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规程
DB32T3547-2019 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及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ph值在线检测不得高于九,小于六。
2. 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规程解读
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 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 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新标准 1、新标准对医院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全面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全。 2、在生物指标上,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
新标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 3、新标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院污水和传染病医院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系统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消毒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3. 渔业养殖废水的处理方法
①生物除磷法:通过聚磷菌在厌氧状态下释放磷,在好氧状态下过量地摄取磷,经过排放富磷剩余污泥而除磷。其受温度、pH、溶解氧、泥龄等影响。
②离子交换法:利用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去除总磷。
③吸附法:通过多空隙物质作为吸附剂和离子交换剂。
④膜分离法:磷离子通过选择性渗透、萃取、吸附等穿过液膜,进入内相试剂进入化学反应,从而降低磷含量。
⑤化学沉淀法:通过投加除磷剂与废水中的磷酸盐生成难溶沉淀物,从而把磷分离出去,同时形成的絮凝体对磷有吸附作用从而去除。如添加SP-1不仅具有除磷效果好,还有混凝、调pH等辅助功能;添加SP-2通过发生吸附、水解、沉淀、电中和等多相反应,以及颗粒碰撞、絮团粘附、微涡旋推动等动态作用,从而达到除磷效果。除磷剂型号多样需要咨询工程师根据具体的水样类型进行选择添加
4. 水产养殖水处理方法
汛期要做好防治工作就要时刻关注天气的变化,然后要做好水质处理的工作,要检测好水质的变化,做好杀菌消毒的工作,如果是有台风情况做的事就很多,毕竟这个很难预测,加紧养殖场的稳固,防止外界的污水流入雨水过后接下来就是检测水质的变化,处理好水质问题,使用冠菌龙生物反应器做水质处理还能向养殖塘释放益生菌。
5. 水产养殖废水的主要处理工艺
1、稀释法:主要是向水体注入干净的水体,用来稀释水体中的重金属浓度,重金属需要达到一定致死浓度,才能造成水产动物的中毒死亡,干净的水源有利于稀释水中重金属浓度,不使浓度超标,就不会对养殖动物有致死的效果,但是重金属依然会在动物体内存留累积。
2、第二种沉淀:使用硫代硫酸钠来沉淀水体中重金属离子,主要是硫原子易于脱出,与铅、汞、镉等重金属离子(多为+2价)结合形成盐型沉淀,避免了重金属离子使功能蛋白变性失活的中毒机理,从而起到解毒的作用。或者外泼石灰或者碳酸钙等物质用来升高水体中的ph值浓度,使得重金属生成氢氧化物的沉淀或者离子沉淀。亦或是使用聚合氯化铝来沉淀水体中的重金属,其效果明显。
3、螯合法:通过外泼EDTA-Na2,化学名称为:乙二胺四乙酸二纳。主要因为EDTA与钠离子螯合的不够稳定。一旦溶于水中,与水中其他金属离子,如汞、铅、锌、铜等相遇,钠离子位置立即会被其他金属离子所取代而形成新的稳定的螯合物,从而大大减低了水体内的重金属离子浓度和对幼体的毒害作用。
4、外泼有机酸络合:使用多元有机酸类产品去络合水里的重金属离子的同时,水中的钙、镁离子也被络合,造成水体的总硬度偏低。一方面过量的使用会造成水质过度软化,酸碱度变化过大,导致水质不够稳定;另一方面虾需要摄取水中的钙镁离子来补充,不然经常施用果酸会导致虾软壳、脱壳不遂发生。另外高纯度腐植酸钠作为吸附络合微量重金属的优良产品,广泛应用在水产养殖中,很多农作物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也使用腐殖酸来解除重金属。
6. 水产养殖污水处理方案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7. 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规程最新
2020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是: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8.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1.行业标准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萊垍頭條
2.如果排水点用于农业灌溉,应该遵守农田用水标准,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个标准更严格一些萊垍頭條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的标准,分五类條萊垍頭
4.如果有处于饮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 條萊垍頭
9. 养殖废水处理的基本方法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 养殖废水处理技术规范
养殖废水应该采用环保洁净达标循环处理
11. 水产养殖废水处理规范
2020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是: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