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殖场生产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种类统一,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取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备案应提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标识代码由10位数组成,前6位数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数为顺序号,养殖场的顺序号从0001-5000,养殖小区的顺序号从5001-9999。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 养殖场的管理
1. 优化结构 提质增效 适度规模 标准养殖
2. 发展现代畜牧业 促农增收又致富
3. 发达的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
4. 科学养殖 增产增收
5. 推进标准化养殖 发展现代畜牧业
6. 转变生产方式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7. 勤检测 重巡查 把好鲜奶质量关
8. 推行生猪标准化生产 促进畜牧业上档升级
9. 坚定不移把现代畜牧业放在农业农村经济优先发展位置
10.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1.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12.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促进县乡经济发展
13. 强力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3. 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4. 养殖场生产管理员
1、负责人可以叫社长或者场长;
2、社长通常为一把手,主要负责合作社的规划、建设、人事等管理工作;
3、场长通常为二把手,主要负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等实际工作;
4、参加的村民一般叫社员。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一般的话都差不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5. 养殖场生产管理储备干部面试
牧原招聘面试养猪工内容很简单,无非就是关于一些养殖或者爱岗敬业的问题,一般养殖也不需要什么技术,所以不用压力很大
6. 养殖场生产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7. 养殖场生产管理系统
注册养殖场,都是一样的程序,这要需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还要去畜牧局申请养殖许可,还有卫生许可证,还要去有关单位审批土地许可,这样正规的好处是可以申请到国家对养殖的补贴。开养殖场必须注册,凡是有经营活动的,有经营收入的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这是法律规定的,不过可以通过当地乡镇政府的支持,办理注册手续会简单快捷很多,而且国家对发展农村养殖业有扶持政策,可以充分利用,具体注册步骤是找乡镇农委申请,在他们的帮助下到当地工商局申请注册,只要到了工商局,工商局会指导办理各项手续的,注意一定要取得乡镇政府的支持,有他们的扶持,不但注册会顺利,而且还有获得贷款的可能。这里有几个概念性问题你需要考虑清楚:
1。如果是国家三有动物以上,则必须到当地林业管理局野生动物管理科办理驯养许可证。而其它一般家禽畜类动物则不必办理。
2。所谓注册,通常指的是需要建立企业而进行的工商登记。一般农村养殖户(小规模家庭型养殖)是不需要注册的。因此自己考虑是否有建立企业(公司)的必要性而选择。
3。如果从事的是中大型的畜禽类(牛、羊、猪、鸡鸭等)养殖,各地掌握的管理政策和力度不同,请先咨询当地的防疫部门。
8. 养殖场生产管理总结
国家对养殖合作社是非常支持的,办理也很方便,主要以下几点:
首先,成立的几个条件
一、成立合作社必须在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 员;
二、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 下岗待业的身份;
三、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专业合作社发起的程序:第一、筹备发起;第二、制定合作社章程;第三、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第四、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第五、组建工作机制;第六、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建立合作社如果是建设用地的话,你需要经村委会批准盖章,到乡镇土地管理所批准就可以了,其他的就不需要办理。
其次,可以看着样板做相关条款,申请合作社及会员入社也有相关手续,基本模式如下:
木木入社申请书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知识,使我充分认识到加入合作社是今后农民发展养殖事业的必经之路,也是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之一.
为了促使养殖业的发展,,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惠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定,我自愿申请加入惠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一切按章程之规定,从事养殖经营活动,特向贵社提出申请,望合作社领导给予批复.
申请人:
理事长签字:
监事长签字:
补充回答:
关于成立木木县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报告
木木县农业委员会:
近年来,在肉鸽养殖大户的带领下,我镇肉鸽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更好更快的发展当地肉鸽生
产,现申请成立肉鸽养殖生产专业合作社。
名称:木木县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木木
住所:木木县木木镇木木村
邮政编码:123456
成员总数:19人(农民成员占8686)
成员出资总额:贰万元
业务范围: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肉鸽系列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肉鸽良繁、防疫、饲养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木木县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
最后,国家对成立合作社意义也很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合作社是联系养殖户的桥梁,可以优化各个养殖户的资源,让众多养殖户共用一个对外平台,可以体现集中采购的优势,为我们共同发展搭建一个绝佳的平台,用我们大家的资源,完成我们每个养殖户的愿望。 能够资源共享 利益共享 经验共享 一致对外 共谋发展
合作社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养殖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殖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养殖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养殖生产的扶持力度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要立足国内,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养殖生产尽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养殖相关补贴制度。为了保护养殖生产能力,例如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将中央财政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养殖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的风险,鼓励养殖生产,国家建立相关养殖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养殖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今后要在总结相关养殖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相关养殖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养殖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养殖场、扩繁场、省级养殖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相关养殖主产区推广良种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相关养殖品种改良。国家对购买良种精液给予补助。 (四)建立对养殖相关品种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养殖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相关品种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相关品种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相关养殖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养殖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养殖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殖“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相关养殖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二、建立和完善养殖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养殖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相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相关品种,各地要参照相关品种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对病死品种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
这些相关政策都是养殖合作社的保护政策,所以成立合作社还是非常好的,希望这些对你有用,基本就这些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