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畜牧业发展
首先猪,牛,羊不可或缺。其次奶牛,奶山羊在新冠疫情之后会有飞跃,在健康面前有钱没钱者都一样,经过此疫,人们保健理念将迅速拉升,保健品会首选牛奶羊奶!
2. 农村畜牧业发展趋势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未来畜牧业的发展趋势将实现以下八个方面的转变。
1、畜牧业经济将由增长型与环保并重型转变。当前,资源与环境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已作为发展农牧业的一项基本战略。因此,经济增长与环保并重将成为新世纪中国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2、农业产业结构将以种植业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牧为主。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不仅实现了温饱,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们对粮食的需求呈逐渐下降趋势,而对肉、奶、蛋等各种畜产品的需求则不断上升。新世纪我国畜牧业在农业产值中的比重将会超过50%。
3、以传统家畜为主将转变为全面利用各种动物资源。近年来,特种养殖和野生动物驯化技术发展很快,人类需求的多样化和遗传工程的新成果,使全面利用各种动物资源成为可能。
4、畜牧业生产将由以增产为主转变为以提高质量和增加品种为主。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肉类消费已出现下降趋势,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对畜产品的需求正走向“少而精”。
5、以分散经营为主将转变为以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主。目前我国的畜牧业仍然是以分散经营为主,大多数农户技术水平低,竞争能力弱。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扩大。
6、从单一畜牧业经营转变为产、加、销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我国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正呈现方兴未艾之势,产业化经营将成为畜牧业发展的主要方式。
7、畜牧业以农区为主将转变为农区和草原并重。我国畜牧业产值一直主要来自农区,草原畜牧业所占比例很低,新世纪,草原建设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将得到切实加强,草原畜牧业的地位和比重将大幅度提高。
8、畜牧业生产将从人工劳动为主转变为以现代科技手段为主。草原建设、饲料生产、畜群管理、疫病防治、产品加工将全面实现自动化,遗传工程、信息技术等高技术手段将得到广泛运用。
3. 农村畜牧业发展现状
发展畜牧业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发展现代高效生态畜牧业适用措施:
1 提高养殖技术,引进专业人员对传统落后的养殖场(户)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2 多举措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保障供给和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实施“环保养殖,生态发展”的战略思想,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并将养殖业向规模化、生态化转型升级。
3 充分利用空置圈舍及养殖大棚进行其他种养项目。对于因治理环境污染而空置的圈舍及养殖大棚,当地政府部门应引导养殖户进行其他种养项目。
4 积极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及扶贫资金。
政府部门应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如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宣传车、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多举办法律讲座,提高人们的守法用法意识,使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广大养殖户知党恩、得实惠。
5 充分利用农作物秸合理利用好农作物秸秆可以走“种养结合,农牧互补,使传统农业和畜牧业融为一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路子。农村多数农民都有喂养畜禽的习惯,应多饲养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动物。
4. 农村畜牧业发展方案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5. 农村畜牧业发展现状分析
个人觉得最近市场比较低靡,受大环境影响,这不是人为就能改变的,现代畜牧业的前景广被看好。
一、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畜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畜产品总量大幅增加,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畜牧业呈现出加快发展势头,畜牧业生产方式发生积极转变,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区域化步伐加快。目前,畜牧业产值已占中国农业总产值的34%,畜牧业发展快的地区,畜牧业收入已占到农民收入的40%以上。中国畜牧业在保障城乡食品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地方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大批畜牧业优秀品牌不断涌现,为促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中国畜牧业发展特别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仍面临着严峻形势,任务艰巨。一些地方存在着畜牧业投入不足、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加工有隐患、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存在、饲养环境和生产条件相对落后、重大动物疫病形势严峻等问题。
建设现代畜牧业,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优质安全的品牌畜牧业,是建设现代畜牧业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畜产品的安全面临着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挑战的情况下,大力加强畜产品品牌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是应对畜牧业生产面临的挑战、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要把畜牧业品牌建设作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通过发挥优秀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畜牧业品牌建设的途径和经验。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继续呈现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主要畜产品持续增长,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继续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畜牧业产值已经占农业生产总产值的比重超过30%,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最有活力的增长点和最主要的支柱产业。畜牧业产业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
以下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009年公布的统计资料:我国生猪存栏5.23亿头,占世界存栏总数的50.9%,居世界第1位;绵羊2.19亿只,占世界存栏总数的18.72%,居世界第1位;山羊2.46亿只,占世界存栏总数的25.14%,居世界第1位;牛1.89亿头,占世界存栏总数的9.2%,居世界第3位。肉类总产量达10845万吨,禽蛋(不含鸡蛋)843.6万吨,鸡蛋3578.6万吨,奶类3785万吨,其中肉类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禽蛋产量占百分之八十,鸡蛋产量占百分之四十,奶类产量占百分之五。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均肉类占有量已经超过了世界的平均水平,禽蛋占有量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奶类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畜牧业的发展水平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二、我国畜牧业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
2.1 农村养殖户缺乏技术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生产模式还是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小规模生产,自然经济仍占居一定的主导地位。在养殖业方面则体现为以散养为主,处于家庭生产的副业地位。这种散养模式与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现代养殖业相比相距甚远。散户养殖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以及生产条件相对落后,尤其在思想意识方面不能适应现代化养殖业的需要。大部分散户养殖户仍旧把农业养殖当作家庭收入的一个补充形式,加之这些养殖户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接受现代化的专业养殖技能比较困难,这也成为在农村大规模发展养殖业的一大障碍。
2.2 环境污染严重
畜牧养殖所产生的大量粪尿如果处理不好,则直接造成对当地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现今无论是大规模的现代化养殖场还是小规模的家庭散户养殖,对畜禽的粪尿处理还缺乏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废物处理系统,粪便未经处理直接大批量的露天堆放或是直接排入河流,造成对家畜和环境的污染,同时这些大量放置的粪尿也造成了一些人畜疫病的发生。现有解决方法一般为水冲式和沼气利用。采用水冲式清粪则需要大量的处理污水,这些污水如能经过分离后排入农田的话可以达到利用效果,如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对地表水的污染也很严重。另外,畜禽粪便发酵后产生大量的CO2、NH3、H2S、CH4 等有害气体,如果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则会危害人类健康,加剧空气污染,引起地球温室效应。但收集利用加工成沼气的话将实现再利用。
2.3 饲料资源短缺
长期以来,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主要依靠粮食生产。虽然我国粮食总产量有一定程度增长,但增幅不大。同时我国人口也在增长,加之畜牧养殖用地因各种原因逐年减少,加之我国粮食产量相对下降的现实,畜牧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受到粮食产量的制约。畜牧业飞速发展导致饲料用粮大幅上升,目前我国的饲料用粮约占粮食的1/3,则存在着人畜争粮的问题,这种饲粮短缺的情况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畜产品药物残留高
随着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饲料添加剂等在畜牧业中的广泛应用,在实现降低动物死亡率,缩短动物饲养周期,促进动物产品产量的增长的同时,同于操作和使用不当以及少数养殖户在利益驱使下违规违法使用,造成畜产品中的兽药及一些重金属、抗生素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兽药残留增加,使畜产品的安全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
2.5 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不力
我国传统的畜牧养殖技术已经跟不上现代化的畜牧养殖要求,虽然我国在畜牧养殖方面的科技研究工作一直很受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科技研究成果转化率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没有足够的意识,许多“高产、优质、高效”的畜产品培育技术的利用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与畜牧业资源有效利用。此外,我国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使畜牧业养殖技术推广困难,阻碍了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三、我国畜牧业发展趋势
3.1 提高农户对养殖业的认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各地大量散户养殖户占相当大比重的前提下,提高养殖户的养殖技术水平非常重要。一定要脚踏实地地学好、用好养殖技术知识。养殖实用技术的普及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是政府主管部门要重视养殖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各种不同层面的养殖实用技术传授,举办各种培训和学习班。另一方面要转变养殖户的观念,只有转变养殖户传统的养殖观念,学习专业的养殖知识和技能,才能实现整个畜牧养殖业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的产业结构转变。
3.2 大力推进规模化养殖
根据各在畜牧业的发展状况,建设规范化的养殖小区或养殖场,政府部门制定畜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并认真执行,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支持规模和生态养殖模式发展。建立规范化的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这样才能实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的合理利用。加快优势畜产品的区域布局,着重利用各地的有利畜养资源,发展有竞争力的畜产品品牌。实现产量规模化、效益化并具有市场竞争力。
3.3 标准化生产
提高畜产品的质量水平,就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农副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搞好各类标准化示范养殖区和标准化养殖基地的建设。从源头上实现畜养水平的提高,使产品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竞争力。在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产品加工、检测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这也是实现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无论农产品还是畜产品,只要有质量、有品牌,就会提高市场竞争力。
3.4 加强良种体系建设
制定并推进牲畜群体遗传和畜牧品种改良计划,充分利用我国畜禽繁育项目的科研成果,重点扶持规模大、运行良好的种畜禽场的建设和改造,造就一批龙头企业,加快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加快生产性能测定站、种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种畜禽场审批。建立健全种畜禽管理数据库,开展优良种畜登记工作;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尽快发布省级畜禽资源保护名录,严格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同时加大畜禽良种的保护工作,加大打击的执法力度。
3.5 科学管理大规模的养殖企业需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我国农业企业普遍存在管理环节薄弱的弊病。畜牧养殖生产需要科学严谨规范的方法和态度,现代化的养殖企业首先要树立科学管理的观念,建立起一整套规范有效的科学管理、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疫病防控管理体系,是推进现代畜牧业规模健康养殖的关键所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实现现代化的畜禽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