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死了养殖场怎么办(养猪场处理死猪)

养殖吧 2022-12-04 09:56 编辑:admin 77阅读

1. 养猪场处理死猪

猪场死猪不宜存放,一般都要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如下:

一是湿法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二是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三是利用干化机化制,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四是高温处理。猪场不准出售病猪、死猪。

2. 养猪场死猪原因

猪厂老死猪,得看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疾病还是管理不善,还是生物防疫出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改正。

3. 养猪场死猪无害化处理

禽畜养殖管理在政府单位是属于畜牲渔业局的管理职能,现在已并入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乡镇里也有畜牧畜医站,专门负责对本辖区禽畜的养殖户进行技术指导,优化禽畜养殖品质,严格对禽畜的疫情进行管控和监测。

如果本辖发生禽畜(死猪,死鸡等)死亡现象,该局的动监所会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检测,并指导做好死体的处理,严防大范围病死猪的发生。

4. 养猪场处理死猪流程

一般是叫作生猪无害化处理厂。

5. 养猪场处理死猪违法吗

乱丢死猪违反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乱丢死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6. 养猪场处理死猪的方法

一、化尸池

适用于小型生猪养殖场。自建式化尸池是一个密封体,池顶上具有斜式投料口,投料口上配密封盖。“化尸池”内放有强酸强碱等腐化杀菌物质,生猪死亡后经投料口投至池中,密闭深埋直至完全腐化。优点:处理简便、危害小、成本低。缺点:防渗、防漏、防臭性能不佳,对土壤及地下水存在污染风险。容积有限,一旦处理量变大,不能胜任。

二、焚烧炉

适用于大型生猪养殖场。注入燃料,接通电源,启动助燃开关,炉内温度达到自燃温度后,将病死猪投入炉中,关闭助燃开关,启动自燃开关,直至完全碳化为止。碳化物选择远离水源、远离居民区地点深埋。优点:无异味、无恶臭,处理效率高。缺点:机械结构复杂,使用维护费用高。

三、发酵堆肥法

目前在美国中西部地区比较普遍,适合在我国推广应用。在密闭环境中,通过高温灭菌,配合好氧生物降解,处理病死猪尸体,转化为可产生优质有机肥原料。优点:所有微生物均自然生长,除动物尸体和填充料外不需要任何添加物;简单易学,易管理;投入及运营费用低廉;大小型养殖场均适合;变废为宝,环保,资源循环利用。

7. 猪场处理死猪方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对各镇(街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按规定落实各镇(街道)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县公安局负责各类重大病死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强化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生猪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用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

保险机构负责全县生猪按政策进行投保,并对参保生猪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赔付。

8. 猪场死猪处理流程

通过对死猪、异常猪、正常猪群采样、检测、及时对现场猪群进行疾病诊断,监测猪群健康状况。

二、物资准备

1. 一次性注射器(5mL),10 毫升抗凝管,酒精棉球若干(采集血样)

2. 2mL 离心管,棉签(2 支/头),500mL 生理盐水(采集唾液)

3. 10mL 离心管,淋巴取样器(1 支/头),500mL 生理盐水,酒精棉球若干(采集淋巴)

4. 解剖刀柄(1 把),解剖刀片(1 包)(采集组织样品)

以上物资根据采样需要进行选择。

5. 一次性手套若干双,乳胶手套若干双,防护服若干套、水鞋(1 套/人), 保定绳(1 条/头),记号笔 1 支

6. 带冰袋采样泡沫箱/车载冰箱(1 个),3%烧碱消毒桶(1 个),1:200 卫可消毒桶(1 个),高于 70 度水温消毒桶(1 个),75%酒精(500mL),生石灰若干

三、操作步骤

1、活猪采样

(1) 保定绳用水温>70 摄氏度的消毒桶先浸泡 10 分钟;

(2) 采样人员穿上干净工作服和消毒干净的水鞋,带上乳胶手套,外套一次性防护服;

(3) 人员脚踏 3%烧碱消毒桶,进入栏舍;

(4) 采样方法:

①血液采样:

30Kg 以下猪只仰卧保定,30Kg以上猪只保定绳保定,让猪的胸前凹窝充分暴露,待猪稳定,另一人用一次性注射器朝右侧胸前凹窝最低处,垂直凹窝处进针,采血 3-5mL,收集于抗凝管;采样完毕,术部用酒精棉球进行消毒;解除保定。

9. 猪厂死猪处理

在疾病诊断工作中,病死猪的剖检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剖检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种猪及50千克以上猪只,头头剖检,并送检;病死仔猪,50%剖检,视情况送检;保育舍病死猪,头头剖检,并送检;较大数量病猪出现,应及时活猪剖检。剖检应有记录。

(2)病猪解剖应在指定地点,不能随地解剖。所有死猪病理样本、胎衣、死胎等都应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投入尸体坑或焚烧,绝不能随处乱扔乱埋。否则,容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影响其他正常猪群的健康生长。

①尸体坑掩埋:病死猪只不能直接埋入土壤中,因为这样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深埋时应当建立用水泥板或砖块砌成的专用深坑。

②焚烧处理:对病死猪进行焚烧处理是一种常用的方法。以煤或油为燃料,在高温焚烧炉内将病死猪烧成灰烬,可以避免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问题。但这种方法常常会产生大量臭气而且消耗燃料较多,处理成本较高。因此,在选择焚烧炉时,应注意其燃烧效率,而且最好有二次燃烧装置,以清除臭气。

(3)兽医及饲养员在处理完病死猪后,立即将被污染的衣服和鞋帽等在生产区内就地进行严格的消毒或生产区外销毁处理。消毒后的衣物只能在生产区外使用,不得再次穿进生产区。

(4)猪场无论何种因素造成的死亡,都要有兽医人员出具死亡证明,逐头解剖死亡猪只,检查死亡原因,必要时进行实验室诊断,以便及时了解全场疫病动态。送检时要把流行病学情况、剖检记录一并送化验室。

10. 猪场死猪处理池

    首先个人感觉,现在建造猪场一定要有规模化,也就是建造大场,这样在养殖管理,饲料供应,免疫防控等一系列工作都可以做到规范化,这样对你的养殖收益等方面会有更大的保障,而且,大规模的养殖场国家也会大力支持并补贴,在多个方面都有很大的益处。下面我们介绍猪场的建设和相应设备的配置。

猪场场址关系到猪场的小气候状况和防疫工作效果,同 时猪场会产生一定量的污物和许多有害气体,对环境污染比 较严重。因此,猪场建设之前,要事先选择好场地,对其选 择的场地要进行位置、地势、地形、水源、水质、土壤、风 向、交通、电力、防疫等考察,以便于进行伺养管理和防止 环境污染。

    (1) 猪场选址原则①远离村镇、交通要道、其他畜牧 场3千米以上;②远离屠宰场、化工厂及其他污染源; ③向阳避风,地势高燥,通风良好,水电充足(万头猪场日 用水量约100吨),水质好,排水方便,交通较方便。

  最好 配套有鱼塘、果林或耕地。(2) 猪场布局主要为三区一生活管理区、生产配套 区(饲料车间、仓库、兽医室、更衣室等)、生产区,生产 区按配种舍、怀孕舍、保育舍、生长舍、育肥舍、装猪台, 从上风向下风方向排列。

    配种舍要设有运动场。生产区三点 式:种猪繁殖区、保育区、育肥区相对独立,相距500米以 上。防疫环境与生物安全:猪场大门需设消毒池,并配备消 毒机,进行车辆消毒;设人员消毒通道,进入人员登记、消 毒。

  猪场周围禁止放牧,最好设围墙和防疫沟。(3) 猪舍设计最重要的原则——产房、保育舍分单元 全进全出设计;猪栏规格与数量的计算;先有生产指标、流 程,后有猪舍及猪栏设计;一般以伺养500头基础母猪,年 出栏1万头商品猪的生产线,按每头母猪平均年产2。

     2窝计 算,则每年可繁殖1100窝,即每周配种24头(配种分娩 率85%),每周应产20〜21胎。产房6个单元。(如果哺乳 期3周、仔猪断奶后原栏饲养1周,临产母猪1周、空栏 1周),每个单元20个产床。

  保育5个单元(如果保育期 4周、空栏1周),每个单元10个保育床。  生长育肥16个单 元(如果生长期15周、机动1周),每个单元10个育肥床。

11. 养猪场处理死猪的冷库

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四)促进生产加快恢复。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六)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八)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九)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国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十一)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各地区要创新培训形式,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改进设施装备条件。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十二)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加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投入,推动核心育种场建设与生猪产能相适应,支持地方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地方猪种保护与开发。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积极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促生长抗菌药物退出计划,研发和推广替代产品。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十三)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十四)加大对生猪主产区支持力度。统筹资源环境条件,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鼓励生猪主销省份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保障作用,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十六)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十八)加快屠宰行业提挡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九)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加强大区域内生猪产销衔接,生猪主销省份要主动与主产省份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现大区域内供需大体平衡,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二十)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

六、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区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