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美对虾养殖网(南美白对虾养殖场)

养殖吧 2022-12-18 15:45 编辑:admin 90阅读

1.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

适合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区域,主要为沿海及河口地带;而在纯淡水的区域进行养殖,则需要向水体中添加适量海水、粗盐或卤水,可能会影响当地环境,一般不提倡在淡水区域进行养殖,可在河口区淡水区域进行适度养殖。

养殖场地的条件 南美白对虾养成场地的选择与斑节对虾相似。养成场宜建于海水盐度较低的海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养成场最好建在盐度10~20‰的半咸水的内湾或河口区,若淡水较丰富,就能按需要调节虾塘的盐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养成场打井抽提淡水解决。

2.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设计

在家庭中养殖虾,就需要为其提供大小适宜且透光性良好的容器,也需要保证水质的清洁,可以使用无污染且呈现弱酸性的湖水或者河水,还需要为虾提供豆饼、螺蛳以及黄瓜等专用饲料,并且需要在水中栽种水草,提供虾的抵抗力。

家庭中怎么养殖虾

1、提供容器

在家庭中养殖虾时,就需要为其提供适宜生长的容器,可以根据虾的数量和大小决定容器的大小,并且容器需要是透光性较为良好的玻璃箱,利于虾接受阳光的照射,使其生长速度加快,也方便观察虾的生长情况。

2、水质条件

在家中养殖虾时,需要为其提供无污染且呈现弱酸性的水源,而且虾在弱酸性软水中,生长速度慢,且容易脱壳,而虾在弱酸性硬水中,生长速度会变快,且颜色漂亮,不易脱壳,可以使用矿泉水、自来水或者地表水进行养殖。

3、提供饲料

虾在生长过程中需要充足的蛋白质,在家中养殖虾时,需要为其提供豆饼、螺蛳以及肉糜等专用饲料,使虾快速生长,也可以喂食一些素食,例如黄瓜、水藻、水草等食物,增强虾的抵抗力,但是最好不要喂食死鱼死虾。

4、栽种水草

在家庭养殖虾时,需要在水缸中栽种水草,为虾遮挡阳光,使其健康生长,也需要每隔半年为虾更换一次清水,换水量不能超过鱼缸水量的三分之一,避免虾死亡,还需要使用剪刀将生长过于茂密的水草剪疏,方便虾吸收氧气。

3.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有什么工作岗位

关于白对虾养殖最新方法介绍如下:

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基本过程有:

清塘、晒池和杀野,所有虾收获后,都要进行清塘、晒池和杀野。 由于对虾养殖收获后,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积累在池底,如果不进行清塘、晾晒池,将影响下一次对虾的养殖,降低养殖成功率。

4. 南美白对虾养殖基地

现在还没有养殖南美蓝对虾的,都是养殖南美白对虾的

5.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地规划

1、池塘准备

首先我们要根据养殖数量控制好池塘的养殖面积,水位保持在1米5左右,水源要保持干净卫生,有着良好的排出水系统。在养殖周期结束之后,将池水排干,然后将底层的淤泥清除干净。在虾种放养前半个月的时候,对池塘进行消毒,然后在放养前一星期的时候,做好过滤工作注水进池。最后在池塘周围要配备好增氧机、抽水机等各种养殖设备,再在虾池分出一小块的暂养池。

罗氏沼虾 养殖条件 管理要点

2、温度控制

罗氏沼虾原本是属于一种热带的虾类,所以在养殖的时候对温度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在养殖时,水温要控制好25度左右,是罗氏沼虾的最适生长温度。水温绝不可低于16度,低于16度的话,罗氏沼虾行动明显受阻,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死亡。因此在我国北方地区是无法养殖罗氏沼虾的,而且因为我国的温度变化。所以在我国的适宜养殖时间也只有大约5个月左右。

罗氏沼虾 养殖条件 管理要点

3、池塘环境

罗氏沼虾是一种底层活动的虾类,在白天的时候喜欢在水草从里休息栖息,晚上出来觅食。罗氏沼虾的捕食方法主要以一对钳足捕捉。罗氏沼虾的游泳能力不是很强,并且它的生长习性会随着它的生长阶段进行改变。例如在幼虾期间的时候,适宜生活在稍咸的盐水中,如果没有一点咸度的话,很快就会导致死亡。最后就是要在池塘内种植适量的水草与浮游植物,为沼虾提供良好的栖息场所,防止太阳直射。

罗氏沼虾 养殖条件 管理要点

4、水质

水质对罗氏沼虾的生长是非常重要的,在养殖罗氏沼虾过程中,我们每天都要观察的就是水质。水质差的话,对罗氏沼虾会造成致命的打击。因此我们一定控制好水质,当发现水体透明度过少过多的时候,都要及时作出对应的措施。池水的透明度应控制在25-40厘米左右,超出这个范围的话都不太适宜。水体中的肥力、溶氧量等都是需要我们着重注意的。

6.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地址

摘要场地:水源充足水质好,配发电机和增氧机械。准备:先整塘清淤再消毒杀菌,进水口设滤网,塘内培养饵料生物。虾苗:选良种虾苗,放养前先试苗,亩放4-6万尾为宜。投饲:不同生长阶段对食物要求略有差异。水质:调节ph值,关注池塘溶氧,做好水质测定。防病:积极防常见虾类疾病。收获:达到120只/公斤则可起捕。

南美白对虾养殖方法,全面掌握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技术

目前市场对南美白对虾的需求越来越大,南北白对虾也是近年来水产养殖户比较喜欢的一种水产类养殖项目,因为南美白对虾具有适应性广,抗病力强、生长迅速、对饲料蛋白含量要求低、出肉率高及离水存活时间长等优点,虽然优点多多,但是还是需要充分掌握其养殖技术,才能带来较高的产量及收益。

南美白对虾养殖方法,掌握这7点轻松提高产量和收益

一、基础条件

1、场地要求。宜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灌方便,交通便捷,电力成熟配套,3-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的地方。

2、池塘要求。虾塘面积在5-10亩,呈长方形,东西向,水深2米左右,池底要平坦,塘堤宽度不小于2米,池塘两端设进排水渠。

3、机械配套。养殖池塘一定要配好发电机和增氧机械,每亩池塘配套增氧机动力一般要求为1千瓦左右,即每只池塘应配套1.5千瓦或3千瓦的增氧机2—5台。配套的增氧机应以叶轮式、水车式或纳米管底部增氧等相结合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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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期准备

1、整塘清淤。在冬季要清除池底杂草和过多淤泥,修整池塘,曝晒池底,使池塘底部干裂。

2、消毒杀菌。放苗前一个月左右,每亩要用生石灰100-150千克或漂白粉15-20千克或茶籽饼50千克进行清塘消毒,杀灭病菌、鱼卵等。清塘药物尤以生石灰为佳。

3、虾池进水。当清塘药物的药性消失后以及放养前10天左右即可进水。但虾池进水前,还要先观察池塘有否丝状藻类产生,若有则池塘先进水10厘米左右,再用清苔净进行全池泼洒,以杀灭丝状藻类。这样处理后可达到更好的肥水效果。进水时还必须做好:在进水口设置滤网,滤网适宜采用60目锦纶网布或尼龙筛绢制成直筒网片,网长为2米以上,具体视进水泵口径大小而定。把握进水尺度。首次进水以40-50厘米为宜,以利施肥培养饵料生物,以后再逐渐提高水位,到放养时水位达到80-100厘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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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养饵料生物。在养虾塘内培养繁殖饵料生物(基础饵料),是解决虾苗进池后的适口饵料,加速对虾生长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充分利用虾塘的自然生产力,降低养虾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由于基础饵料生物具有繁殖快、培养方法简易可行和营养效果明显的优点,因而成为养殖程序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生产环节。实践表明,如果基础饵料丰富,虾苗入池后成活高,生长快。虾池肥水的方法为:

用有机肥肥水:使用的有机肥一定要经过充分发酵,用量视池塘底部环境状况而定,一般每亩用量为25公斤左右,具体用量视池塘肥瘦程度而定,但使用前最好用石灰进行拌和杀虫与消毒,以免产生虫害。碳氨、磷肥肥水:用量为20公斤左右,碳氨与磷肥之比为3:1。复配好的有机肥料肥水:如集凯南美白对虾专用有机肥,用量为为每亩20-40公斤,与复合肥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更快。其它品种:如市场上有售的一些生物肥料及活性肥水剂等。说明:一般来讲,有机肥、化肥、生物肥料等有机结合起来使用效果最好。具体的用量要根据池塘的基本状况、肥瘦程度和水源水质等而定。一般肥水后,水色呈黄绿水或茶褐色,透明度30-40厘米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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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虾苗放养

1、虾苗选择。良种且健康的虾苗:应选择仔一代或仔二代的苗种,不要选择品质退化的种苗,尤以选择SPF苗为佳。在育苗过程中,从未发生过病害和产生过应激反应,也就是从未出现过死苗现象,而且所选择的虾苗要求活力好、体质壮、附肢完整、体表及附肢清洁、体形正常、规格整齐、胃肠道饱满清晰的健康虾苗。规格:一般选1公分左右大小的虾苗即可。盐度:要求低于3‰以下,并与放养的池塘基本接近。

2、试苗。放养前一定要先进行试苗。先将养殖池水放入试苗盆中,再将选定的淡化苗滤去水后放入其中,经12小时以上的观察,若未出现死苗现象则可放苗;若出现死苗现象则应从池塘水体的盐度、ph值、氨氮、亚硝酸盐等几个方面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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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养时间。选择水温最好在23℃以上,放苗时间适宜在5月上旬至6月上旬较为适宜。

4、放养密度。一般亩放4-6万尾为宜。放苗应选择在睛天的上午或傍晚进行,不要在中午太阳曝晒时放苗或在雨天放苗。

5、水质要求。水色:以黄绿色或茶褐色为佳;透明度:30-40厘米左右;ph值,7.8-9之间;盐度:池塘的盐度要与育苗池中的盐度基本接近;水温:温差不能超过2℃,若差距较大,要设法加以调节。一般当虾苗运到虾池后,应将苗袋放入虾塘中10-15分钟,等到其平衡水温后,再将虾苗袋打开放入池中,这有利于提高虾苗成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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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饲技术

1、饲料选择。要选择无公害南美白对虾饲料。

2、饲料要求。南美白对虾在不同生长阶段,对食物要求略有差异。一般来说,6厘米以内的幼虾期,对蛋白和不饱和脂肪酸要求量较高,要求饲料中蛋白质含量应达 38%以上;6—10厘米的中虾期,可相应减少蛋白和不饱和脂肪酸,蛋白质含量可在36—38%之间;10厘米以上的成虾期,一般蛋白质含量为32 —36%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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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饵量的控制。投饵量要根据天气、成活率、存塘量、残饵量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虾苗放人池塘半个月以内,可少量投喂南美白对虾开口饲料或破碎饲料;幼虾期:投喂1号饲料,蛋白质含量为38%以上,尽食时间应控制在2—3小时;中虾期:投喂2号饲料,蛋白质含量可在36—38%之间,尽食时间应控制在1—2小时;成虾期:投喂3号饲料,蛋白质含量为32—36%即可,尽食时间应控制在1小时左右。

4、投饵技巧。坚持勤投少喂,每天投饵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若分两次饵,则投喂时间为:上午5—8点,下午4—6点;水温低于15℃或高于32℃以上时少喂或停喂;风和日暖时多喂,雷阵雨、暴风雨、寒流侵袭(降温5℃以上)时少喂或停喂;虾大量蜕壳的当日少喂,蜕壳1天后多喂;水质良好时多喂,水质变劣时少喂或停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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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质管理

虾池水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南美白对虾生长和生存,养虾就是养水。如果能有效地管理水质,使虾的生活环境良好,则虾体质健康、生长迅速。水环境污染物质超过对虾忍耐程度,轻者会引起生长不佳与慢性中毒,以及导致生理机能减低,诱发疾病,活动行为异常,中毒死亡等。因此,水质管理在养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水质的好坏,受水源、气候、水中生物、残饵及生物排泄物等影响。这些影响有时不仅是单一作用,而且也有综合地相互作用,所以,对每一个影响因素必须加以注意控制,使水质安定良好,促使对虾健康生长。具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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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好水色:南美白对虾养殖的理想水色是黄绿色或茶褐色。养殖前期,透明度控制在30—40厘米之间,中后期控制在30厘米左右。视水质肥瘦情况每隔7—10天加注新水一次,最好每10—15天使用一次微生物制剂来改善水质,减少水体有机生物含量,降低氨氮、亚硝酸盐含量和有机物耗氧量。

2、调节好ph值:南美白对虾最适宜的PH值为7.8-8.6,偏低用生石灰进行调节,最好不要超过9.0。

3、改良好底质:随着虾的生长,饲料的增加,特别是南美白对虾养殖到中后期,则底部环境相对较差,则需要进行底质改良。若水质过浓或过清,往往底部环境较差,则需要投放一些底质改良剂来改善底部环境,以减少对南美白对虾产生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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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注池塘溶氧:在南美白对虾的养殖过程中,随着虾体的生长,对水中溶氧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在养殖前期视水质状况采取间隙性开启增氧机。以后随着虾的生长应逐渐延长开机时间,以保证池中溶氧在5毫克/升以上,池塘底层溶氧量在3毫克/升以上。必要时应投放底部增氧剂,以增加整个池塘水体的溶解氧。

5、适时开动增氧机:放苗一个月以内,通常在阴雨天及加水时开机2~3小时,可以更好培育良好水质;一个月后,每日晴天中午和夜间开机 2~4小时,随着虾的生长,逐步延长开机时间。阴雨天、水质不好等天气应延长开机时间或24小时开机,这样有利于保持水质稳定、良好,防止白对虾缺氧浮头。

6、做好水质测定:主要的测定指标为ph值、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和透明度等。一旦某1个指标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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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病技术

南美白对虾病害的发生十分复杂,在做好池塘清淤消毒、放养健康虾苗、合理投喂优质饲料等的基础上,同时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增强抗应激能力。池塘泼洒“应激王”和在饲料中添加虾用多维、“健力素”等,来增强南美白对虾抗应激能力和抗病能力。

2、解决池塘溶氧不足。开动增氧机、投放增氧剂等,来增加上下层水体的溶氧,防止南美白对虾出现浮头或暗浮头现象。

3、改良池塘环境条件。使用生物制剂与底质改良剂等,来改善池塘水质和底部环境,保持藻相和菌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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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进行水质测试,使水质保持良好状态。

5、进行药物预防。水体消毒一般采用二溴海因、二氧化氯、聚维酮碘等;内服药一般采用具有抗应激能力的药物,如虾用多维、泼洒维生素C、免疫多糖等药物。

6、发现病虾、死虾应及时捞出,立即检查病因、死因,并进行对症下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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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获

1、做好准备工作。养殖90天以后,规格达到120只/公斤左右则可起捕。起捕前应提前做好收虾的各项准备工作。作好市场调查,摸清对虾销售的行情,联系销售渠道;向当地气象部门了解近期的天气情况,气温变化情况等;认真、全面检查养虾池内对虾的生长状况及养殖水体生物的负载能力;准备好收虾工具。

2、捕捞。南美白对虾的捕捞方法有放置地笼诱捕、牵网牵捕和干塘起捕等方法,但要注意的是:当南美白对虾达到商品规格时,要及时分期分批捕虾,实施捕大留小;当台风来临之前,要根据虾的规格大小,最好进行一次轮捕,以减轻池塘载虾量;当寒潮侵袭,气温突然降低(超过8℃)时,不能捕虾;当水质突然变坏或者虾出现不正常现象时,要尽快提早捕虾。

7.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怎么样

淡水养南美白对虾,很好养殖。对虾苗进行暂养(标粗)这也是提高南美白对虾放苗成活率的最关键、最有效措施。可以在大塘内建立一个小池塘或在边口设立一个网箱进行苗种暂养培育。进苗前提前三到五天对水体进行消毒处理,之后泼洒“藻毒分解素”或“解毒保肝素”对水体进行解毒。

使用“安进育藻肥”或“肥源”搭配“安进肥霸”肥水培育藻类,如果配合使用小球藻或硅藻类产品,肥水效果更快。

8. 南美白对虾养殖场租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