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养殖现状论文(我国水产养殖现状)

养殖吧 2023-01-02 07:45 编辑:admin 53阅读

1. 我国水产养殖现状

近几年来,北方养渔业由于渔需物质价格的不断上涨而淡水水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等原因,使得不少地方(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淡水养殖经济效益不佳,影响了养殖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当地的淡水养殖处于低迷状态。

针对渔业市场的发展势态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北方渔业行业带来良好的前景,加之相关部门对行业的不断管控,渔业行业发展势头良好,竞争态势也正在显现。

2. 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前景非常好。

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水产品需求稳定增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水产品的消费量将会稳步增长。水产品,尤其是高端特种水产品,营养价值高,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的青睐。所以蔬菜水产养殖前景非常的好。

3. 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趋势

据行家分析,海产活鲜国际市场前景广阔,活鲜出口还将继续看好。从全国的海水活鲜贸易看,出口市场多集中于日、韩和港澳地区。对日、韩来说,由于运输间距短,舟山更具地域竞争优势。韩国每年进口10亿美元水产品,其中活鱼3000吨,且有上升的趋势。

过去韩国分别由我国和日本进口,今年开始,韩国看好中国海水活鱼的品种和价格优势转向从我国进口,市场向我国转移。

从活鱼品种上看,鲈鱼和美国红鱼是韩国进口的主要品种。这两个品种市场十分适合我国江河浅海养殖,可常年不断供货。由于市场需求的拉动,我国海水养殖业已经启动,某些产品初具规模。

4. 我国水产养殖现状调查

中国水产养殖排名,山东,广东,福建,浙江

5. 我国水产养殖现状与发展趋势

2022年水产养殖前景非常可观,在居民消费率提高,消费结构升级背景下,水产品消费增长率将持续超过消费总体增长率水平,保持增长势头,行业盈利性和成长性得以延续。一方面需求增长,供给约束,水产养殖量价齐升,基本面持续向好,提升了行业的投资价值,另一方面,水域资源稀缺性和通胀预期提高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未来水产养殖行业依然是比较好的。

 

6. 我国水产养殖现状如何

我国水产养殖最多的省份是广西。

7. 我国水产养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21年水产养殖趋势非常好,水产养殖为解决我国城乡居民吃鱼难、增加优质动物蛋白供应、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水平、保障我国食物安全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国家水产养殖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未来环保政策的持续严紧,未来我国水产养殖面积将基本保持稳定。

8. 我国水产养殖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水产养殖的智能化、无人化将是一个大趋势,随着北斗终端应用技术的成熟和普及,无人化水产养殖时代将提前到来,其中无人飞机将是无人渔场的主角,未来无人飞机不但在空中作业,而且有可能还成水空两栖的作业机具,以承担水产养殖更多的作业任务。

9. 我国水产养殖业现状

我国年末生猪存栏4.5113亿头,生猪出栏7.0825亿头。猪肉产量为5478万吨,占全球猪肉总量的49%。人均猪肉消费量是39.9公斤。

我国肉鸡的年出栏量约为87.9亿只亿只,其中白羽肉鸡39.45亿只,黄羽肉鸡39亿只,817肉杂鸡9.0亿只。

我国蛋鸡的常年存栏量为13.67亿只,年产蛋总量为2894万吨。占世界鸡蛋总产量的比重约为37%。

我国肉鸭年出栏34.81亿只,鸭肉总产量703.44万吨,占全球总量的75%。其中白羽肉鸭出栏29.29亿只,所产鸭肉571.23万吨。

我国蛋鸭存栏在1.94亿只至3.1亿只间波动,年产鸭蛋550万吨,占全球总量的75%。

我国鹅年存栏3.52亿只,年出栏量为7.14亿只,鹅肉产量163.35万吨,均占全球总量的90%。

我国奶牛存栏量1500余万头,奶类总产量达到3870万吨,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印度和美国。

我国是世界主要牛肉生产和消费大国;牛肉总产量和总消费量均占到世界的10%左右,仅次于美国、巴西和欧盟,居第四位。但人均占有量和消费水平都远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人均牛肉消费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肉牛饲养量为6838.6万头。牛肉年产量为700万吨。中国牛肉人均年消费量不足5公斤,与世界人均水平10公斤相差一倍。

近年来全球活羊存栏量为21.79亿头左右,年出栏量9.89亿头,全球羊肉产量达到1383吨。中国是羊肉生产大国,羊肉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我国肉羊总数达到2.90亿只,其中山羊存栏量达1.40亿只,绵羊存栏量达1.50亿只。2015年,中国羊肉产量达371.5万吨,2015年进口羊肉22.29万吨,占全国羊肉产量的6%。

全国水产品总产量5907.68万吨,占世界的60%以上, 水产品连续13年位居国内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水产品出口额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达到30%。全国水产养殖面积808.84万公顷,远洋渔业产量122.34万吨。

我国肉鸽存栏总量达3000万对,年产乳鸽4.3亿只。我国鹧鸪饲养量已超过1200万只。全球的鹌鹑饲养量达10多亿只。我国饲养量已超过3.5亿只,居世界之首。在国内已成为仅次于鸡、鸭的“第三养禽业”。

我国家兔年存栏常量超过2.1亿只,年出栏量约4.9亿只。均居世界第一位。

全球目前驴的存栏不足4000万头,我国饲养毛驴总量为542万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肉狗养殖规模达100只以上的场不超过300家。饲养量只有10万只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1我国狐的养殖量达1000万只,水貂700万只,貉300万只

10. 中国水产养殖现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