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地位

养殖吧 2023-05-12 16:27 编辑:admin 184阅读

一、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地位

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收购价格要求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要自觉地根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从而使收购价格合理安排在有充分经济依据的基础之上。合理安排收购价格,对于实现农业劳动按社会需要合乎比例的分配,调动农业生产者发展生产的梁尺积极性,保证国家按时完成计划收购任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是以中等土地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作为订价的基础,但从长远看,制订收购价格要考虑级差地租(见级差地租)的因素,应以劣等土地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作为订价的依如渣察据,以鼓励农业生产者经营劣等土地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农副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

在中国,按农副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收购价格形式。从1953年起,国家陆续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一类农产品,如粮食、棉花和油料作物等实行统购价格;对部分二类农副产品,如重要的经济作物和畜产品等实行派购价格。由渣茄于这种统购、派购价格形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对上述重要农产品不再实行统购价格形式,而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价格和议购价格。前者具有指导性计划收购价格的性质,后者则属于自由价格的范畴。

榆林市镇川粮食收购价格表

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定义

农产品收购价格也在很大梁郑程度上决定着工业消费品,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祥樱业消费品的价格。因而它不仅决定着农产品生产者货币收入状况,而且也对非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变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也直接和间接地决定着国家财政的收支,国民经济和社会谨渣丛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三、收购农产品如何交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兆李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财税〔2002〕12号)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稿颤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键猜败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所开具使用的收购凭证,必须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必须依法取得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并正确开具,才可以抵扣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四、必须验收入库或支付货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免税农业产品属于上述规定中“货物”的范畴。依据上述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要验收入库;属于商业企业的,必须要支付货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准抵扣。

五、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依照《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时,第一,要健全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至少应按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有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及其“进项税额”等子目;二是进行真实的账务处理;三是如实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第二,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如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收购发票的抵扣联、进项税额报表等。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的规定,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计算抵扣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6×5000×13%+2000×7%=10540元;

1、自产自销免税,二次流通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产品适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三袭顷)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1)若你公司与在洛阳开的店面(该店面是你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县市的,货物从你公司到销售店面的移送不属于销售行为,在店面的销售发票可直接开具你公司的给客户就可以。

(2)若你公司与在洛阳开的店面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货物从你公司移送到销售店面的移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从你公司到店面这一环节的移送要开具发票,发票开给店面。店面再销售时,以店面的名义开发票给购买客户。但即使这样,你公司和店面均不辩亩产生纳税义务。因为你公司开发票给店面,你公司不需要纳增值税,店面取得你公司的发票可以按13%进项抵扣,与13%的销项税额相抵后应纳税额为零携禅森(店面的销售价格与公司给店面的价格要相同。若加价销售的话,差额就要纳税了)。

3、店面是否是分公司,要看到店面所在地工商部门是如何办理的,当然可以注册为分公司形式的店面。

4、上面是关于增值税的。

对于所得税――

(1)新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合并纳税),分公司要与总公司在年终要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2)若不是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话,你公司是免征所得税的,分公司平时也没有利润,因为收入与成本相同(成本为你公司的收入)。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到年终合并纳税时,仍是没有利润的,仍是相当于免征所得税。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