着人们对瘦肉需求的增加,如有条件的话,养殖户发展瘦肉型的猪种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2. 饲料

饲料的选择是养殖户最感头痛的问题之一。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饲料几乎达上百种,这往往使养殖户感到眼花缭乱而无所适从。另外,有的饲料贵,有的饲料便宜。俗话说一个便宜三个爱,但养殖户又担心便宜无好贷而上当受骗。

一般来说,养殖户选择饲料应注意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饲料应质价相符,二是质量能保持稳定。那是一味地追求皮红毛亮,能拉黑屎的饲料的作法不可取。

3. 管理

良好的饲养管理是养猪能否获利的关键。俗话说:三分管理,七分效益,可见管理之重要。要根据猪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应妥善地处理好不同阶段猪的温度、湿度、密度、饮水、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注意操作的程序和规范化。总之,要给猪只创造良好而又舒适的生活环境,尽量减少各个方面的应激,增强猪只的抗病能力。

4. 疾病防治

疾病是困扰养猪业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养猪规模的扩大和养殖时间的增加,疾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疾病防治的原则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要结合本地区疾病流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疫苗免疫程序。如猪发病,最好请有经验的兽医进行诊治。

5. 市场行情

市场行情受市场调节,养殖户对此无能为力,而只能根据行情来选择饲料和养殖规模。市场行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猪价行情,二是原料行情。前者很难预测,一般好象3-4年为一个周期。养殖户可将近十年来的猪价行情变化作一分析,从中找出一些带规律的东西,从而作为发展养殖规模的参考资料。原料价格的变化更是没有什么规律可找,但养殖户应多了解国际或国内有关原料价格方面的政策,动向以及原料未来的走向作一大致的估测。目前网上有很多有关这方面的信息资料,有条件的养殖户也可上网查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