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水库养殖须知(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养殖吧 2023-01-15 12:25 编辑:admin 113阅读

1. 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2. 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图

一、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的半径500米之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一般都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 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有村庄

水源保护区的村子饮水问题一般取决于自来水。

水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物质,人可以三天不吃饭,但是不能三天不喝水,水的重要性可见非同一般,而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好坏更是影响着水质的好坏,水源干净的话,人喝了也没什么事,如果水源被污染的话,那么人饮用后问题就多了,所以一般会会饮用自来水。

4. 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答: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5. 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6. 湖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水库往赵家走。

有幸福水库10元一天不能打鲢鳙。再往兴隆走有东风水库。啥都能钓。不要钱。但是注意卫生。东西都带走。别留下垃圾。别乱大小便。因为那是饮水保护区。再往兴隆走。西眉湖、情况和东风一样。西眉湖附近还有向家堰、、5块1天。不能打鲢鳙。最近大出鲫鱼。是我的话就在九龙滩电站上面钓。地方近。不收费。有巨物。收费唐附近很多。随便找个渔具店一问就知道了

7. 水库水源保护区规定

《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保护范围、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条例》明确了鹤地水库的保护范围,规定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南起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北至东风坡—红湖农场八队断面,东起良塘大队专业队与大马岭间高压线下断面,西至水库西岸所包含的水域,以及水库湖心亭湖水域和一级保护区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起,向北至九州江石角桥下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石角桥下,向北至文官大坝之全部水域和文官大坝以南,二级保护区外沿至库区流域分水线之间广东省属的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