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动物养殖(药用动物养殖公司网站)

养殖吧 2022-12-18 22:30 编辑:admin 277阅读

1. 药用动物养殖

我们的珍稀物种,养殖中华鲟,需要哪些方法和技巧。

中华鲟算是我们国家独有的一种品种,因为它们十分的稀少,所以是受到保护的动物。因为野生资源稀少,而且还不能随意的猎杀。而且他们市场价值特别高。所以人工饲养中华鲟,成为了受农户们欢迎的养殖项目。但是其实养殖它们并不是非常的容易,我们经常会从报道上,看到它们大量死亡的消息。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讲讲中华鲟的养殖方法。

首先我们要找一个适合它们的生活的地方,给它们建造池塘。而且还要根据养殖的数量决定鱼塘的大小。与其它水产养殖业不同,养殖它们的鱼塘要求四周的池壁要保持一定的光滑度,因为它们贴着壁活动,这样可以保证它们不要受伤。而且还要保证水源的充足,而且还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因为鱼苗刚开始的时候抗病性差,所以我们要对整个地方用特定溶液就行消毒,这样可以消灭池里的细菌,保证它们的健康。

我们要想养殖它们就要选择一个好的品种,因为这是决定我们能不能成功的重要环节。要选择哪种抗病性上,身体没有损伤,规格整齐的品种。选完一会也不能直接把它们放到池塘里面放养,要把它们暂养在培育池里面。我们要在池四周贴上有光滑度的材料。这个时候它们对水温有一定的要求,我们要把温度控制在25度左右。排水时候注意要在中心处开始排水。这个时候它们抗病性差,。要经常给它们清理底部的淤泥和粪便。然后在重新放水,防止水质污染。

刚开始鱼苗处于生长阶段,所以它们的形态会发生很多的变化。这个时候我们要给池里足量的氧气,要在池里放入增氧装置,使整个池塘保持在适合鱼苗生长的氧气含量。它们是从上直直游到下面的鱼类,所以我们要对它们进行训练和喂养,还开始它们还小可以喂给它们一些浮游生物,喂之前要把饲料进行消毒,保证食物的安全性,让它们不要生病。我们要定时喂给它们食物,让它们在培育时间里面快速长大。

等到它们长到一定的体重后就可以放养到池塘里养了,一定要注意放养的密度。我们要根据池塘的大小来决定放养的数量。我们要保证它们能够有正常的活动量,这样才能保证它们的成长。因为它们喜欢贴壁活动,所以养殖的密度一定不要太大。

接下来要注意的就是它们的饲料了,因为我过人工饲养它们的时间不是很长。大多数的时候都是喂一些自然的饲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养殖户的增加,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开始喂一些人工饲料了。所以我们在喂养时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它们的需求,将两种饲料一起喂给它们。天然饲料是指那些水声幼虫,浮游生物等生物,这些食物都比较适合幼苗吃,非常的好消化。而且价格也非常便宜,在当地就能购买到。而人工饲料就是指一些小鱼,鱼粉,小虾等动物饲料,还有一些农作物的衍生物等植物饲料,

我们可以根据它们的成长阶段不同来决定喂它们那种饲料,在它们处在幼儿阶段时,我们要给它们喂适口性强的天然饲料,等到它们想到成年的大小,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喂给它们人工饲料了。这样可以节省饲料,降低饲料的成本,提高我们的收入。

因为它们是食肉的鱼类,在生长过程中需要很多蛋白质和很多的营养成分。所以我们要多喂一些动物性饲料,里面含有大量的蛋白质,而且也比较容易它们消化。因为它们吃东西的时候是利用吸入的方式,经常是利用须来找食物,这样就容易吧饲料弄散,造成浪费所以一定要喂给它们粘度比较高的时候。

最后我们就要时刻注意它们的日常管理,一定要确保养殖它们的水质,要保证池塘里面的水有充足的氧气,水质也要无污染。要保证池塘里有一定的速度,不要是死水,没有流动性。还要时刻调试水的酸碱度。平时还要注意对疾病的预防,如果发现它们不爱活动,不吃东西,体重也不再生长。要及时把这个有疾病的鱼隔离起来,然后用消毒溶液对这些生病的鱼进行消毒,这样能够防止它们因为生病造成损失。

上面这些就是中华鲟的一些养殖知识可技术,只要我们能够按照科学的饲养方法,就能够有效的避免它们生病,也能够给我们带来可观的收入。

2. 药用动物养殖公司网站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GAP是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的缩写。所谓GAP基地就是国家GAP管理部门认可的规模化、药用动植物养殖、种植基地,或是加盟于同类相关中药材专营企业的基地,也是制药集团制药原料供应地。GAP是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将传统中药的优秀特色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按国际认可的标准规范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是中药现代化的第一步。

3. 药用动物养殖学

现在挺多的,蝎子,土元,蜈蚣,刺猥,蛇,水蛭,都可以的.一般到药材市场就能卖.

4. 药用动物养殖技术

草食药用动物是以植物为食的身体的全部或局部可以入药的动物。

药用动物是指身体的全部或局部可以入药的动物,它们所产生的药物统称为动物药。自古以来,人们就发现许多野生动植物具有药用价值。直到现在,野生动物仍然是重要的药物来源。例如,我国科学家在一种野生植物中提取出的青蒿素,治疗疟疾比奎宁更有效。许多野生动物也有药用价值。例如,五灵脂(复齿鼯鼠等的粪便)、海螵蛸、蝉蜕等都是常用的动物性药物。

植食性是指生物交互作用之一,通常指动物以植物为食的现象。几乎找不到一种植物是不被动物所取食的,而在动物中,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都有许多专门以吃植物为生的种类。动物吃植物是自然界食物链的基础,也是食物链的基础环节,而食物链的其他环节都有赖于这一环节的存在,可见一切动物都直接或间接地依赖植物为食。

5. 药用动物养殖意义

浑身是刺的小刺猬,这些布满尖刺的外皮,也是刺猬抵御天敌的防御武器,刺猬用途相当的广泛,但也是一种受到保护的动物,是不能够进行捕捉和销售的,所以人工养殖刺猬作为补充使用,是完全可行的,刺猬药用价值极高,肉质鲜嫩咸香,是药、肉两用的优良养殖品种,现在刺猬养殖也早已经开始进行,刺猬的价值还是相当高的。

刺猬的外皮是一种用途很多的传统中药材,在过去刺猬没有受到保护的时候,很多地方有人专门依靠捕捉刺猬为生。

6. 药用动物养殖的发展方向

GAP是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的缩写。所谓GAP基地就是国家GAP管理部门认可的规模化、药用动植物养殖、种植基地,或是加盟于同类相关中药材专营企业的基地,也是制药集团制药原料供应地。GAP是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将传统中药的优秀特色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按国际认可的标准规范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是中药现代化的第一步。

实施GAP以后,只要你加盟于国家认可GAP基地,成为基地的一员,技术服务、种苗供应、产品质量认证、回收销售义务全由专营公司承担,农户只承担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既降低了技术风险,又减少了市场风险,甚至完全无风险。

7. 药用动物养殖大全书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8. 药用动物养殖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胡峰也叫黄蜂养殖方法如下:1 主要饲养设备 (1)蜂笼。木制或用铁纱网制成,体积约为0.03~0.04立方米,使其有充分活动的余地。 (2)蜂棚。大小视采收蜂巢的多少而定,可利用大型玻璃温室、大型厂房或建立专用育蜂棚。蜂棚用铁、木作支架,铁窗纱作围网,一般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高2m,棚内种植玉米、大豆、棉花等易接入昆虫生存的作物,棚的一面留有纱门。棚内要悬挂盛有蜜水、水果、瓜皮等饲料的小盘,使蜂能在放入后取食并自由活动。 (3)蜂箱。用木材做成,边长15~20cm,上下用薄木板做成盖和底。盖上装有挂钩,四周挂有纱窗,一侧留有活门。 2 饲料 水果,如熟透的苹果、桃等;水分较多的青菜;糖蜜;瓜皮等。 3 饲养管理 2 饲养胡蜂的关键问题是:冬季保护雌种蜂安全度过冬季,春季引导早筑巢、多筑巢。 (1)采集。每年9月底10月初,胡蜂开始脱离旧巢,迁移到适宜的场所群集越冬,此时收集群蜂最为适宜。夜间用捕虫网在群蜂的越冬处收集,养殖在蜂笼中。每个蜂笼放入300~500头,并用黑布遮光,放在干燥通风、不受干扰的空室内,减少活动量,促使其提前进入冬眠状态。为避免蜂群脱巢后不易寻找,也可于9月中旬在原巢上采收,放入笼或箱中,利用群蜂向上习性,在笼底投放熟透的苹果、桃和水分较多的青菜。中午气温高时,在阳光下晒3~4h,使其活动并取食,推迟休眠期,不但补充了营养,仍能使其安全越冬。 胡蜂为半冬眠昆虫,气温降至5℃开始抱团,气温越低,抱团越紧;气温稍高,则抱团松散;温度高于7℃时,便开始散团,越冬后成活率的高低主要与抱团好坏有关,所以,在越冬期间,要经常检查,箱笼10~15日进行1次抱团情况检查。如果发现散团,应及时降温,加厚遮光外套。(2)饲养管理。 第2年3月上旬气温回升到10℃以上,越冬蜂开始散团,在笼壁活动。此时,应立即投入苹果、糖蜜、糖拌馍等饲料进行人工饲养,喂养至4月中旬,笼内蜂振翅活动一段时间,才可放蜂出笼,回归大自然筑巢。 人工辅助筑巢是在自然条件下建筑蜂棚。春季气温恒定在13℃时,越冬胡蜂开始散团活动,可在夜间移入大棚中,轻开笼门或箱盖,来日胡蜂即在棚内飞翔。气温恒定在17℃以上时,蜂开始进入筑巢产卵阶段,应随时观察,见有蜂在棚顶及四周纱网上时飞时停,应及时将蜂笼挂在棚内各处,将笼开启一半而拴牢。于育蜂棚中仅有人工设置的蜂笼是遮光避雨、挡风的适宜筑巢地点,蜂很自然地飞入笼中。只要经过短暂的适应,用足及口器在笼顶清理巢基,这时饲料盘中应添加糖蜜成分,以利于蜂建造牢固的巢柄。然后建立第1个巢室。巢室是胡蜂将口器啃嚼后的朽木及纸张等糊状纤维物质衔入笼中,粘连在巢柄上,再稍修砌而成的,因此,要在蜂棚内放上腐朽木材,棚壁纱网上挂些废纸条,备蜂取用。第1个巢室建好后,后蜂便在巢室近底部侧壁产下1粒带短柄的蜂卵。蜂卵孵化前,后蜂会很快在位于巢柄下第1巢室侧面接圆周状巢室,边建边产卵,直至卵粒依次孵化。后蜂不断产卵,同时担负外出觅食和饲育幼蜂的任务。巢体不断扩大,幼蜂随之增加,此时要特别注意饲料的供应。经过5个月的饲养管理,蜂笼中蜂巢直径可达10cm以上,有百余只成蜂。天气渐冷,雌蜂产卵停止。雌蜂内的蛹将要羽化完时,宜关闭笼门,防成蜂离巢。收回蜂笼,利用夜间蜂群安静时,将蜂笼倒放,待蜂群爬向上方离开蜂巢时,摘取蜂房,取出尚未羽化的残蛹,挂在通风、干燥、无鼠、无虫处晾干,备作药用。 蜂群旺盛时,还可提取蜂毒,药用价值更高。 4 病虫害防治技术 危害胡蜂的天敌种类很多,包括昆虫、蜘蛛、鸟类及老鼠等,还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病害。危害蜂巢最严重的是鳞翅目瞑蛾科的黄尾巢螟,其成虫夜间在蜂巢上产卵,4~5d后孵化出幼虫。幼虫穿行于蜂巢内蜂室中,咬食胡蜂幼虫,造成蜂巢解体,且巢螟喜夜间活动,而胡蜂白天活动,晚上伏于巢上不动,任巢螟将其卵产于蜂巢上而无动于衷。一旦巢螟入侵蜂巢,可使大量胡蜂死亡。对巢螟的预防,一是让胡蜂将巢建在离地面较远的位置,因为自然界的胡蜂,一般距地面近的蜂巢受巢螟危害严重,距地面远的较轻;二是人工饲养箱中的胡蜂,在巢螟产卵的2~3d内,每晚将蜂箱门关上,可避免巢螟在蜂箱内产卵。 幼虫在高温多雨季节易得腐臭病,感染后会很快发病死亡。可以将蜂箱疏散,在蜂巢上用喷雾器喷洒抗生素进行预防。 此外,危害胡蜂的动物还有乌鸦、喜鹊、蚂蚁、蜘蛛、壁虎等。在冬季越冬时,老鼠也会咬食成群越冬的胡蜂,这些都需要加强防范。 5 产品的粗加工和应用 在幼虫期和化蛹期,将自然界或人工饲养的胡蜂蜂房采摘下来后,将蜂房蒸一下,取出幼虫和蛹,再晒干,不要压碎,放置于干燥处。然后将其切碎生用,每kg用甘草1kg,取汁和蜂房拌匀,炒至微黄入药。蜂房形态大小不一,背面有附着在物体上的柄,正面有许多六角形空洞,质轻韧似纸,有臭气。以大个、整齐、灰白色,轻软有弹性、没有死蜂和卵的为佳。 将加工好的蜂房和其他中药共用,可制牙龈出血、急性乳腺炎、乳汁不下、乳房胀痛、皮肤疮癣、头癣、痛疮肿毒等疾病。收集的幼虫、蛹,采用炸、炒、煎、煮等方法,可加工成各种风味的食品。也可制作蜂幼虫和蜂蛹罐头,或用于提取蛋白质及氨基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