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技术合同(养殖业买卖合同)

养殖吧 2022-12-15 14:50 编辑:admin 124阅读

1. 养殖业买卖合同

公司+农户养殖合作合同是有效的。

公司加农户,就是将经营性公司与养殖农户联结起来的生产经营模式,是一种助农增收、农民致富的新型农企联合模式。公司+农户有两种合作模式:一是企业与农户以签约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包括合资、入股的紧密型联合及不受合同约束的松散型联合。二是以具有实力的加工、销售型企业为龙头,与农户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通过契约机制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农民按企业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按合同交企业收购,从而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的合作模式。

无论哪种合作模式,其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合法的,应遵守。无论农民或企业违约均应承担责任。而企业+农户的联合体(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应遵守并执行。

2. 养殖场买卖合同

      成本:买进鸭的费用,养蛋鸭人的人工工资,鸭的成活率,粮食费用,房子租费,电费。      合同鸭建棚资金大概一个鹏大约要5、6万,养殖5000的40多天出栏,利润大约4000左右。饲养1000只肉鸭投资明细:      简易棚舍面积:长110 米宽10 米=1100 (网上)即投资55000-6000      饲料:12.5斤*1.53 元/斤*5000=95625      需要留意的是,合同鸭的风险事实应该大的,虽说有供销的合同,但是你遇到任何问题,需要自行解决,亏损自行负责。

3. 养殖业购销合同

弘冠养殖有限公司可靠。

弘冠养殖有限公司, 成立于2022年,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0.5万人民币。一般项目:蚯蚓养殖;牲畜销售;水产养殖珍珠购销;生物饲料研发;渔业机械制造;渔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宠物销售(不含犬类);宠物销售;信鸽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谷物种植;谷物销售;树木种植经营;水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园艺产品种植;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毛皮鞣制加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外卖递送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产养殖;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宠物饲养;动物饲养;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转基因种畜禽经营;转基因种畜禽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信鸽养殖;活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 养殖业租赁合同

简单的养殖场转让合同书(一)

甲方(原租赁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转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丁方(养殖场所有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查明 养殖场的所有人丁曾于 年 月 日,把养殖场承租给甲,现经甲乙丁三方友好协商,丁允许甲将该养殖场(包括面的所有设备)转租给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丁双方友好协商就乙转承租丁养殖场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场所: 写清楚地址,门牌号,越详细越好

租赁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赁费用: 元。

2、租赁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同时甲方应当及时给付丁租金。

四、三方责任义务:

1、甲和丁方责任:

(1)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租赁场地合法、有效,并保障乙方能顺利进场养殖经营。

(2)必须保障所提供场地水、电畅通。

(3)若在养殖经营过程中遇到周边居民或其它第三方干扰等,应主动出面进行协调处理。

(4)不得享受针对乙方所经营项目政府部门的相关补助。

2、乙方责任:

(1)按时支付协议租赁场地费用。

(2)在甲丁方所提供租赁场地合理、合法进行养殖经营。

(3)做好防火、防盗相关工作,若在养殖经营过程中遇到偷盗与甲丁方无关。

五、其它: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所负债务和经营行为乙方概不负责。

(2)甲方对丁房屋的改造乙方概不负责。

(3)本协议到期之后,丁方应当与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参照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丁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署转让养殖场的合同书,是要了解转让方和出让方的基本情况,要说明养殖场的经营状况,在该协议中要能体现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的金额,支付方式,转让的时间,违约赔偿责任都需要明确。该养殖场转让合同书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

5. 养殖业合作合同

牧源,温氏,正邦,新希望

6. 养殖业买卖合同范本

租地合同样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营业证号:——————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地情况

甲方将位于————市——区——镇——村—— 东或西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的具体位置(即四至)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大小为——————亩, 长————米,宽————米 ,形状为————形。

二、租期

租赁期限为———— 年——个月,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年租金————元,租金共计————万元整(元)。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用来建造厂房及),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厂房及相关设备等。

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限界满后,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且租金优惠同等位置地块的—— %到—— %。如乙方不再续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八、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于本合同生效后——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即——元。如逾期交纳租金在——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的违约金。

  九、甲方保证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进驻该块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进入,逾期交纳租金在——日以内,甲方应向支乙方付总租金日————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租金————的违约金。

  十、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一、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并公证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养殖业买卖合同模板

严格贯彻执行,遵守公司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合同评审,综合市场,商务部,技术部等各部门意见,确认项目可执行性。

项目执行,合同的执行,及时组织新合同交底。编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整体协调。跟踪处理。

采购执行根据公司项目执行及其他工作需要进行采购工作,控制采购成本。

8. 养殖买卖合同范本

1.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保证不改变用途、停养后及时复耕等)。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4.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须缴纳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

5.办理养殖备案手续后,不得改作他用。停止养殖后及时复耕,否则按照违法占地处理,给予拆除和罚款的处罚。

9. 养殖业承包合同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0. 养殖业买卖合同协议书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二、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400元上下。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不收费。

  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