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产品养殖流程
第一步,考察市场看你们哪里适不适合做海鲜生意。
第二步,看你们哪里适合那个消费档次。
第三步,找到货源。
第四步,学习做好海鲜保鲜工作,在这之前就要了解。
2. 水产养殖手续如何办理流程
一般的池塘养殖什么都不需要办理,在湖泊、海边滩涂、海面上搞养殖,要办理水产养殖证。
3. 水产养殖技术
鱼塘养殖方法如下
①首先我们搞池塘养鱼,就要懂得传统的"八字精养法"的饲养技术。这是做为一个从事池塘养鱼者,应该掌握的基本技术。"八字精养法",是我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将池塘养殖的生产技术,总结为八个字,即"水、种、饵、密、混、轮、防、管"这八个字。
"水"是指养鱼的池塘环境条件,包括水源的质量,池塘的面积、水深,以及其周围环境等。优质的养鱼水体,要求水深适宜,面积适中,水源良好,水质鲜活等。
"种"是指我们养殖的品种。在池塘养鱼中,我们要求养殖的品种不但要齐全,数量充足,而且还要规格合适,体质键壮,品种品质优良,有良好的遗传性能等。这样才能有良好的生产性能。
"饵"是指养鱼的饵料,它不但包括我们人工投喂的饲料,还包括池塘中的天然饵料。要想鱼长得好,肯定就得保证鱼的饵料供应充足。
"密"是指池塘养殖的密度要合理。放养密度过稀,生长虽然快,但是不能充分利用水体空间,总产量也上不去。而放养密度过大,则有可能生长缓慢,甚至是缺氧丶泛塘等恶果。
"混"是指在池塘养殖中,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鱼,混合放养。这是充分利用水体空间,以及池塘内各种饵料的有效手段。
"轮"是指轮养,即轮捕轮放。这是充份利用水体空间,以及保持池塘合理养殖密度,增加池塘产量的有效手段。
"防"主要是指防止鱼病,防止养殖的鱼出现逃跑,被盗,以及被天敌捕食等。
"管" 是指对鱼塘以及养鱼的日常管理、巡查等。
②其次,我们讲要养好鱼,首先就要养好水。这里的水,就是指池塘的水质。一般来讲,通过对鱼塘水质的管理(施肥,施药调水,加注新水等),使养鱼鱼塘的水质,要达到"肥、活、嫩、爽"的特点。
肥是指水体中有机物和营养物丰富,那么这样水体中,鱼类的天然饵"浮游生物"才会丰富。
活是指水体颜色经常变化,浮游动植物优势种类交替出现。
嫩是指池塘水质清新,没有老化。
爽是指池塘中溶氧充足,水体透明度适当(保持在20~40cm之间)。
③此外,养鱼还有一个重要的技术,那就是如何给鱼投喂饲料,别小看这一点。良好的投喂技术,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益,还能起到促进鱼类生长,防止鱼病发生等。投喂饲料,我们要掌握"三看、四定、以及"匀、足、好"的投喂技术。
三看是指看池塘水质,看天气情况,看鱼类采食活动情况,然后确定投喂的饲料,以及数量等。
四定是指定质,定量,定位,定时投喂。即保证投喂饲料的质量优质,投喂的数量随鱼的增长而增加,在固定的位置,固定的时间投喂。
匀丶足、好是指投喂饲料的数量和节奏要均匀,投喂饲料要充足,质量要好,营养价值要高等。
4. 水产品养殖流程规范
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办水产养殖证,具体办理手续流程如下: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
(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
(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
4、 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7、 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5. 水产养殖过程
葡萄糖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能解毒,同时还有其他作用。
1、葡萄糖在应激状态下可用于ATP的紧急合成,提高机体的非特异性抵抗力,即提高抗应激能力,有效缓解捕捞过程中鱼体受到的应激反应;
2、葡萄糖可起到解毒、析毒作用,有效增强鱼体的抗病力、免疫力;
3、有效补充机体生长所需的碳源及能量,促进新陈代谢,提高运输成活率;
4、配合生物制剂泼洒,可加快水质的改良,缓解因捕捞造成的池塘水质恶化;
5、治疗鱼类脱黏、出血和掉鳞等病症。
6. 水产品加工流程
食品加工: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是广义农产品加工业的一种类型。
比如用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属于食品加工的过程,食品加工目前是一种专业技术。 《食品检测》以产品为主线,以理化指标检测为教学项目,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检测项目,它包括食品感官检测、乳及乳制品的质量检测、饮料产品的质量检测、酒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植物油的质量检测和肉、蛋制品的质量检测;第二部分是知识链接,它包括必备知识和拓展知识,每一检测项目所涉及的技能知识均能在相关的必备知识和拓展知识中找到对应的理论链接。7. 水产养殖技术指导
(一)淡水养殖技术
水产养殖需要的技术有哪些 以及具体实例
下面以黄鳝、泥鳅套养来介绍关键技术。黄鳝、泥鳅都是名贵淡水佳品,发展黄鳝、泥鳅的人工养殖,前景十分可观。用配合饲料投喂黄鳝、泥鳅生长快,在黄鳝养殖池套养泥鳅,效益高,其高产养殖技术如下:
1.建好养殖池
饲养黄鳝、泥鳅的池子,要选择避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方便的地方,采用水泥池、土池均可,也可在水库、塘、水沟、河中用网箱养殖。面积一般20—100平方米。若用水泥池养黄鳝、泥鳅,放苗前一定要进行脱碱处理。若用土地养鳝、泥鳅,要求土质坚硬,将池底夯实。养鳝池深0.7—1米,无论是水是土池,都要在池底填肥泥层,厚30厘米,以含有机质较多的肥泥为好,有利于黄鳝和泥鳅挖洞穴居。建池时注意安装好进水口、溢水口的拦渔网,以防黄鳝和泥鳅外逃。放苗前10天左右用生石灰彻底消毒,并于放苗前3~4天排干池水,注入新水。
2.选好种苗
养殖黄鳝和泥鳅成功与否,种苗是关键。黄鳝种苗最好用人工培育驯化的深黄大斑鳝或金黄小斑鳝,不能用杂色鳝苗和没有通过驯化的鳝苗。黄鳝苗大小以每千克50~ 80个为宜,太小摄食力差,成活率也低。放养密度一般以每平方米放鳝苗1~1.5千克为宜。黄鳝放养20天后再按1:10的比例投放泥鳅苗。泥鳅苗塌好用人工培育的。
3.投喂配合饲料
饲料台用木板或塑料板都行,面积按池子大小自定,低于水厦5厘米。投放黄鳝种苗后的最初3天不要投喂,让黄鳝适宜环境, 从第4天开始投喂饲料。每天下午7点左右投喂饲料最佳,此时黉鳝采食量最高。人工饲养黄鳝以配合饲料为主,适当投喂一些蛳蚓、河螺、黄粉虫等。人工驯化的黄鳝,配合饲料和蚯蚓是其最碧欢吃的饲料。配合饲料也可自配,配方为:鱼粉21%,饼粕类19% ,能量饲料37%,蚯蚓12%,矿物质1%,酵母5%,多种维生素2% ,黏合剂3%。泥鳅在池塘里主要以黄鳝排出的粪便和吃不完的章鳝饲料为食。泥鳅自然繁殖快,池塘泥鳅比例大于1:10时,每天投喂一次麸即可。
4.饲养管理
生长季节为4—11月,其中旺季为5—9月,要勤巡池,勤管理。黄鳝、泥鳅的习性是昼伏夜出。保持池水水质清新,pH6.5—7.5,水位适宜。
5.预防疾病
黄鳝一旦发病,治疗效果往往不理想。必须无病先防、有病早治、防重于治。要经常用1—2毫克/升漂白粉全池泼洒。在黄鳝养殖池里套养泥鳅,还可减少黄鳝疾病。
(二)海水养殖技术
以下主要以养殖滩涂青蛤与泥螺混养技术为要点介绍海水养殖技术。
1.滩涂条件
根据青蛤、泥螺的生态习性,养殖场地应选择在沙泥底质、潮流畅通、地势平坦、水质清新富含底栖硅藻和有机碎屑较丰富的潮间带滩涂,以高潮带中下区到中潮带为好,尤以咸淡水交汇处滩涂更佳。
2.滩面整理
一是整理滩面,清除养殖区内的敌害性螺类、蟹类等。二是在滩涂养殖区域周围设置围栏,栏高50厘米,网目1.8~2.0厘米,以防敌害、防践踏、防逃、防偷。
3.苗种放养
青蛤苗种选择本地区中间培育的,规格700—800粒/千克,个体整齐,体表光泽,无损伤。播苗密度40千克/亩(2.8万一3.2万粒/亩),运输放养以阴天为宜,确保潜沙率达85%以上。泥螺苗种选择本海区的当年产天然苗种,规格以每千克3000粒右为宜,放养密度通常为每平方米80粒左右;播苗方法用小脸盘盛少量苗种,加入少量海水,用手轻轻地均匀撒播于养殖滩涂上。
水产养殖需要的技术有哪些 以及具体实例
4.养殖管理
青蛤、泥螺养成期间管理工作主要防灾、防害、防逃、防偷等。 在养成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台风季节要及时疏散上堆的苗种,以减少损失,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抽样测定
每半月随机取样进行生物学测定一次,根据生长状况与成活率情况采取分苗或补苗等相应技术措施。
6.采收
青蛤壳长达到3.5厘米就可收获。一般采捕旺季是在春、秋两季,尤以秋季为宜。泥螺的养殖周期较短,一般放苗后经3个月养殖即可达到每千克250粒左右的商品规格。收获方法以人工收获为主。
8. 水产品养殖流程图
需要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9. 水产品养殖流程表
做海鲜生意入门须知
每天都有很多人前来本店咨询如何入行干海鲜——做海鲜配送或者开海鲜酒楼、大排档。
这不仅因为海鲜生意有很好的利润,海鲜火不火还代表着一个地区餐饮的水准。随着保活技术和设备的改进以及高速公路不断向腹地延伸,让内陆大城市普通百姓像海边人一样吃到活海鲜已经逐步成为现实。现总结几年的相关问题解答,供有同样想法的朋友参考。
对于小资金新入行者(10万左右资金)
一、货源
不要在一开始就寻找产地货源
海鲜运输有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运的越少,成本越高,且越不容易活。
这个应该很容易理解,运的多就可以空间大,水体大,充氧,制冷,全跟上,成活率就高。相对运输成本就下来了。
即使你知道了海鲜的出产地,资金小你就会面临两难选择,运的多担心卖不出去,运的太少单价就太贵了。
所以我们这么多年的经验是,请先不要做寻找货源这方面的研究。浪费精力,也没有收益。
找最近的批发市场进货
那么应该怎么样呢?就是借势。找你周边最近的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市借势。如果你离得很远那么恭喜你,这里就是一张白纸,就是你大展身手的地方。但是记住,做开拓者,往往会比后来者付出更多的学费。如果您离得很近,也恭喜您,也许已经有人在干了,你也有了可以学习借鉴进而超越他的机会了。
二、考察市场
明白了以上的道理,您就可以动手了。(这里特别提醒您,不要坐在办公室研究,那样您可能就慢好几步了)
首先建议你了解一下当地的市场,最好的办法就是约上几个懂酒店(起码懂商业)的朋友去当地有名的酒楼吃几次,吃地时候留点心,看看有没有海鲜,有的话,看看什么品种被反复推荐,什么品种被摆在显眼位置,记下价格,回去好做预算。吃几次后,能不能干,好不好干,您就差不多有数了。
第二件要做的事就是,去最大的农贸市场转转,一般没有海鲜专业市场的城市,都会在大型农贸市场里有水产摊位,带个相机,看看品种,问问价格,聊聊不同季节,海鲜品种的变化等。离开当地市场就可以去离得最近的中心城市和省城看看了。因为出门在外,预算比较大,建议多看、少吃。哈哈。还有一点特别要注意,做海鲜比较辛苦,市场一般天不亮就开市了,太阳出来也基本散了,爱睡懒觉的就别打干这行的主意了。
三、起步
经过以上考察,你基本知道了目前当地主打品种的行情了,建议从最抢手的货入手,赚得不多但不会有风险,也可以体会一下做海鲜什么感觉,开始不要弄的太杂,宁肯做一个品种的大户,也不要什么都有,什么都没深度。也不要总想弄些偏门,等你有点实力和名气再出手不迟。因为你想的妙计,也许别人都试过而且失败了。
四、小结
好了,总结一下。任何行业,你做的大就可以吩咐别人按你的习惯走,你可以要求他来提货,也可以要求他送货,反之你就要辛苦进货甚至要去抢头水,然后再按人家的吩咐送到指定地点。现在大城市的大酒店有专业的海鲜配送公司服务。也有大的货源专门有车送货到各地批发市场。根据自己的资金和实力,做好自己的环节,慢慢的你就会成为这个行业的佼佼者。基本规律是高档海鲜空运,活运为主,主要出现在高档酒店的餐桌上。比较早,比较深的进入内陆大城市。价格昂贵。没有量。中低档海鲜过去由于运输时间长,又不值得空运,基本运不到内陆城市,但普通老百姓都可以消费,需求量大。目前火车提速,高速公路相继建成,使很多中低档品种可以进入内陆城市,海鲜行业也出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
10. 水产养殖操作规程
9.5.1 遥感解译 9.5.1.1 遥感数据准备 为满足工作目标及工作比例尺的要求,选择TM数据为遥感解译的主要数据源。可选择工作区多个时相的TM数据,以满足遥感解译的多时相对比要求。 9.5.1.2 数据处理 利用ENVI、ERMAPPER等图形图像处理软件,对TM和IRS数据进行几何纠正、辐射纠正和配准,以消除几何畸变和辐射畸变,进而为影像与影像、影像与地形图、其他专题图件的匹配和影像图的制作等创造条件,也为遥感信息自动提取、分类统计做好准备。 (1)几何校正多项式运算 为了消除遥感数据的几何畸变,确保分析研究结果的准确性,航空及航天遥感数据均需进行几何纠正。
遥感图像几何校正一般采用间接法处理,即根据控制点解算出校正多项式系数,建立起控制点的地图空间和图像空间之间的坐标变换函数式。
校正技术路线是在粗加工的遥感图像与地图上,对整个像幅,按控制点的选取规则选择控制点对,分别读出地图上或参考图像上的坐标(x, y)和被校正遥感图像上的行列号(u,v),则图像数据坐标(u,v)与地图坐标(x,y)之间的函数关系式: u=F(x,y) v=G(x,y) 这个关系式通常用一个多项式来表示: 海南岛东北部生态环境地质 式中:ui,vi为第i点的图像坐标(行列号);xi,yi为第i点对应的地面坐标(可以是经纬度坐标,也可以是大地坐标);an,bn,n=1,2,3,…为多项式系数。 用上述控制点坐标,按最小二乘法求出多项式的系数,利用求得的系数和确定了的坐标换算函数式对全区进行坐标变换,即根据变换函数解算每个像元的空间位置,以达到校正的目的。
(2)选取地面控制点 选取地面控制点是几何校正中最重要的一步,它的精度将直接影响整个数据空间的校正精度,影响将来的点位精度和面积精度。我们采用如下原则:
一是地面控制点均匀地分布在图像内,没有稀疏稠密之感;
二是控制点在图像上有明显的、精确定位的识别标志,以保证空间配准精度;
三是控制点有一定数量的保证。对于图像与地图的校正,有15对控制点就能满足校正精度,同时也能保证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遥感数据量很大,除了选择合适数量的控制点能保证运行速度外,如何提高坐标变换的速度和在微机上实现大幅面的几何校正,是几何校正的中心问题。
卫星每次过境,有一定的偏移和旋转,即使地面站经过高斯-克吕格地图投影粗校正,粗加工的遥感图像还是偏离正北方向一个角度。
相同的景位不同的过境时间有较大的偏移,目前,由于卫星本身的原因,这个偏离角和偏移程度愈来愈大,致使图像与图像之间的配准、图像与地图的校正均有较大的旋转和平移工作量。
(3)选取采样方法 几何校正的最后一步是重采样。经变换定位后的像元在图像中分布是不均匀的,需要建立起图像的新格网,对每个图像按一定的规则进行灰度插值计算来重新赋值,构成新的图像矩阵,应当看到,重采样对分类精度和图像信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像元是一个复合信息,是一种综合亮度信息。虽然对像元亮度值重采样作为新的校正点的亮度值,像元是被校正了,但其复合信息或综合亮度系数也有所变化,信息也相应的有所变化。
因此,问题是选取何种采样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变化。
采样方法较多,但最常用的是最邻近法——将最邻近的光谱强度赋予新的各网点;双线性内插法—从邻近4个点进行内插;三次卷积内插法—从周围16个点进行3次卷积内插。
为了更好地保留原信息,尽量避免新混合像元的增加,从以上3个重采样的方法上看,后两种方法需要周围多个像元参与内插,得到新的亮度值,从而产生新的混合像元,而最邻近法只是将最邻近强度的光谱值赋予新点,没有运算而只是移动,没有产生新的混合像元,最邻近法对分类精度和图像信息产生最少的影响,是几何校正重采样的可靠方法。 9.5.1.3 影像图制作 (1)彩色合成处理 TM图像数据共有7个波段,它们对各种地物信息的敏感度不尽相同,其中第6波段(TM6)属热红外波段,因其分辨率较低,没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参与彩色合成处理,通常是从其余6个波段中选出3个波段进行彩色合成,可以得到20种组合方案。为了满足遥感应用研究的需要,提供最丰富的有用信息,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最佳波段组合。最佳波段选择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实验对比法,通过多种组合图像处理,根据目视解译效果确定最佳组合方案;二是统计分析法,从波段反映的信息域宽度、波段间相关性、波段组合数据子集熵值等几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价。其中覆盖波谱范围最宽、信息熵最好、彼此相关性最小的3个波段一般是最佳波段组合。实验表明TM5.4.3波段组合信息量最大,该波段组合图像对近红外强反射的植被呈绿色,对近红外波段强吸收的水体呈深蓝色和蓝黑色,岩石、土壤呈褐色或红褐色,白云呈白色,很近似于自然彩色的效果。因此,也被称为模拟天然彩色。选择TM5.4.3(R.G.B)波段组合进行彩色合成处理,该图像色调明快,反差适中,图像清晰,可提取的信息量丰富,解译效果很好。 (2)图像数字镶嵌处理 图像数字镶嵌处理方法:一幅高质量的遥感镶嵌图像应具备3个基本条件:信息丰富;色调和谐,浑然一体;镶嵌几何精度高。为满足这些条件,理想的做法是选择那些几何畸变小、图像质量高(无噪声、无云)、成像时间相同或相近的图像。事实上通常这种理想选择是很难实现的。由于时间、季节不同,人为活动造成地物景观的变化,几景图像无论在色调、纹理乃至地物内容上都会有变化,由此给图像镶嵌带来很大困难。我们采用了自己研究的数字镶嵌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其具体措施如下:① 最佳波段组合和彩色合成方案选择。根据前面所述,我们选择了TM5.4.3(R.G.B)波段组合,这里不再赘述。②采样间隔为全分辨率的1 ×1像元采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不丢失原始记录信息。③图像预处理。为保证图像质量,在镶嵌前对4景图像进行逐波段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去条带、去噪声处理,并进行波段之间的几何配准。④一级色调匹配,为保证4景图像色调基本协调一致,首先在相邻图像之间进行直方图匹配,以一景图像像元灰度的均值和方差为参考标准,变换另一景图像像元灰度值,使它的均值、方差趋近,使色调接近于一致。⑤几何配准。传感器固有的扫描误差、平台飞行姿态变化和卫星轨道的偏移往往造成相邻轨道间图像的几何畸变,导致相邻图像重叠区的不配准。为此,在相邻图形重叠区内选择相同地物作为控制点,以所选控制点为基准进行追踪镶嵌,从而达到几何配准的目的。⑥最佳拼接点的选择。尽管各项处理都做得很好,由于相邻图像灰度值差异的存在很难消除接缝现象,为此,在拼接时要设法避开那些图像上灰度值差异比较大的部位,寻找灰度值最小的部位进行拼接,这样就有可能消除接缝现象。为此,采用一个滑动窗口在图像重叠区内逐线、逐像元地进行搜索,寻找灰度值差异最小的像元作为拼接点,从而使接缝现象得到最大改善。⑦二级色调匹配。通过进一步的圆滑处理,可以进一步消除经过一级色调匹配后拼接点两侧规定范围内残存的灰度差异,使接缝现象得到进一步改善。 镶嵌图像的生成和镶嵌几何精度评价:镶嵌图像几何精度取决于两景被镶嵌相邻图像重叠区上的控制点的选择精度。为了评价镶嵌图像的几何精度,我们随机选择几个子区,分别在原始图像和镶嵌图像上确定出相同的地物点,共选出40个同名地物点,根据它们的坐标值,计算出均方误差。 (3)图像编辑与输出 使用NEVI及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对图面进行色彩调整、反差调整、饱和度调整,并经过注记整饰过程,使整幅图像色调一致、协调美观。其后,使用高精度的数字图像输出设备—H.P Designjet 5500 PS 5000RS型激光数码成像仪输出图像,保证了输出图像的几何精度和质量。 9.5.1.4 图像增强处理与信息提取 在进行图像解译过程中,为了提高图像的可解译性,达到提取某些有用信息的目的,我们做了以下图像增强处理。 (1)比值图像处理 利用同一地物在不同波段内光谱反射亮度值的差异,用一个波段的像元值除以另外一个波段的相应像元值,得到一幅新的图像。比值处理后灰度值最黑、最白的部分说明两个波段间光谱反射差别最大。处理后的图像,对于同一地物具有相同的比值,与日照无关,因此可以消除阴影影响。达到提取同类地物的目的。处理的TM5、4、3三个波段合成的假彩色图像,白色部分反映了沙化土地,绿色部分显示植被,蓝黑色为水体。 (2)阈值处理 对于经过线形拉伸、对数变换处理的图像或原始图像,利用直方图,选取与沙化土地有关的亮度信息,赋予一定的阈值,经处理后得到的图像更加突出了沙漠化土地类型,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9.5.1.5 遥感解译 (1)遥感图像解译原则 应用遥感技术进行生态地质研究,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图像解译和计算机图像处理,进行信息提取,并以线划、图形符号、文字注记等形式对各种生态地质问题的类型、性质、质量及其在空间的位置、分布规律加以描述,从而将遥感图像转化成各种类型的专业图件。 遥感影像特征识别:影像特征是识别区分各种地面物体的直接标志,主要有色调(或颜色)、形状、大小、影纹、图案、阴影、相关位置等在图像上可以直接观察测量的影像特征。某种地物解释标志的建立,往往需要根据影像波谱特征、成像季节、成像时间、各种直接标志的组合关系和野外实地验证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 遥感图像解译原则:①影像特征综合分析。从成像原理、波谱特征、成像季节、成像时间、影像标志组合及关键解译标志等方面综合加以分析,尽量排除多解性。②从已知到未知,以进一步提高解译的可信度。③室内解译与实地调查验证相结合,影响分析与野外取样分析结果相结合,去伪存真,以揭示影像的含义。④目视解译与计算机图像处理相结合,加强图像信息增强处理与信息提取,以体现方法手段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遥感图像解译方法:①直接解译法。根据不同资源类型在图像上的直观影像特征,抓住其主要解译标志,经对比分析,确定地物的具体类型。②逻辑推理法。根据影像标志及其周围相关的地物影像特征进行逻辑推理判断,从而达到识别具体地物的目的。③多元信息对比方法。通过多时相遥感图像对比,遥感图像与相关专业图件、相关文字资料对比,以达到对解译目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目的。 (2)遥感解译标志 由于热带地区植被茂密,植物的区域性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质地貌部位。可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植被等诸多因素,并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野外实地调查情况,针对多时相的TM遥感影像建立多种要素的遥感解译标志。 ①生态地质背景单元的解译标志: 花岗岩中山雨林区:暗绿色,色彩均匀,呈环形、椭圆形沿山峰、山脊分布,冲沟稀疏。 花岗岩低山雨林区:深绿色,色彩较均匀,环绕山峰山脊分布,呈现稀疏的小斑块状,高程较低处小冲沟开始发育。 花岗岩—砂页岩低山丘陵稀疏灌丛区:浅绿色,时见有呈树枝状、不规则状的浅紫、浅白色斑块,树枝水系发育,小冲沟发育一般。 花岗岩—砂页岩低山丘陵草原区:绿色、深绿色,分布有较多浅紫色的细斑块,地形起伏较小,冲沟不发育。 砂砾层台地草原区:浅紫色、绿色、白色相杂,形成不规则的花斑状,平行树枝状水系。 花岗岩丘陵灌木草丛区:浅绿色,大量浅紫色、白色花斑,小冲沟发育。 花岗岩低山丘陵人工林区:绿色,其上多见暗绿色和浅紫色两种小斑块,冲沟稀疏且不规则。 花岗岩低丘经济林园区:绿、深绿色,多见暗色斑块,另有少量浅白色斑块,树枝状水系,冲沟不发育。 玄武岩—砂砾层台地经济林园区:深绿色,以极为规则的细小网格状为明显特征,多围绕水库四周分布。 花岗岩丘陵耕作区:绿色为主,杂有浅紫、浅白等色,细小的花斑状影纹,浅紫色,常呈蠕虫状沿小河沟展布,不规则的树枝状水系,小冲沟延伸较长。 玄武岩—砂砾层台地平原耕作区:以浅绿、绿色为主,杂有大量浅紫、浅白色斑块,时呈较为规则的细网格状或斑点状、斑块状等,水系差异较大。 河流冲积平原区:浅绿色和蓝色为主,在河流两侧或河口分布处。 ②地物的遥感解译标志: 河流、湖泊:呈黑色,河流为曲线形,湖泊为不规则的斑块。 道路:白色的规则的直线或曲线。 村镇:浅紫红色,其周围多浅色斑点,呈极细小不清晰的网格状,与交通线相连。 农田及种植区:浅绿色,基本上有规则地分布在村镇周围。 水产养殖区:呈深黑色,被一些较规则的构筑物所间隔。 山区:被植物所覆盖,呈绿色,在其间可看到阴影。 沙滩(海滩、河滩):呈白色或黄白色,带状分布。 冲沟:黑白相间,呈树枝状、面状分布。 滨岸防护林带:深绿色,沿海岸带分布,杂有少量方形的浅色斑块。 红树林带:暗绿色,分布于滨岸港湾低处,表面色彩均匀,面积小,其内多蛇形小河道。 ③重点问题的遥感解译标志: 水土流失区:浅绿色为主,其上分布有大量浅白色、浅紫红色斑块,呈花斑状图案,其中尤以白色斑块(无植被区)大且具不规则形状而区别于耕作地,白色斑块多在小冲沟处发育。 沙漠化区:由于沙地的反射率极高,沙化区呈十分特征的白色,仔细观察为大小不一的白色斑块聚集而成。呈斑点状图案分布于沿海。 林地退化区:绿色色调偏淡,且在绿色背景上出现较多浅紫色、紫色、白色斑块。 海岸侵蚀区:海岸线呈十分特征的向大陆方向凹进的弧形,岸线平滑,海水与陆地之间具白色细线(沿岸沙滩反射率高)分隔。 (3)野外调查与验证 野外调查与验证包括:初期野外踏勘、建立解译标志和后期实地验证两个阶段。 各个课题经过设计评审,明确调查研究内容后,在取得图像资料和进行室内初步解译的基础上,进行野外初步踏勘,目的是熟悉地理、地质环境,了解区域地质、环境地质概况及统一认识,建立解译标志,为室内图像解译和解译图的编制奠定基础。 野外检查验证工作,在室内图像解译草图编制的基础上,对重点生态环境地质问题、尚未明确的解译对象进行现场调查验证和采样工作,通过调查进一步明确各种解译标志,补充完善解译图件。 (4)专题图制作 图像比例尺:遥感解译所使用的卫星影像和野外使用的地形图的比例尺是一致的,均为1∶10万。专题图件的编制一般以影像解译为依据,以地形图为载体,在微机上使用特定的软件将解译内容转绘到1∶10万的地理底图上。而对于局部地区所进行的稍大比例尺的内容解译则依照1∶5万的卫星影像图进行。 卫星影像图的制作:卫星遥感影像图以形象、直观、信息量丰富而作为各种研究内容的解译标志,同时也是了解掌握全区面貌宏观的资料。选用多个时相(至少二个)的多景TM数据,制作1∶10万卫星遥感影像图和重点地区1∶5万的卫星影像图。 计算机辅助编制解译图:为了使遥感解译成果图件规格化、系列化和信息化,建议采用Map-GIS系统,对遥感生态地质解译内容进行计算机成图,建立相应的图形文件,为上述成果图件的再利用提供方便。采用该系统成图的过程中分别对地理底图和各种生态地质问题的解译图件分层进行数字化。形成多层数据文件,并在此基础上编辑成工作区生态地质遥感图。 9.5.2 区域生态环境地质野外调查 区域生态环境地质野外调查是生态环境地质各项内容的野外综合填图,其方法及技术要求可参考《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第一稿)、中国地质调查局《1∶25万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宜在开展过同等比例尺的区域地质、区域水工环地质调查的地区开展,在此基础上采用编测结合的方法,重点调查地貌形态、第四纪地质、环境地质、土壤地质环境、旅游地质、地质灾害等内容,将调查内容绘制在地形图上,为最终生态环境地质成果编制提供资料。 野外调查前应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开展遥感解译工作,了解测区的生态环境地质概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重点突出、目的明确的野外填图。 9.5.2.1 填图比例尺 1∶25万生态环境地质调查手图宜采用1∶5万地形图。在实际工作中曾采用1∶10万地形图作为野外手图,由于精度低一级,地形、地物与实地相对比存在偏差,也不利于野外路线调查。 9.5.2.2 生态地质填图单位的划分 经过综合考虑,本次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采用地形地貌、岩性、植被种类三大要素组成一个生态环境地质单元,其中地形地貌为第一要素、岩性为第二要素、植被为第三要素,如某一单元,各要素组合起来命名为花岗岩低山雨林区。某一生态环境地质单元反映了自然气候、地质构造、人为活动等因素。 9.5.2.3 调查点线精度的确定 调查点、线精度: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不搞平均布点,在遥感解译查明区域生态环境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在重点地区开展重点调查工作,以查明生态环境地质状况为目的。原则上,每一种生态环境地质单元必须有调查点控制,面上调查点精度平原区每100km 2 有1~2个、山地丘陵区每100km 2 有2~3个。调查路线一般以垂直地貌界线的穿越法为主,追索法为辅。 9.5.2.4 生态地质剖面的绘制 生态环境地质剖面应垂直于生态环境地质单元、地貌界线,并尽可能穿越测区的不同地貌、生态环境地质单元。剖面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长线与短线相结合。剖面反映了地质、地貌、植物、土壤、土地利用状况等。要求全测区至少有2~3条控制性生态环境地质剖面,重点区测绘大比例尺的生态环境地质剖面。 9.5.3 土壤养分与地球化学调查 土壤养分与地球化学元素含量构成了土壤的农业基本特征,是生态环境地质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查内容与生态环境地质野外调查同步开展,其调查方法及技术要求可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第一稿)的相关要求进行。由于热带地区雨量充足,坡残积层、风化层较厚,土壤的淋溶作用强烈,土壤环境的调查有别于其他地区。 9.5.3.1 土壤养分调查 土壤养分调查是通过布点采样测试开展的。土壤养分分布于土壤的O层或A层,深度一般为0~30cm,也即土壤的第二环境层。热带地区由于淋溶强烈,养分的分布层比一般地区略深,取样深度可适当加深。 土壤养分分析项目:有机质、铵态氮、硝态氮、有效P、速效K、缓效K、有效S、有效Si、有效B、有效Mo、有效Cu、有效Fe、有效Zn、有效Mn、有效Ca、有效Na、有效Mg、有效Li。可根据实际调查的需要增减分析项目。 9.5.3.2 土壤地球化学调查 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应与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调查紧密结合,以为生态环境地质(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医学环境)基础研究提供某些基础地球化学资料为目的。土壤化探调查应分层取样,第二环境层代表现状,第一环境层代表背景。由于热带地区淋溶作用较强,取样深度可适当加深。 土壤地球化学分析项目:硅、铝、铁、钙、镁、钛、钾、钠、锰、磷、铜、铅、锌、铬、镍、钴、钒、锶、钡、钨、硼、钼、氟、镉、铍、砷、锑、铋、氯、汞、硫、氮、硒、锂、pH 值。可根据实际调查的需要增减分析项目,选择对环境植物和环境有益和有害的元素,分析其有效态。 9.5.3.3 土壤调查采样要求 土壤样可采取单点样或多点混合样。多点混合样的测定值相当于多个点分别测定的平均值,更具有代表性,建议采用该种方法取样。各采样点的取土深度及重量应均匀一致,土样上、下层的比例也要相同。采样工具为洛阳铲或锄头。 每个混合样取1kg左右。如果采样点太多而使混合样太多时,可以把全部土样放在盘子或塑料布上,用手捏碎混匀,用四分法淘汰。四分法的方法是:将采集的土壤样品弄碎,混合均匀,铺成四方形,划分成如田字形的4份,保留对角的两份土样,混匀后留作样品,而把另外两份弃去。如果一次分取后仍嫌土样太多,可再次4分,直到重量1kg为止。土样可用布袋或广口塑料瓶盛装,在布袋或塑料瓶内、外各备一张标签,用铅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采样深度、土壤名称、编号及采样人等。与此同时,根据土壤调查要求,做好采样点土壤剖面的相关描述。 9.5.3.4 采样精度要求 1∶25万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养分及化探样的采取以土壤单元(土壤亚类)为取样控制单位,取样点应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点相结合,如果土壤单元(土壤亚类)的面积较大,则采样点的精度要求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点的精度要求相一致,即每100km 2的采样点控制在1~3个为宜,且每种土壤类型至少有1个土壤样。在土壤样中采取密码样5%,进行质量监测。 9.5.4 岩矿测试 土壤有效态分析参见林业土壤分析、农业化学、农业地质、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和专著。各项评价参数和各种“浸提”办法、测试技术也有很多,针对不同的工作目的和工作对象。根据目标地球化学样品区域调查需要,参照国家标准和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程”及其他有关资料,选择了以林业土壤分析方法国家标准(现改为行业标准)和(农业)土壤化学分析专著为蓝本的土壤有效态基本分析方法。 土壤主要养分全量分析,除腐殖质外,都有现成的标准分析方法。常规元素的分析方法按1∶20万区域地质调查的分析方法。 土壤有效态及主要养分全量分析方法,详见表9.4,方法检出限见表9.5。 表9.4 土壤有效态及主要养分全量分析方法表 表9.5 土壤有效态及主要养分全量分析方法检出限表 9.5.5 其他调查方法 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内容广泛,只有应用多种调查方法才能较全面地调查评估测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本次琼海幅生态环境地质调查根据海南岛东北部的热带生态地质特点,在基本了解测区生态环境地质概况的基础上,重点调查了对测区影响较大的几种生态环境地质问题及土壤环境,采用的方法不够全面,可根据生态环境地质的调查内容,采用地球物理勘探、钻探等重要方法。此外,本次琼海幅调查根据自然生态特点、人类活动强度进行分区调查,突出了各分区的重点问题,如划分为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区、海岸带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区、热带雨林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区、热带农业(作物)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区。 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区侧重于调查城市供水水文地质特征,岩土体工程地质与稳定性,环境地质条件与问题;地震与火山、地面变形,海洋动力灾害等地质灾害;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经济发展与资源的关系;废水、废气、垃圾对环境地质的影响。 海岸带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区位于多年平均高潮线往内陆10~20km的范围内,该区侧重于调查第四纪地质特征、河道变迁、海岸变迁、环境地质问题;滨海旅游地质资源、潮间带地貌、红树林生态环境地质;供水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农业地质问题。 热带雨林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区侧重于调查热带雨林物种、分布范围;雨林生长区地质背景;热带雨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水土流失、崩塌与环境地质灾害。 热带农业(作物)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区侧重于调查热带农业、作物资源;第四纪地质及地貌,土壤类型、地球化学背景及土壤养分状况;农业水文地质条件;农业地表水资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农业灌溉水资源污染、土壤污染;作物养分与土壤养分的相互关系。
11. 水产养殖流程图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