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养殖项目(内蒙古养殖业扶持政策)

养殖吧 2022-12-28 04:25 编辑:admin 309阅读

1. 内蒙古养殖业扶持政策

申请养殖补助一般是向畜牧局提出申请,到地方财政领取补贴,我就是养殖的,我养殖肉羊二十多年了,我们这里就是养殖领取补贴的,结交爱好养殖的朋友交流养殖和饲养技术,真诚交友,非诚勿扰。

2. 内蒙古养殖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一、生猪养殖补贴

国家补贴针对的还是规模养猪企业,这样,可以稳定猪肉供应市场,避免市场出现大起大落,因为我国是猪肉消费大国,猪肉价格的高低牵动着千家万户人的心,所以,稳定猪肉价格成为了我国比较重要的工作,为此,国家也对规模养猪企业进行了补贴,看看你家养猪场可以补贴多少?

1、生猪养殖补贴

养猪规模在500头以上900头以内的,可以申请补贴资金20万元。

养猪规模在1000头以上1999头以内的,可以申请补贴资金40万元。

养猪规模在2000头以上2999头以内的,可以申请补贴资金60万元。

养猪规模在3000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补贴资金80万元。

2、生猪养殖圈舍补贴

国家除了对生猪进行补贴外,也对生猪养殖圈舍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也和养猪规模有关。

圈舍补贴按照40元/㎡进行补贴。

种猪补贴按照400-600元/头进行补贴。

粪污处理补贴按照沼气池大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50元/㎡。

贷款国家按照50%的标准贴息。

各个地方的不同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地方标准到消防部门咨询。

二、肉羊养殖补贴

肉羊补贴主要还是在内蒙古、新疆等养殖面积大,养殖数量也比较大的地区,一般情况下,只要存栏能繁母羊达到250只以上,就可以进行补贴,或者年出栏肉羊在500只以上的养殖户都可以拿到补贴。

1、、养殖补贴

对于内蒙古等养殖区,出栏能繁母羊达到400只以上,就可以进行补贴,或者年出栏肉羊达到1000只以上的养殖户,就可以申请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养殖规模300只以上,国家按照10-15万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500以上的,国家按照20-25万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上的,国家按照50万进行补贴。

2、示范养殖补贴

市级养羊示范养殖场申请补贴为10-30万;

省级养羊示范养殖场申请补贴为30-80万;

更高级别的养羊示范养殖场申请补贴为80-200万。

3、优良品种补贴

优良品种补贴各个地区标准不统一,一般情况下,补贴价格在50元-500元之间。根据目前的资料,河北省优良品种补贴为,养殖优质羊在100只以上的,每只补贴30元,甘肃为养殖优良品种羊在100只以上的,每只补贴50元,广西对于养殖规模在100只以上的,每只补贴80元,并增收兽药和打草机。

三、肉牛养殖补贴

对于养殖户来说,养牛成本较高,因此,能够养牛的家庭基本都是当地的养殖大户,因为牛的成本高,养殖压力也大,因此,国家对养牛户的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1、养殖补贴

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一般养殖户,按照50元/头牛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100元/头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200元/头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500元/头进行补贴。

2、地方补贴

由于各个地方规定不同,所以补贴标准也不一样。

山东按照养殖规模在10头以上,能够繁殖的母牛按照2500元/头进行补贴,河南省对于能够繁殖母牛,按照1000元/头进行补贴,湖南省对于能够繁殖的母牛按照2500元/头进行补贴。

四、肉鸡养殖补贴

肉鸡养殖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各地补贴差异也比较大。但是,所有的补贴,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养殖量,并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后才能发放补贴。

一般情况下,很多地方对蛋鸡的养殖规模达到10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量达到10万羽以上,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

养殖规模在10000-19999羽的,按照8万元/户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20000-29999羽的,按照10万元/户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30000-39999羽的,按照12万元/户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40000-49999羽的,按照15万元/户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50000羽以上,1年出栏量在100000羽以上的,按照35万元/户进行补贴。

3. 内蒙古畜牧业养殖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向产业化和高产、优质、高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及其卵、精液、胚胎等种用材料。

第三条 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畜禽良种要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

第五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实施对种畜禽市场的调控;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培育审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畜禽品种资源予以保护,并落实相应的保护经费和物质条件。

  自治区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建立畜禽品种志。

第七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测,提出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动态监测体系,对有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的任务,并支付保护补偿费;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实施保护。

  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和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确需进行杂交的,由设立保种群或保护区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盟市、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规划,并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计划,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畜禽新品种的培育。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一条 自治区畜禽品种标准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品种必须经过审定命名后方可推广。自治区畜禽品种的审定命名,经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畜禽品种审定命名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时限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种。

第三章种 畜禽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种畜禽市场建设,有计划地发展种畜禽生产基地,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购销网络。

  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区外、国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形式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建立种畜禽场必须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冷冻精液、胚胎生产的单位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四条 种畜禽场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繁育提供优质种畜禽和推广、示范先进科学技术的任务。

  原种场负责繁育和提供原种畜禽品种,良种繁殖场负责扩繁和推广良种畜禽品种。

第十五条 原种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三)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四)有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五)有一定数量胜任原种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能够生产健康合格的种畜禽,并具备一定的供种能力。

  冷冻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种畜禽质量符合品种标准,系谱清楚;

(三)具备满足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第十七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及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种畜及孵化雏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三)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第十八条 国有种畜禽场要以服务畜禽改良为根本宗旨,坚持生产、经营、服务相结合,发挥在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终止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注册登记和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条 冷冻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良种繁殖场进行验收。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对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发证部门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的种畜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种畜禽质量检测工作,对合格的种畜禽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种畜禽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的种畜禽必须附有经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签章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兽医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种畜禽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申请办理种畜禽广告审查,必须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种畜禽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种畜禽实行年检制度和淘汰制度。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畜禽,不得作为种用。对不符合品种标准的种用公畜,当地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强制去势。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畜禽良种推广服务体系,稳定队伍,增加投入,完善服务设施和手段,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先进实用技术,加快畜禽品种改良步伐,提高畜禽品种质量。

  各级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使用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具备技术和物质条件的地方家畜配种应当实行人工授精。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输入、输出自治区,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种畜禽在自治区内盟市、旗县之间输入、输出,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种畜禽输入、输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输入、输出的种畜禽必须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和《种畜禽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种畜禽,必须填报《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检疫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承担跨旗县以上地区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必须凭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和《种畜禽健康合格证》,方可承运。

  承担进出口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必须凭托运单位出具的经批准的《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和口岸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方可承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利用年限和质量标准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经审定命名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种畜禽健康合格证》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单位或个人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种畜禽广告的,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种畜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内蒙古农村养殖业补贴政策

1、基础母牛产能补贴

针对基础母牛(自繁自养的的养殖户),给予1000-2500元的补贴标准。前提必须达到当地政策要求的基础补贴条件。

2、养牛场建设补贴

主要针对的是养牛标准化示范场补贴,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且设施、环境等方面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即可申请。一般中小养殖场每年补贴有5-20万,中大养殖场为20-50万,大型养殖场为30-80万。

3、种牛引种及冻精补贴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于种牛引种也是有补贴的,据悉最高补贴3000元。还有就是冻精补贴,一般要求到指定的畜牧部门购买冻精剂才可获得,每剂补贴5-20元左右。

4、保种补贴

不少地方为了保护当地独有的品种,当地有关部门都会设立专项补贴,比如说山东的鲁西黄牛,当地会有特殊的养殖保种补贴。

5、贫困户购牛补贴

对西南、西北地区或者贫困山区,购牛补贴金额一般在每头1000到5000元左右不等。

5. 内蒙古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一、国家惠农优惠政策类

  水电等政策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二、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三、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四、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6. 内蒙古养殖业扶持政策文件

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 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7. 内蒙古养殖业补贴政策

有补贴:

一、养牛补贴范围

肉用能繁母牛。目前只在河南、四川、吉林、山东、内蒙古、新疆、甘肃、云南、辽宁、宁夏等10个肉牛主产省(区)实施补贴。

二、养牛补贴对象

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

三、养牛补贴标准

肉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肉牛每年使用两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

四、养牛补贴品种

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肉牛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五、养牛补贴程序

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种公牛进行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公布入选种公牛编号和生产性能等技术指标。省级畜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进行集中招标选购,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六、国家养牛养羊补贴政策规定

1、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2、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3、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4、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500元。

七、项目县选择标准

选择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

肉牛原种场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200头以上,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的合作协议),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支持品种主要包括**塔尔、夏*莱和利*赞等引进品种,以及地方黄牛、水牛和牦牛以及夏南牛等通过国家审定品种。

国家养羊补贴政策规定:

1、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5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贴20元。

2、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10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贴50元。

3、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200只以上的,每只羊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